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法制透過資訊揭露制度,強制公司提供投資人決策所需資訊,令投資人得於公開、公平之環境下評估有價證券價值,進而為合理之投資決策。為確保資訊之公開與正確性,我國立法者於證券交易法設置各項規範,財務報告不實之規範即屬其一。依我國學界通說,財務報告不實罪應具備「重大性」要件始得成立,而實務亦大多於判決理由引述美國TSC案與Basic案等重要判決為重大性之定義,近期更大幅援引美國第99號幕僚會計公告之量性與質性指標為具體判斷標準。然而,根據本書研究,我國法院實際上係以各類法規命令、公報或準則構築理性投資人之骨肉,與美國之5%經驗法則大相逕庭;另一方面,我國實務見解過度著重於量性指標,致使其凌駕於質性指標,甚至令質性指標附隨於量性指標之認定,導致我國對重大性之判斷重心集中於數量標準,而欠缺對理性投資人概念之具體論證,迥異於美國法之運作。是故,本書藉由分析近期重要實務個案,以及檢視量性、質性指標與理性投資人標準之適用論,指出我國實務與學說於繼受美國法之分歧點,並提出較富彈性、更能契合公司財務之重大性判斷架構,對我國之重大性概念為再建構,期待解決司法實務長久以來之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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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全
臺灣臺中人
學經歷 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國際企業學系及法律學院法律學系財經法學組(雙主修)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法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中華民國斐陶斐榮譽學會榮譽會員
獲獎 獲哈佛大學校友會書卷獎(Harvard Prize Book Award)、臺大書卷獎、朱敬一院士•陳添枝教授管理學院勵學獎學金、林熊徵學田基金會獎學金、威律法律事務所獎學金、惇安法律事務所獎學金等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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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第一章 緒 論 第二章 財報不實罪之立法、要件與競合 第三章 美國證券詐欺規範之重大性要件 第四章 我國財報不實之重大性要件 第五章 重大性之再探討: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第六章 結 論 參考文獻 附錄一 美國司法實務應用第99號幕僚會計公告之案例 附錄二 勤美案歷審判決 附錄三 磐英案歷審判決 附錄四 群聯電子案歷審判決 附錄五 普羅強生案歷審判決 附錄六 統一元氣案歷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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