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作  者╱
鄭正中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新白話六法系列
出版日期╱
2024/01/01   (8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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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986-451-345-1
書  號╱
3TB2
頁  數╱
504
開  數╱
25K
定  價╱
600 (特價 474)



銀行法,是規範一國銀行制度、銀行業務、經營與管理的金融法律。由於銀行是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機構,其產生和發展,與商品交換和貨幣流通息息相關,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產物。時至今日,不論是個人、家庭的儲蓄累積,或公司、團體的盈餘、紅利轉投資,為保存財貨價值,增加利潤,人們常利用銀行作為管道,成為資金供應者;而資金需要者,亦常透過銀行的借貸、保證、融資等方式獲得資金,所以銀行是金融活動的重心,而銀行法更是健全銀行制度、保障存款人權益、促進產業發展及整頓與維持金融紀律與秩序的最主要法規,藉以達成金融的自由化、國際化、制度化及紀律化等目標。

鄭正中 博士

法學博士
擔任簡任法官、檢察官十餘年
先後任教於國立中央警大、國立空大、世新大學法律系
已出版
《法國民法》、《例解民法》、《民法與商事法概論Ⅰ》、《民法與商事法概論Ⅱ》、《銀行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兩岸司法制度之比較與評析》、《兩岸訴訟法制之理論與實務》、《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法律書籍

目 錄

導 言
第一章 通 則
第二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第三章 商業銀行
第四章 儲蓄銀行(刪除)
第五章 專業銀行
第六章 信託投資公司
第七章 外國銀行
第八章 罰 則
第九章 附 則

