言論自由與真理追求
傳播思想史的考察與檢視
作  者╱
賴祥蔚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
2011/02/25   (1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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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I  S  B  N ╱
978-957-11-6220-1
書  號╱
1ZD1
頁  數╱
324
開  數╱
20K
定  價╱
400 (特價 316)



  言論的自由發表與公開討論,可以在觀念的自由市場中激盪,因而有助於真理的追求與發現。這已經是當代言論自由的重要價值主張,並且被當成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主要學理之一。許多學者認為,當代社會接受言論自由有助於真理追求的觀念,主要是受到約翰彌爾頓(John Milton)與約翰密爾(John Mill)兩位古典思想家的先後啟迪,再加上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對於「觀念的自由市場」隱喻的闡述。然而揆諸現實,言論真理有助於真理追求的觀念,似乎沒有受到廣大民眾的普遍認同。既然如此,真理追求如何能成為言論自由的重要價值?本書援引傳播思想史的研究途徑,第一篇將回顧傳播思想史的研究途徑與相關文獻,以便進行言論自由有助於真理追求此一觀念的考察與檢視;第二篇開始考察約翰彌爾頓、約翰密爾、以及當代憲政詮釋對於此一觀念的看法與異同;第三篇針對低價值言論與商業言論等課題進行檢視,第四篇從認識論提出學術與實務的省思,並且提出研究結論。

賴祥蔚博士,國立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系主任、《視聽傳播》學刊主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線廣播及電視執照換照審議委員、中華傳播管理學會理事長,曾經擔任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應用媒體藝術研究所所長、廣播及電視節目主持人、雜誌專欄作家、廣電媒體主管、行政院公務人力中心講座、考試院國家文官培訓所講座,著有《言論自由與真理追求》、《媒體發展與國家政策》、《公關計畫》、《有效公關》、《廣播節目企劃與電台經營》等學術專書,編著學術專書三本,另著有《樂觀,就會成功》、《誰叫你讀博碩士!》等通俗讀物三本,著作曾獲選優良課外讀物、國家圖書館「台灣出版Top1: 2004年代表性圖書」;發表學術論文三十餘篇,其中十餘篇登載於TSSCI學術期刊。

第一篇 緒論
 第一章 研究旨趣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傳播思想史中的言論自由與真理追求
  第三節 憲政學理中的言論自由與真理追求
  第四節 結語
 第三章 研究典範與研究方法
  第一節 學門典範與傳播思想
  第二節 研究途徑與研究方法
第二篇 真理追求的考察
 第四章 約翰.彌爾頓的主張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彌爾頓論述的時空背景
  第三節 彌爾頓論言論自由與真理追求
  第四節 結語
 第五章 約翰.密爾的主張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密爾論述的時空背景
  第三節 密爾論言論自由與真理追求
  第四節 結語
 第六章 憲政詮釋的主張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
  第三節 臺灣大法官會議的見解
  第四節 結語
第三篇 真理追求的檢視
 第七章 商業言論的詮釋與檢視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美國對商業言論的憲政詮釋
  第三節 臺灣對商業言論的憲政詮釋
  第四節 結語
 第八章 低價值言論的詮釋與檢視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美國對低價值言論的憲政詮釋
  第三節 臺灣對低價值言論的憲政詮釋
  第四節 結語
第四篇 綜論
 第九章 真理追求與真實市場的思辯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言論真實市場的分析與思考
  第三節 言論真實市場的素養與辯證
  第四節 結語
 第十章 結論
  第一節 真理追求的本體與知識論
  第二節 研究限制與後續研究建議
參考書目

文化創意產業概

圖解電視節目編

媒體與大眾傳播
理論
電視節目製作
電影敘事影像美
學:剪接理論與
實證
展演機構營運績
效管理(文化行
政 / 藝術管
理首選專書)




