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遺囑繼承不會就此萬無一失沒有爭執! 遺產繼承的過程中,「動之以情」或許比「曉之以理」更有效!
有時遺囑反而才是一切紛爭的導火線,當遇到糾紛怎樣才是最佳解呢? 要如何避免「人走茶涼」導致遺囑非本意地被執行呢?
幾乎每天都有家庭因為繼承風波鬧上法院,但本書也絕不是僵化地告訴讀者法律規定了什麼,而是透過說明法律規定背後的邏輯,讓讀者活學活用。然而總歸是「清官難斷家務事」,因此作者更希望透過本書告訴讀者若是一家人能先溝通好關於繼承的事宜,或許才是化干戈為玉帛的優先解法。若是真的要留下遺囑,本書也介紹了該如何寫下「有效的」遺囑、遺囑在執行上的眉角,以及遺囑可能產生的問題,期盼能讓讀者在繼承問題上和平解決,維持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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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推薦人 前大法官/湯德宗 前高院法官/俞慧君 旅美教授/王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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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文 湯德宗推薦序 在臺灣法律實務界,繼承法是一門既熟悉又常被誤解的領域。法律文本的規定看似簡單明瞭,但每一個繼承事件的背後,往往牽動家庭成員之間深刻的情感糾葛與倫理抉擇。俞百羽律師的新作《立遺囑真的比較好嗎?在遺產繼承中遺囑造成的家庭失和、法庭對告之法律百態》(原名《繼承法律實務》),正是一本兼具法律專業與社會洞察力的著作,它不僅是繼承法的實務指南,更是一部對人性與家庭關係細膩觀察的專業著作。 在法律課堂上,我們習慣以條文、判例與制度比較來分析問題,然而現實生活中,法律規定與人的情感經常發生摩擦。百羽律師的這本新書,恰恰彌補了這種落差。他以資深律師的專業眼光,將複雜的繼承糾紛抽絲剝繭,讓讀者理解法律規範如何在真實生活中運作,也能看到法律規定與家庭倫理間微妙的交織。 許多人以為,只要立下遺囑,就能避免家庭爭議,保障財產分配的公平。然而,百羽律師在本書中毋寧澄清了一個事實:遺囑雖然是法律行為,但它的設計與表達,可能無意中激化家人間的矛盾,甚至引發長期的家庭失和。這一點提醒了我們,法律操作不能脫離人性與情感,也顯示律師在提供繼承法律服務時,除了專業知識,更需具備對個案中實際家庭關係的敏銳觀察。 本書中對各類常見繼承爭議的情境,做了深刻入微的分析,非如坊間不問個案情況,一概鼓吹預立遺囑。百羽律師認為應先討論立遺囑的必要性,剖析可能的法律風險。例如,在規劃財產安排時,不僅要考慮法律的規定,更要考量將來執行的可能性及對家庭關係的影響,乃極力倡議財產分配的程序參與。全書表述平實、清晰,有利於讀者理解法律問題的核心所在。 本書並非單純的法律工具書,而是融合了百羽律師對於法律、社會倫理及憲法概念的深層思考。欣見俞百羽律師以其豐富的實務經驗、敏銳的社會洞察,為讀者提供了一本深具實用價值的新作,爰樂之序薦。
湯德宗 東吳大學王紹堉講座教授 前司法院大法官
俞慧君推薦序 擔任家事法庭的庭長,我曾長期處理各類家事事件,深知繼承糾紛並非僅是法律問題,更往往牽動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與倫理。許多事件中,當事人雖已依法律程序設立遺囑,但因對條文理解、心理因素或家庭互動缺乏考量,仍引發家庭失和與長期爭訟。這種經驗讓我認識到,繼承安排必須兼顧法律與家庭倫理,才能真正達到平衡。 可惜目前市面上相關書籍,不是過於學理未能盡符社會實況,就是偏重行銷而內容失之淺薄,少有鞭辟入裡直探問題核心又能深入淺出者。直到我看到百羽律師的新作《立遺囑真的比較好嗎?在遺產繼承中遺囑造成的家庭失和、法庭對告之法律百態》(原名《繼承法律實務》)。 本書清楚揭示繼承問題的潛在風險與應對策略。在家事庭的實務經驗中,我常見到因為財產分配不均導致親屬間衝突激化的場景。百羽在書中藉由案例描述這些情況,並分析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能的判斷邏輯,更提出立遺囑或許根本沒有必要的觀點,透露出其對家事事件的深刻理解;尤為難能的是,其引述諸多歷史故事、聖經典故及哲理思想,直言不諱,以白話易懂的方式闡述深刻的法理,提醒讀者如何在財產與情感之間取得平衡,預先降低衝突發生的可能性,可謂律師界的白居易。 在我多年法官生涯中,深感優秀的律師至少應具備幾個特質,精準的法律邏輯分析、對社會現象的敏銳洞察、調和化解糾紛的能力,以及最重要的─正義感。百羽律師具備上述特質,本書即為其對社會貢獻的另一力作,也是促進家族傳承及家庭和諧的智慧工具。
俞慧君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王蓁瑜推薦序 身為一位單親媽媽與商學院教授,我的生活常在兩個世界之間擺盪──白天講授企業管理、決策與溝通的重要性,晚上則回到家中,面對女兒與生活的真實挑戰。我和女兒在美國相依為命,沒有家人可依靠,一切都必須靠自己計畫、自己承擔。也因此,我很早就學會要「為未來提早準備」,但更明白──提早準備不等於急著立遺囑。 俞律師的這本書,點出了現代社會中一個被忽略的現實:許多人以為「寫遺囑」就是負責任的表現,卻忽略了在生命尚未結束前,更重要的是「溝通」與「透明」。這本書讓我深深認同──真正的愛,不是留下財產,而是留下理解。真正的保障,不是文件,而是信任。 書中以深入淺出的筆法,從歷史典故與現實案例出發,讓人看到遺囑背後的法律、心理與人性糾葛。俞律師提醒我們,很多家庭的紛爭,其實不是財產本身引起的,而是因為「話沒說清楚、心沒講明白」。他鼓勵讀者在還能溝通時,把心打開,把事說明,把愛表達清楚。唯有如此,家人才不會在身後因誤會而變成陌路。 作為母親,我特別被這樣的觀點觸動。對我而言,為女兒預做準備,不是寫下一份冷冰冰的文件,而是讓她知道我的心意與價值觀──我們如何面對生活、選擇、愛與責任。那比任何遺囑都更有力量。 俞律師博學多聞,卻以極為平易近人的方式,讓法律不再只是冷硬的條文,而是一種人生智慧。他的文字提醒我們: 立遺囑不是終點,而是思考人生、修復關係的起點。 這本書,不只是一本關於繼承與法律的書,更是一堂關於「如何好好面對生與死、愛與放手」的生命課。