民法.總則
關稅法
勞動基準法隨身

公司法
行政程序法
遺產繼承DIY




導 言

●銀行法的意義
銀行法的意義,可區分為廣義的銀行法與狹義的銀行法兩種;廣義的銀行法,係指一切有關銀行規定者而言,除涵蓋銀行法本身的法典外,舉凡銀行因從事存款、放款、匯兌、投資等業務,與客戶所發生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都包括在內,如:中央銀行法、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存款保險條例、管理外匯條例、證券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接管辦法、取締地下錢莊辦法等有關銀行規定的部分皆是。至於狹義的銀行法,則專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並賦予銀行法名稱的銀行法法典而言,本書所要介紹的,即為狹義銀行法。茲將我國狹義的銀行法,說明如後。
銀行法,是規範一國銀行制度、銀行業務、經營與管理的金融法律。由於銀行是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機構,其產生和發展,與商品交換和貨幣流通息息相關,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產物。時至今日,不論是個人、家庭的儲蓄累積,或公司、團體的盈餘、紅利轉投資,為保存財貨價值,增加利潤,人們常利用銀行作為管道,成為資金供應者;而資金需要者,亦常透過銀行的借貸、保證、融資等方式獲得資金,所以銀行是金融活動的重心,而銀行法更是健全銀行制度、保障存款人權益、促進產業發展及整頓與維持金融紀律與秩序的最主要法規,藉以達成金融的自由化、國際化、制度化及紀律化等目標。
●銀行的發展
關於銀行的發展歷史,依據史料記載,早在西元前巴比倫時代,即有受託代人保管實物及貸放實物取利的活動;希臘、羅馬時期,逐漸有受託保管存款、兌換等類似銀行的組織。及至中世紀時期,商業逐漸發展,由於各地貨幣不同,因此銀行最初的業務,大多屬於銀錢的兌換及經理匯兌,其後業務重心漸次由兌換進而由銀行予以收款,需用時再予提取,為今日銀行存款業務的嚆矢。
12、13世紀間,歐洲各國銀行業務迅速發展;至16世紀末葉至17世紀初,首先於西元1587年在當時世界商業中心義大利成立威尼斯銀行(Venices Bank);其後荷蘭的阿姆斯特丹銀行(Bank of Amsterdam)在西元1609年成立;德國的漢堡銀行(Bank of Hamburg)在1619年成立;奧地利的維也納銀行在西元1730年相繼成立,分別創立以支票代替現金支付、存款不可侵犯、推行貨幣流通等金融活動。至17世紀中葉,英國倫敦的金匠(Goldsmith)擁有龐大產業,以存戶的黃金及貨幣放款取利,為爭取更多的存儲黃金或貨幣,開創給付存戶利息,銀行由保管貨幣到給付存戶利息,由受信擴展到授信業務,而創立今日商業銀行之雛形。至17世紀末葉,英國以公司組織創立英格蘭銀行(Bank of England),不僅具有現代銀行之規模,且為世界中央銀行之先導,至此各國乃競相仿效,相繼設立,而一般之商業銀行,更如雨後春筍,遍布世界各地。
我國之銀行事業,發展較遲,雖早在唐朝憲宗貞元年間(西元785∼802年)有所謂的飛錢,五代末宋初(西元950∼1040年)的便錢、交子,均具有類似現代匯票、本票等功能的金融活動;到明朝中期出現的錢莊、清代產生的票號,才逐漸具有銀行的性質。至於正式成立之銀行,則當推道光末年英商遠東銀行於上海設立之分行;至咸豐年間,又有英商麥加利銀行的設立。其後,法商、美商、俄商、義商、比商、日商等亦不甘寂寞,接連來華設立分行,該等外商銀行藉列強不平等條約之庇護,於我國吸收公私存款、獨占匯兌,甚至公然發行鈔票,操縱我金融命脈莫此為甚。
至於國人自設現代化銀行方面,係以清光緒23年(西元1897年)創立之中國通商銀行為最先。當時中國通商銀行,總行設在上海,並在天津、漢口、廣州、煙臺、北京等地開設分行;繼而在光緒32年(西元1906年)設立戶部銀行,現已改制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光緒33年(西元1907年)再成立交通銀行。民國成立以後,大清銀行(原戶部銀行)改為中國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民國13年,國父創立中央銀行於廣州,至24年,政府又將豫、鄂、皖、贛等四省農民銀行,改組為中國農民銀行,至此中央、中國、交通、農民乃並稱四大國家銀行,同時享有發行紙幣特權,不但逐漸取代外商銀行之地位,亦迫使票號、錢莊之自然淘汰;而私營銀行之迅速發展,更奠立我國今日銀行事業之基礎。事後據《全國銀行年鑑》所載,截至民國25年為止,全國已有公民營銀行164家,其中僅上海就有28家最多。不過,自從民國31年以後,我國逐步形成了以中央、中國、交通、農民、中央信託局、郵政儲金匯兌局、中央合作金庫,通稱「四行二局一庫」的金融體系。
迨民國38年,政府播遷來臺,當時臺灣僅有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臺灣中小企銀(即改制前的合會儲蓄公司)、第一商銀、華南銀行與彰化銀行等七家,均屬公營。往後因政府勵精圖治,經濟穩定,促使中央銀行、中國國際商銀、交通銀行、農民銀行相繼在臺復業,而臺北、高雄更有市銀行的設立。民國80年間,政府積極推動金融自由化政策,除開放15家商業銀行的設立並規劃公營銀行的移轉,影響所及,促使銀行業大量激增。