第一章   研究旨趣

  第一節   研究背景

  思想重要嗎?對人們實際的日常生活有影響嗎?對於這些問題,多數人應該都會給予肯定的答案。
  不過如果援引盛行一時的政治經濟學來分析,似乎應該是下層結構決定了上層結構。果真如此,思想莫非只能是被決定的選項?
  筆者嘗試傳播研究之初,就是透過傳播政治經濟學來分析中國大陸的媒體集團。傳播政治經濟學師承自馬克思(Karl Marx, 1818-1883)的《資本論》(Marx, 1895/吳家駟譯,1990)等鉅著,經過許多研究者的學術積累之後,兩位英國學者Peter Golding與Graham Murdock(1991)歸納出四大基石,包括:重視社會變遷與歷史、社會整體性、道德哲學、以及實踐;加拿大學者Vincent Mosco(1996)總結學派發展歷程後,提出商品化、空間化與結構化這三大理論母數。傳播政治經濟學原本就是立足於對於實存的現狀提出批判性(critical)的分析,左派色彩頗為濃厚;臺灣的傳播政治經濟學研究學者馮建三(2003,頁103)更一針見血的指出:「英美與臺灣學界已將傳播政治經濟學等同於『批判的政治經濟學』(critical political economy of communication [CPEC])」。沉浸此一學風之中,任何人都必然會質疑當前媒體現狀的合理性,尤其看到資本主義(capitalism)與政治權威掌控與主宰之下的媒體生態,往往只注重政治宣傳與資本積累,卻忽略了更重要的人本主義(humanism),而且把觀眾當成消費者而非公民,讓人不由得開始思索為什麼媒體會是當下這樣的存在?理想的傳播世界又該如何?
  在此同時,筆者在研究中發現,結構固然對行為者的行為有其影響力,但是身處在結構中的行為者其實自有其能動性,經常能因著思想、意志與行為,反過來影響結構,這正驗證了紀登斯(Anthony Giddens)「結構化理論」中結構與行動者相互影響的二重性主張(Giddens, 1984)。
  如果思想確實可以發揮改變結構的作用,那麼閱聽眾只能繼續被當成是消費者嗎?不能有進一步的權利主張從而改變角色嗎?一開始,筆者試著思考從言論自由的學理出發,推動一個更積極的傳播權利體系(賴祥蔚,2005a);在此同時,也嘗試建構出一個可以用來動態分析媒體現狀的座標軸概念:在一個二維的座標系上,以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是否受到重視作為橫座標,並且以媒體產業的發展程度作為縱座標,結合「發展國家論」(developmental state),勾勒出一個參考座標軸,期望政府可以據以研擬公共政策來扶助媒體產業的發展(賴祥蔚,2005b)。
  不過筆者很快就發現:在資本主義的市場機制之下,想要兼顧言論自由與媒體產業的發展,其實存在著許多必須在理論上先加以澄清與克服的障礙。筆者最先注意到所謂的「媒體亂象」,以及相應而生的媒體素養運動。在媒體之中,新聞甚至被冠上「公害」之名(林元輝,2006)。令人好奇的是:媒體素養的潛在命題,豈不是挑戰了言論自由以及衍生的媒體自由的理論基礎?因此筆者先嘗試探討媒體素養與言論自由之間的關係(賴祥蔚,2007)。
  既然媒體素養運動的關切重點之一,是電子媒體廣告對於兒童與青少年的不當影響,這又將筆者導向言論自由與廣告市場關係的研究。當然,廣告能影響的絕不只限於兒童與青少年,成人的消費行為也常隨著廣告而起舞。然而,從言論自由的基礎出發,當人人暢其所言,最後不是必然會浮現真理嗎?正所謂「真理越辯越明」,這早已是所有人都能朗朗上口的一句話。這樣的命題,乍看之下似乎合理,但是進一步加以思索,立刻會發現頗有疑義,因為在透過廣告積極發聲的言論者,主要只是那些具有牟利動機的企業家兼廣告主。於是針對某些特定主題,例如電視上經常可見的食品或用品,乃至於瘦身與美容的廣告與置入性行銷,在大眾媒體上顯然開闢了一個不是人人都有參與動機的言論論壇;更何況,伴隨著當代大眾媒體的日益壯大,要進入廣告市場的門檻也越來越高,更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跨越;因此真正可能進入此一言論論壇的主要還是企業家兼廣告主;如果有新的言論進入此一言論論壇,充其量也只是從這一個企業家兼廣告主,換成或是新增另一個(或是另一群)具有牟利動機因此積極參與市場競爭的企業家兼廣告主。至於反對資本主義商業機制的公民團體,在欠缺充足與持續資金的條件限制之下,只能在大眾媒體上面以非常間斷性的出現頻率,提供一些不同於資本主義邏輯的對抗觀點。正因如此,筆者開始研究起廣告作為一種「商業言論」(commercial speech),到底應該享有怎麼樣的言論自由或受到怎麼樣的限制(賴祥蔚,2010a)?
  思索廣告與言論關係之際,筆者在翻找文獻資料時,發現了美國著名公法學者Edwin Baker(1947-2009)所呈現的經濟分析架構,從經濟學角度去探究廣告如何影響媒體市場的運作,非常具有啟發與指引的價值(Baker, 2002)。傳播政治經濟學從左派立場對於市場加以批判,Baker則援引正統的右派經濟學論點指出市場的缺失與應有的政策回應。左右開弓,結果都指出資本主義的市場存在著問題,可謂「殊途同歸」。
  雖然總說言論自由有助於真理追求,但是自從人類享有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以來已有一段時間,社會上的謠言、謎團與迷信,果真因為真理陸續浮現而相對減少嗎?既然市場有其缺憾,如果以市場的概念來看待言論自由的學理,豈不是也難免會有問題?追根究柢再問,言論自由既然獲得普世接受,真理越辯越明的口號又如此盛行,倡議相關思想的先哲們是,究竟怎麼看待這麼理想與現實不太一致的問題?難道在他們愛智與睿智的腦海之中,竟從來不曾浮現前述的這些疑惑嗎?或者,我們所自以為理解並且堅定的抱持不放的這些思想,會不會其實不是先哲們的原始主張?進一步問,難道先哲們因為受限於其生長的時空環境,因此從來未曾預想過這些問題?還是已有解釋?而當代的思想家與學者們,又是怎麼思考言論自由的價值與不足呢?



