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書中,盧梭詮釋了日內瓦的基本法、承認民主公民根本上的自私自利,並提出了幾個修改日內瓦憲政運作的主張。 盧梭主張日內瓦的政治制度必須要設計出和古代民主共和國相反的民主制度,讓公民可以很容易看出政府的伎倆和濫權,從而相對輕鬆地完成公共事務。而此種主張並沒有違背其《社會契約論》中的共和國原則,而是共和國原則落實在商業社會的基本樣貌。 盧梭在本書所提出的觀點,與我們一般的理解要來得更豐富、更具啟發性,也和當代社會更有相關性,因此,《山中來信》可以說是除了《社會契約論》之外,盧梭有關民主政治最重要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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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推薦人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陳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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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文 導讀 《山中來信》─給自私自利的民主公民的政治提案 (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陳嘉銘)
在一七六二年,盧梭發表了兩部他思想的顛峰之作,一部是探討自由教育的經典《愛彌爾》,一部是提出人民主權理念的革命性著作《社會契約論》。這兩本書一出版就被日內瓦共和國的總檢察長特龍香(Jean-Robert Tronchin)下令公開焚毀,並驅逐盧梭。幾位不滿的日內瓦公民,向日內瓦政府提出意見書,要求這件事情該由普遍議會(Conseilgénéral)處理。特龍香以匿名著作回應,主張政府有最終權威處理所有意見書,不需經過普遍議會。當時的日內瓦普遍議會由一千五百位男性公民組成,它名義上是共和國的主權者,可以立新法、選舉某些公職和決定稅收,但是其實日內瓦真正的政治權利都集中在貴族家族掌控的政府(也就是二十五人組成的小議會)手上。
為了捍衛自己,也為了回應特龍香,盧梭在一七六四年出版了《山中來信》。書中仔細詮釋了日內瓦的基本法,探討了日內瓦政治生活和衝突中最重要的議題,包括:普遍議會的憲法地位、它擁有請願權的意義、它和擁有行政權的政府之間的關係。這本書很快在許多歐洲城市也被燒了。
研究盧梭的學者常常忽略《山中來信》,他們或者認為盧梭的政治理念已經完整呈現在《社會契約論》,或者認為這只是一部討論日內瓦體制的歷史作品,不是重要的政治哲學著作。但是《山中來信》其實是我們了解盧梭提出現代商業社會的民主政治該怎麼運作的關鍵作品。這也是閱讀盧梭的政治學著作的讀者最關切的問題。
許多讀者認為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假設了共和國公民有強烈的愛國心,像古羅馬公民一樣,把共善遠置於私人利益之上。但是歐洲的現代商業社會不可能產生這樣的公民。因此《社會契約論》的共和國,或者只是用來批判現代社會的烏托邦,或者只有在歐洲遇到未來的革命浪潮才有可能實現,只寫給未來的立法家。如果是這樣,《社會契約論》對我們當代民主政治就沒有太大重要性了。當代民主社會或許偶爾有大規模的群眾運動,但是愛好共善的愛國公民顯然不是當代民主的常態。
但是盧梭其實深刻認知絕大多數歐洲社會已經是商業社會,回不了頭。商業社會的個人的主要心力在追求私利。《山中來信》中的日內瓦公民,就是商業社會中追求私利的個人。他在書中對日內瓦的公民說:
你們不是羅馬人,不是斯巴達人,甚至不是雅典人。遠離這些不適合你們的偉大名字。你們是商人、工匠、布爾喬亞,無時無刻不投入自己的私人利益、自己的工作、自己的交易、自己的利得。對你們來說,所有的自由只是讓你們沒有阻礙地去獲得〔利益〕的工具,或者安全地擁有〔利益〕的工具。
日內瓦公民因為關心私務,不可能經常關注公共事務,只有在私利被攻擊時,才會注意公利。他們後知後覺,因此政府可以很輕易欺騙這樣溫和的公民,奪走他們的自由和權利,這就是日內瓦歷史的寫照。因此盧梭主張日內瓦的政治制度必須要設計出和古代民主共和國相反的民主制度,讓公民可以很容易看出政府的伎倆和濫權,而且相對輕鬆地完成公共事務。
熟悉《社會契約論》的讀者肯定會對《山中來信》中對日內瓦公民的描述非常震驚。關鍵的問題是《山中來信》是否違反了《社會契約論》提出的民主共和國原理?盧梭在討論實際政治議題的時候,例如當他討論波蘭和科西嘉的憲法時,經常偏離他的《社會契約論》。許多讀者解釋,這些國家離《社會契約論》的理想情境太遠,又有其特殊的歷史、文化和地理脈絡,因此《社會契約論》不太適用。這樣的解釋有問題,特別是日內瓦共和國是盧梭撰寫《社會契約論》時的參照對象。因此我們最好的讀法是,《山中來信》中的提案,不僅沒有違背《社會契約論》的共和國原則,而且就是共和國原則落實在商業社會的基本樣貌。也許《社會契約論》根本沒有假設公民必須是積極關心公共利益的愛國者。如此閱讀,《山中來信》可以說是除了《社會契約論》之外,盧梭有關民主政治最重要的作品。