民國90年間,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加強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維護公共利益,制定公布「金融控股公司法」後,陸續成立16家金控公司,並進行銀行之間的併購,以擴大市場規模,提高營運積效,強化我國的國際金融競爭力。自93年9月起,以銀行為併購主體之案例甚多,例如:臺灣銀行併購中央信託局,玉山商業銀行先後併購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玉山票券金融公司、竹南信用合作社、嘉義第四信用合作社,新光金融控股公司併購聯信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併購中國農民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併購中興商業銀行,元大金融控股公司併購大眾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併購華僑商業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併購中華商業銀行,英商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業銀行,新加坡商星展銀行併購寶華商業銀行,台北銀行與富邦銀行合併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建華金融控股公司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合併並更名為為永豐金融控股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與交通銀行合併並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等。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統計數字,截至112年6月底,有本國銀行總行38家、分行3,386家;而臺灣的金融機構,除了銀行,尚有信用合作社(總行23家、分行288家)、農會信用部(總行283家、分行799家)、漁會信用部(總行28家、分行44家)、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總行1家、分行1,297家),至今實已達十步一行、五步一社的飽和狀態。
在外國銀行的引入方面,民國48年我國核准第一家外國銀行,即日本勸業銀行到臺北開設分行,拉開了臺灣地區銀行業對外開放的序幕,而後花旗銀行也於53年在臺灣設立分行。從民國50年代開始,我國為了拓展對外貿易與引進外資,逐漸開放外資銀行到臺灣設立分行,但每年設立以二家為限。由於當時外資銀行只准收受外幣存款和外國駐臺機構的新臺幣存款,因此,截至60年代末,臺灣地區只有14家外資銀行。民國70年間,我國實施金融國際化和建立境外金融中心的設想,並逐漸放寬對外資銀行設立的限制,外資銀行家數大幅度增長。嗣在70年3月公布了「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聯絡員辦事處審核要點及業務範圍」修正案,當年臺灣就新設了八家外資銀行。72年修訂發布「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並陸續擴大外資銀行的營業範圍,放寬對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域限制,吸引星展銀行等來臺投資〔花旗銀行已於112年8月12日,移轉其消費金融業務予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銀行總部設於新加坡,72年進入臺灣市場〕。75年10月允許外國銀行在高雄市設立第二家分行,79年底外資銀行可在臺北、高雄、臺中三地設立三家分行。在這段期間,隨著外資銀行的准入條件不斷放寬,外資銀行在臺家數從民國68年的14家增加到87年的46家。
緊接著在政府積極推動金融自由化政策,開放申請設立新銀行、信用合作社陸續改制為商業銀行等因素的推動下,國內銀行機構數量快速增加,銀行業競爭加劇,存放款利差逐漸縮小,許多銀行資產報酬率逐年下降。市場競爭加劇以及對臺灣銀行市場的信心不足,使得部分外資銀行逐步退出臺灣市場,外資銀行在臺分行家數從民國87年的46家減少為90年的38家,民國98年更進一步減少為32家133個分行,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統計數字,截至112年6月底為止,共有28家外資銀行,37家分行、10家代表人辦事處。
從外資銀行的母行來源分布特徵看,美國有美商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 National Association)、美商花旗銀行(Citibank, N.A)、美商摩根大通銀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等六家最多;其次為法國,有法商法國巴黎銀行、法商法國興業銀行、法商法國外貿銀行、法商東方匯理銀行等四家;再者為新加坡,有新加坡商大華銀行、新加坡商華僑銀行、新加坡商星展銀行等三家,日本亦有三家,另香港有香港商上海匯豐銀行、香港商東亞銀行等二家,此外英國、瑞士、荷蘭、德國、西班牙、澳洲、菲律賓、泰國、印尼、韓國等各有一家外資銀行設於臺灣。至於在臺外資銀行分行、代表人辦事處的主要來源地,日本有六家分行、四家代表人辦事處,美國、法國各有六家分行,新加坡、泰國、瑞士各有三家分行,另香港、英國、荷蘭、德國、西班牙、澳洲、菲律賓、印尼、韓國等也在臺灣地區設立了少數分行或代表人辦事處。