第二節 研究目的

  言論自由的重要,到了今日已經不需要特意強調。放眼寰宇,民主國家的憲法對於言論自由大多都給予了明文保障,而且一般民眾們對於言論自由這幾個字也幾乎都能朗朗上口。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是因為言論具有重要價值,其中之一,正是追求真理的價值。一般觀念認為,當代對於言論自由的重視,主要的源頭是英國思想家約翰.彌爾頓(John Milton, 1608-1674)與約翰.密爾(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又譯為彌勒、穆勒)等人的提倡。例如被許多傳播學者稱為當代傳播學之父的施蘭姆(Wilbur Schramm, 1907-1987),在他與另兩位學者合著的書中,一開始就具體指出彌爾頓、洛克(John Locke)以及密爾等人,奠定了自由主義報刊系統的基礎(Siebert et al., 1956, p.1);Siebert(1956, p. 44)也認為最少有三個英國人與一個美國人對於美國憲法保障言論與出版自由做出了貢獻,包括十七世紀的彌爾頓、十八世界的厄斯金(John Erskine)與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 1801-1809)、以及十九世紀的密爾。西洋政治思想史的重量級學者George H. Sabine(1961, p.709)也認為彌爾頓《論出版自由》與密爾《論自由》這兩本著作是英語文獻中對自由的最經典辯護。彌爾頓與密爾的重要性,當代似乎已有共識,然而,對於西方思潮中言論自由思想的傳承,亦即從彌爾頓到密爾,再從密爾到當代,此一命題是否全然正確,研究者已經有許多討論,也提出了各種的分析(Vlasi, 1995; Gordon, 1997; Napoli, 1999)。
  當然,言論的價值頗為多元,來源也不只一端。學界對於這些價值的起源與重要性已多有討論。知名的美國法理學家艾默生(Thomas I. Emerson)(1970)就從憲政學理的角度,針對多元的言論價值加以整理,並且歸納出四種最為主要的價值,包括:民主自治、真理追求、自我實現、社會安定等四種;對此,學而優則出任大法官的臺灣著名言論自由學者林子儀(1999)則提出修正的看法,他認為:言論的主要價值應該只包括追求真理/言論自由市場、健全民主程序、表現自由或實現自我這三種,至於社會安定,只能算是次要的價值。
  Shiffrin(1983, p.1251)認為,光憑單一的言論價值學理,絕不足以說明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的內涵,對於想要把言論價值定於一種或少數幾種的主張也不樂見。不過Post(2000, p.1)則指出太多學理與分析方法,不免使得言論自由條款的詮釋被批評為太過混亂。
  在前述的多元言論價值之中,儘管真理追求此一價值的歷史源起最早,但是民主自治(democratic self-governance)才是被一些學者認為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真正核心價值,因為他們相信美國憲法的起草者麥迪遜(James Madison, 1751-1836)的原意就是如此(Sunstein, 1993)。制憲者從民主自治出發,因此著重的是言論的政治層面,甚至認為其他言論與憲法保障無關。不過晚近幾十年以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樣重視言論在真理追求上的價值,並且結合「觀念市場的隱喻」(marketplace of ideas metaphors),認為觀念市場的存在有助於真理的發現與追求。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1841-1935)在其1919年寫下的不同意見書中揭櫫了後來廣被流傳觀念市場理論的先聲。霍姆斯指出(250 U.S. 630-31):

  真理的最佳測試是思想本身在市場競爭中被接受的力量。…這就是我們憲法的理論。」(the best test of truth is the power of the thought to get itself accepted in the competition of the market... That… is the theory of our Constitution.)