盧梭在《山中來信》提出了幾個修改日內瓦憲政運作的主張,其中最重要的是請願權。當公民認為政府沒有適當地依據法律治理、逾越法律、偏離主權者意志時,他們可以提出意見書,要求政府必須做出回應。政府不能單方面拒絕意見書,如果公民不滿意政府的回應,政府必須把意見書交給普遍議會。普遍議會是最高的仲裁者,仲裁政府是否適當回應公民的意見書。盧梭認為,如果政府可以單方面拒絕意見書,會帶來兩個嚴重後果,第一,所有法律具備的莊嚴性都會消失,因為國家沒有法律,只剩下政府的意志;第二,公民所有的抱怨都被政府漠視和打壓,這些個別抱怨會演變成公共怨憤,這會持續帶來憲政危機。
這裡的關鍵問題是,普遍議會作為意見書的最高仲裁者,它等於是裁斷政府違法的最高仲裁者。這樣的仲裁權是否違背了主權者的權力?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說主權者只有立法權,只能通過具有普遍性的法律,不能對個案表示意見。一切的個案必須交給政府(行政權)處理。但是公民的意見書都是針對個案,如果普遍議會擁有仲裁意見書的權力,那它不就逾越了主權者的職責,而僭取了政府的權力?這不就違背了《社會契約論》中立法權屬於主權者和行政權屬於政府的分離原則?
這裡盧梭最精彩和最奧妙的設計,其實正是來自《社會契約論》。司職立法權的主權者,在某些關鍵時刻有必要轉身成為司職行政權的政府。例如公民議會投票選出政府首長,這其實是對個案投票,這時公民議會行使的是政府權(行政權),而不是立法權。同理,當普遍議會仲裁意見書時,它搖身成為了政府,而不再是主權者。我們可以稱呼這個時刻為「民主時刻」。共和國絕大多數時候不需要「民主時刻」,因為要維持立法權和行政權分離。但是在「民主時刻」,共和國的立法權會搖身成為行政權,制衡原來正常狀態的行政權(原來的政府)。這是盧梭避免行政權總是壓制和削弱立法權最具有原創性的設計。
《山中來信》承認民主公民根本上自私自利,這無疑會顛覆多數人對盧梭的想像。盧梭規劃的請願權,讓這些平常不關心公共事務的自私公民,仍然可以參與政治、確保自由。由個別公民對政府違法進行提案、政府負責回應、立法權(在民主時刻搖身成為行政權)仲裁政府回應是否恰當,這是一種權力分散在多元機構的相互制衡和合作的設計。提出這樣的民主設計的盧梭,遠比一般理解的盧梭─公民大會作為主權者,積極地決定所有政治事務─來得更豐富、更有啟發性,也和我們的當代社會更有相關性。《山中來信》是一部值得我們自私的現代人仔細閱讀的作品─或許自私不是這麼令人羞愧的民主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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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出生於日內瓦,是哲學家、政治理論家、文學家和音樂家,同時也是18世紀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啟蒙運動代表人物之一。其代表性著作有《社會契約論》、《愛彌兒》及自傳《懺悔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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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者簡介
李平漚
李平漚(1924年3月16日∼2016年7月14日) 四川省仁壽縣人。1956年畢業於北京大學西方語言文學系,後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語教授。中國盧梭問題研究專家,商務印書館資深譯者,《盧梭全集》主編及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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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譯者前言 序 第一部分 第一封信 第二封信 第三封信 第四封信 第五封信 第六封信 第二部分 第七封信 第八封信 第九封信 後記 讓—雅克.盧梭年表 譯名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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