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係警察為達成任務,而於勤務運作上行使干預權的主要授權依據,與警察權行使對象的權益保障關係密切,故係兼具維護治安與保障人權功能的重要基本規範。本書由多位曾參與研擬該法草案之學者執筆,逐條以立法緣由(含立法理由與目的、法理基礎、及其他相關法律條文)、條文解說(含名詞解釋、實體要件、程序要件、實務與學術見解)、問題探討(含實務問題、理論爭議、案例解析)、及其他相關論題作為體例與架構,並盡可能結合法理與實務為深入淺出的論述,且經多次共同討論集結而成。其除適合作為警察理論與實務工作者的案頭書外,亦可提供一般法律研習者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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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震山 經歷:司法院前大法官 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蔡庭榕 現職: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兼任教授 學歷:美國聖休士頓州立大學刑事司法博士
簡建章 學歷:中央警察大學警政研究所法學碩士
李錫棟 現職:玄奘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主任秘書 學歷: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許義寶 現職: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教授 學歷: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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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 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緣起與形成紀實 壹、學者研究階段 貳、警政署研擬階段 參、內政部法規會與行政院審查及民間版本的面世 肆、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之重大影響 伍、立法審查階段 陸、學者專家對「警職法」草案或立法通過版本之評析 柒、其他背景資料 捌、結語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立法目的) 第2條 (名詞定義) 第3條 (比例原則) 第4條 (出示身分與告知事由) 第5條 (救助義務)
第二章 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 第6條(查證身分要件) 第7條(查證身分措施) 第8條(攔停交通工具之要件與措施) 第9條(蒐集公共活動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 第10條(以監視器蒐集治安資料) 第11條(以監視方式蒐集重罪虞犯生活言行資料) 第12條(以線民蒐集個人資料一) 第13條(以線民蒐集個人資料二) 第14條(以通知方式蒐集資料) 第15條(治安顧慮人口之定期查訪) 第16條(資料傳遞) 第17條(資料利用) 第18條(資料註銷)
第三章 即時強制 第19條(對人管束) 第20條(使用警銬) 第21條(扣留危險物) 第22條(物之扣留程序) 第23條(扣留物之變賣) 第24條(扣留物之返還) 第25條(物之使用、處置與限制使用) 第26條(進入住宅救護) 第27條(驅離或禁止進入) 第28條(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之限制)
第四章 救 濟 第29條 (異議、訴願與行政訴訟) 第30條 (國家賠償) 第31條 (損失補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32條 (施行日期)
參考文獻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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