  早先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都強調言論所具有的民主自治價值,例如在1931年的Stromberg v. California訴訟案(283 U.S. 359),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認為民眾展示共產主義的紅旗,乃是一種「象徵性言論」(symbolic speech),應該受到憲法保護。此一訴訟案起因於加州自1919年起,以州法禁止公開展示紅旗,1929年警方在一個青年營隊中搜出紅旗,並逮捕教師Stromberg與數名營隊的職員。聯邦最高法院最後判定加州的州法違憲,判決文第七點詳細指出(283 U.S. 369):

  維持自由政治討論的機會,…是憲法體系的基本原則。」(The maintenance of opportunity for free political discussion… is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our constitutional system.)

  此一判決反映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是因為其具有民主自治的價值,這不同於強調真理追求的觀念市場理論。Post(2000)認為,強調維持自由討論政治的機會,是為了讓政府回應人民意願,從而透過合法手段進行改變;相較於民主理論追求民主自治,追求真理的論述則是結合了觀念市場理論,認為觀念的自由交換有助於發現真理。
  即使制憲者原意可能是民主自治,然而憲法內涵是否要受這種「原意主義」(originalism)的拘束,學界頗有不同見解(法治斌,2003,頁81-87)。因為一方面,這牽涉了是否真的可以知道制憲者的主觀意圖,由於制憲者的主觀意圖經常無法得知;即使可以得知,研究者對於制憲者主觀意圖的解釋也往往呈現眾說紛紜的情況;另一方面,制憲當初意圖是否符合後來時空環境也不無疑問(Lin, 1987, p.55)。更何況,制憲者當初宣示的內容,還可能存在內在的矛盾與瑕疵。關於這點,知名的權利學者Milne曾經指出:歷史上許多重要的政治性宣言與文件,其實都沒有對於概念與理論進行縝密的分析與審視,這是「因為他們的目的是實用性的和政治性的,而不是學術性的和哲理性的」(Milne, 1986/夏勇、張志銘譯,1995,頁1)。林子儀(1999,頁12-13)也認為,即使知悉了制憲者意圖也不應被拘束,而必須依照社會情勢予以適當解釋,使之成為「活生生的典章」(a living document)。可見言說者的意圖當然必須探究,但是解釋憲法未必要受拘束。
  儘管認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價值是民主自治,而不是其他價值的學者大有人在(Weinstein, 2007),但是當前美國司法界對於〈第一修正案〉的解讀,已出現了從原本的獨尊民主自治此一價值,轉變成同樣看重真理追求等價值的趨勢(賴祥蔚,2010b),主要論述是從觀念市場的隱喻出發,結合新古典經濟學的詮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從觀念市場詮釋言論價值,最早出現於前述的霍姆斯法官在1919年判決Abram v. United訴訟案時所提出的不同意見書(250 U.S. 616)。霍姆斯不從政治概念出發,而提出「觀念自由交換」(free trade in ideas)的概念,這就是現在頗為知名的觀念市場理論的前身。霍姆斯指出:真理的最佳測試是思想本身在市場競爭中被接受的力量,「這就是美國憲法的理論」(250 U.S. 630)。自此之後,相關概念開始出現在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之中。
  一般認為,言論有助於真理追求的觀念市場隱喻,來自於彌爾頓與密爾等人的倡議與闡述。但是必須注意的是:彌爾頓對於此一主題的完整論述,其實是在1643年時提出,隔年才正式出版。這個年份比起美國憲法誕生的1776年,足足早了一百多年;而同樣在1776年,被稱為經濟學之父的亞當斯密(Adam Smith, 1723-1790),發表了他的鉅著:《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亦即通稱的《國富論》(The Wealth of Nations)。既然彌爾頓提出主張的年代,遠遠早於現代意義的政治學與經濟學的初期登場年代,那麼當代對於言論自由如何有助於真理追求此一重要概念的理解,是不是一如十七世紀彌爾頓或十九世紀密爾的主張?從彌爾頓到密爾;再從密爾到當代憲政詮釋的主張,其間有過怎麼樣的傳承與轉變?這一點非常值得探究。事實上,針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言論自由與其真理追求價值的詮釋,尤其是對於觀念市場此一隱喻的解讀,如果與彌爾頓與密爾等人所提出的主張進行對比,則內涵究竟是否相同?這一點曾經有學者提出質疑(Gordon, 1997);至於真理能不能在真實世界的觀念市場中被追求與接受,也有學者表達疑慮(Baker, 1978; Blasi, 1977)。