王蓁瑜 美國公立大學商學院教授/單親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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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百羽 律師
經歷 蔚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星能電力公司董事長特助 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理事 台灣老年健康慈善協會監事 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環境法委員會委員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著作 〈公司暨負責人侵權行為之究責規範與舉證責任―從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北金簡字第1號到106年金簡上字第7號判決〉,《月旦律評》,第7期,2022年10月,頁58-65。 〈長照契約之定性及法律適用問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原上字第5號判決談起〉,《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2期,2020年4月,頁60-69。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營業秘密法》 《長照法律面面觀》 《離婚法律實務》 《長期照顧法制之建構與實踐》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 《刑事訴訟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 《國民法官怎麼選?怎麼做?─律師透過真實庭審告訴你國民法庭實際運作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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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遺囑不是必需品 第 1 章 遺產繼承和遺囑皆非理所當然 得知我幸,不得我命 時代背景的不同 遺囑不是萬靈丹 不該盲目地立遺囑 立遺囑是一種逃避的行為 第 2 章 寫遺囑只是選項之一 解決問題VS. 營造形象 我注六經?六經注我? 格物致知的現代意義 對理一分殊的質疑 只是選項而非必然 第 3 章 立遺囑講究程序正義 遺囑要怎樣才能順利執行? 公證遺囑也可能無效 見證人須由遺囑人指定 遺囑須出自遺囑人之真意 財產分配的程序正義 情緒搞定了通常就搞定了
第二篇 預先分配財產VS.立遺囑 第 1 章 投資現在比展望未來好 錢要花在刀口上,而不是存成遺產 與其想太多未來,不如專注於當下 直接溝通勝過立遺囑 缺乏長輩提攜,難以促進階級流動 遺囑能寫什麼 特留分之扣減 第 2 章 財產預先分配 二年內視為遺產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贈與之歸扣 贈與可否撤銷? 財產信託的優劣 第 3 章 遺產總額影響稅額 小確幸 民法第1173條VS.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非農用之農地能列入扣除額嗎? 特定贈與免稅 第 4 章 生前贈與對特留分的影響 特留分有多少 生前贈與有無侵害特留分? 第 5 章 保險金算不算遺產? 保險金不納入遺產? 幫晚輩買保險也可能算是贈與 第 6 章 另一半在繼承中的特殊地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非婚姻關係可否請求贍養費? 最佳的保障其實是人格 得簽訂協議以自保 第 7 章 遺囑突襲導致多年纏訟 切記「人走茶涼」的道理 兵馬未動,糧草先行 第 8 章 遺囑之種類 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 代筆遺囑 口授遺囑 第 9 章 遺囑見證人與執行人 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遺囑人真意VS.法定要式 遺囑執行人 立遺囑不能誤打誤撞 第 10 章 兩份遺囑的效力 遺囑之筆誤或口誤 遺囑之附件 兩份以上遺囑 遺囑與行為矛盾
第三篇 遺產糾紛 第 1 章 繼承權的有無 概括繼承原則 不在預期中的繼承人 同居人可否分遺產 收養的效力 養子也有繼承權 認領取得繼承權 童養媳的繼承權 第 2 章 借名登記對繼承的影響 不動產的借名登記 公司資產的借名登記 第 3 章 大陸地區人民的繼承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放寬表示繼承之期限 繼承標的之重重限制 繼承權回復之訴 第 4 章 多人繼承不動產 遺產分割 不分割協議 晚輩的債權得列為長輩的債務 情感主導了遺產分割意願 第 5 章 親屬會議 第 6 章 祭祀公業派下權財產之分配 第 7 章 保證人之代位求償 第 8 章 很容易成為冤大頭的遺產管理人 無人繼承之遺產 遺產管理人潛藏危機 是做功德還是冤大頭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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