至於大陸地區,除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家銀行(中央銀行),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全國的金融機構實行監管外,主要以商業銀行為核心,商業銀行採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等原則。大陸的商業銀行可分為四大類:第一類為國家獨資商業銀行,如中國建設銀行(1954年成立的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銀行,1996年3月26日變更為現名)、中國銀行(1979年從中國人民銀行獨立出來)、中國農業銀行(1979年恢復營業)、中國投資銀行(1981年12月成立)、中國工商銀行(1989年1月1日成立)。第二類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即從成立時就是股份制綜合性的商業銀行,如交通銀行(1986年7月恢復)、招商銀行(1986年8月成立)、中信實業銀行(1987年2月成立)、福建興業銀行(1988年5月成立)、廣東發展銀行(1988年9月成立)、中國光大銀行(1992年2月成立)、上海浦東發展銀行(1992年成立)、華夏銀行(1992年12月成立)、海南發展銀行(1995年成立)等。第三類為合作銀行,1995年9月7日大陸國務院發出《關於組建城市合作銀行的通知》,規定自1995年下半年起在大、中城市分期分批組建城市合作銀行。城市合作銀行是在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礎上,由城市企業、居民和地方財政投資入股組成的股份制商業銀行,至今上海、北京、天津、南京、青島、武漢、西安、廣州、西寧、瀋陽、石家庄等地都成立了城市合作銀行。第四類為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等。
隨著大陸快速的經濟發展,以及臺商加速外移,在臺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臺灣金融業已面臨更嚴酷的激烈競爭,為此政府自民國91年6月26日宣布,開放臺灣金融機構赴大陸設立代表辦事處。然而伴隨兩岸經貿往來的密切度上升,大陸臺商希望融資管道通暢,而臺灣之銀行業,鑑於面臨國際金融同業之競爭、本身客戶之外移或全球化布局,以及憧憬大陸之潛在商機,因此,前往大陸設點正式營業之意願,日益殷切。民國98年以來,臺灣與大陸地區相繼簽署了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兩岸金融監管合作備忘錄(MOU)以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逐步推進兩岸金融合作向前邁進。其後,大陸銀監會已陸續核准多家臺灣銀行業在大陸設立分行,包括:第一商業銀行上海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上海分行、土地銀行上海分行、臺灣銀行上海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上海分行、永豐銀行南京分行、彰化商業銀行昆山分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蘇州分行、華南銀行深圳分行、玉山銀行東莞分行等,截至112年6月底,已在大陸地區設立90個分行或辦事處。
在兩岸ECFA正式簽署後,臺商及陸客來臺自99年7月1日起持銀聯卡,也可在全臺貼有「Union Pay銀聯」字樣的ATM,提領新臺幣現鈔。這是繼98年8月銀聯卡開刷後,兩岸金融交流重大的進展。此次,與中國銀聯合作的銀行共有18家,包括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上海儲蓄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高雄銀行、兆豐商銀、臺灣企銀、台中銀行、新光銀行、永豐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以及中國信託銀行等開辦此項業務。至於提領新臺幣的限額,每筆上限為新臺幣2萬元,每日單卡限提人民幣1萬元(約新臺幣4萬3,000元)。銀行業者表示,由於陸客直接以銀聯卡至ATM提款機提領新臺幣現鈔,這將可省去匯兌風險以及銀行換匯的手續費,陸客手頭在更寬裕下,可望進一步刺激消費,也將增加銀行的手續費收入。
至於大陸的銀行在臺灣開業方面,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建設銀行和招商銀行已先後在臺灣設立代表處,其中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在代表處設立屆滿1年後申請升格為分行並獲准,民國101年6月27日,中國銀行在臺北市舉行開業儀式,成為首家在臺灣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的大陸商業銀行,業務以企業金融為主,初期主要客戶群鎖定大陸臺資企業和在臺陸資企業等;營業範圍包括收受存款、辦理放款、票據貼現、商業匯票承兌、簽發信用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投資公債、短期票券、金融債券及公司債等;其後中國建設銀行亦在102年6月27日獲准設立臺北分行。 長期以來,兩岸往來在人流、物流方面成果突出,惟金融方面相對滯後,在臺灣銀行業順利在大陸設立分行, 及中國銀行在臺北正式開業,此舉標誌著兩岸在金融雙向互動上又邁出重要一步,是兩岸金流互通的一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