  美國建國兩百多年,聯邦最高法院已有諸多判例解釋憲法,除了前面所引的若干判例之外,還有頗多具有重要性的判例。事實上,美國憲法解釋的進程,基本上就是圍繞著國會的立法,以及涉及這些法律的訴訟案在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並且成為判例的此一方向推進與發展。
  回顧來看,美國在1783年的邦聯條款中並未提及言論與出版自由,因為當時的邦聯政府無權直接管轄公民(Carter, 1999, p.13)。美國憲法一開始也沒有針對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等予以明文保障,引起頗多批評,因此在第一屆國會成立與聚會後,就積極提出相關的修正案,原本眾議院通過的是規定各州不得侵犯言論與出版自由,但是參議院反對這種限制州權的條款,因此改為國會不得立法限制言論與出版自由。儘管如此,由於國會立法授權乃是政府的權力基礎,否則即違反第十四修正案主張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因此〈第一修正案〉後來仍被認為適用於所有聯邦與州政府機構(Carter, 1999, pp.13-14)。
  在1789年美國國會初步通過了憲法的第一至第十修正案,一般總稱為《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到了1791年,《權利法案》得到十一個州的投票認可,從此正式生效。言論與出版自由原本是排在第三修正案,但因前兩案未獲通過,遂成為〈第一修正案〉。但是在言論與出版自由獲得重視的同時,壓制言論與出版自由的立法也在同步進行著,例如1789年通過的《反煽動叛亂法》(The Alien and Sedition Act),該法就規定:「任何以寫作、印刷、演講或者出版的方式……散佈不實、誹謗和惡意的言論或作品反對美國政府或者美國國會的任何一院,故意詆毀美國政府或者美國國會的任何一院、美國總統或者使他們或他們中的任何一位顏面盡失、聲名掃地,或者煽動反對他們或他們中的任何一位,煽動仇視善良的美國人民……的人將因此而被定罪(Kalven, 1988/李忠、韓君譯,2009,頁69)。」此一法案把批評政府變成了違法,研究者認為目的是要壓抑當時對抗聯邦主義者的勢力。該法因為在兩年後自動失效,未有機會因為訴訟案而進入聯邦最高法院審理該法的合憲性問題,不過聯邦最高法院仍在其後多次質疑其合憲性。更重要的是,此一法案的出現,相當程度上反映了當言論自由的思潮從英國來到美國之際,當初英國對於言論自由的壓制思想與法律傳統也隨之而來。在此之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陸續透過判例來擺脫這些根植於英國的傳統,從而確認美國憲法上的言論自由內涵。
  相較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藉由判例詮釋憲法,臺灣則有大法官會議負責憲法解釋。歷年來,每當大法官會議做出有關言論自由的解釋文,無一不是高度受到矚目,除了立刻對於司法實踐帶來衝擊,同時也會引來相關的學術研究與探討,可謂具有高度的學術與實務的重要性。
  言論在觀念市場中激盪將有助於追求真理,這已經是當代言論自由的重要價值論述。然而觀看現實生活中的常民態度,真理越辯越明此一命題似乎不是普遍受到認同。既然如此,真理追求如何能成為言論自由的重要價值?透過司法實踐又對社會造成甚麼影響?試著提出疑問並且找出解答,正是本書的研究目的。
  本書援引傳播思想史的研究途徑,針對言論有助於真理追求此一觀念進行考察與檢視,第一篇將回顧傳播思想史的研究途徑以及相關文獻;第二篇開始透過原始文本的考察與分析,依序考察彌爾頓《論出版自由》的文本;密爾《論自由》的文本,特別是該書的第二章〈思想及討論自由〉(Of the Liberty of Thought and Discussion)的文本、以及當代憲政詮釋的文本,對於言論如何有助於真理追求此一觀念的看法與異同;第三篇針對低價值言論與商業言論等課題進行檢視,第四篇從知識論提出學術與實務的省思,並且提出研究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