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要義
An Introduction to European Law
作  者╱
Robert Schütze
譯  者╱
藍元駿、陳盈雪、高育慈、張之萍、徐彪豪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
2023/01/13   (1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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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626-343-592-6
書  號╱
4U30
頁  數╱
512
開  數╱
20K
定  價╱
620



本書可作為教科書,但章節安排是專為入門讀者所特意設計。工作上接觸歐盟事務之人,透過此書可較易掌握歐盟法律的風貌;對國際情勢或比較研究有興趣者,本中譯本所附海內外學者與實務的專業介紹,則提供不同觀點與靈感。

Robert Schütze
英國杜倫大學歐洲與全球法教授。憲法學者,專長為歐盟法與比較聯邦制度。
Professor of European and Global Law, Durham University and Luiss (Rome) and permanent Visiting Professor at the College of Europe.
※譯者簡介
藍元駿、陳盈雪、高育慈、張之萍、徐彪豪
主譯者
藍元駿
Yuan-Chun (Martin) LAN PhD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現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法律學系國際法研究中心召集人。近年相關譯作:《大陸法傳統》(2020)、《美國法制概述》(2019)、《國際租稅入門》(2018)、《資本主義經濟學及其社會學—熊彼德論文選集》(2017)、《租稅正義與人權保障—葛克昌教授祝壽論文集》(2016)。
Professor and Director of Center of International Law at the law department of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His recent translation includes: The Civil Law Tradition by J.H Merryman & R. Pérez-Perdomo; 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 Farnsworth; International Tax Primer by B. Arnold & M. McIntyre; Joseph Schumpeter’s Anthology: The Capitalism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by R. Swedberg; and monographs in: Tax Justice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Festschrift for Professor Gee Keh-Chang.

譯者
陳盈雪
台灣大學法律系雙主修社會學系畢業,曾於法國史特拉斯堡攻讀歐洲人權法,現為巴黎南特爾大學博士生,研究興趣為平等權、優惠性差別待遇措施、性別議題等。

高育慈
台灣大學歷史系學士,台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筆譯組碩士,曾任職出版業,現為專職譯者,從事法律與遊戲翻譯。

張之萍
現為法律系助理教授。早年在歐洲求學,參加歐盟Erasmus mundus計畫,秉持讀萬卷書、行萬里路的精神,在義大利、立陶宛、荷蘭等國家受教,並曾在德國做過短期研究。研究領域為刑事法、歐洲人權法,目前的興趣為科技與刑事犯罪。

徐彪豪
台大法律畢,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歐盟法暨國際公法碩士,淡江歐研所博士。曾任職國際NGO、政府智庫、MNC,英語兼授歐盟法、國際公法、國際人權法、商事法導論。

學界推薦序
業界推薦序
作者中譯本序
作者誌謝
序言

第一部分 歐盟法之結構
第一章 聯盟機構
摘要
1. 歐洲議會
2. 部長理事會
3. 執委會
4. 歐盟法院
小結

第二章 聯盟立法
摘要
1. 「通常」立法程序
2. 「特別」立法程序
3. 輔助性原則
4. 旁論:「一般」締約程序
小結

第三章 聯盟權限
摘要
1. 歐盟權限:目的解釋
2. 聯盟的一般權限
3. 默示(對外)權限原則
4. 聯盟權限的類型
小結

第四章 基本權利
摘要
1. 歐盟基本權利的誕生
2. 聯合國規範:歐盟基本權利的外在限制?
3. 基本權利憲章
4. 「外部」權利清單:歐洲人權公約
小結

第二部分 歐盟法之執行
第五章 直接效力
摘要
1. 直接適用與直接效力
2. 基本法的直接效力
3. 次級法的直接效力:指令
4. 透過成員國法和歐盟法產生的間接效力
小結

第六章 法律優位
摘要
1. 歐洲觀點:絕對優位
2. 優位性的「執行」本質:不予適用,而非宣告失效
3. 成員國的挑戰之一:基本權利
4. 成員國的挑戰之二:權限的界限
小結

第七章 內國訴訟
摘要
1. 內國救濟:對等與實效
2. 國家責任:Francovich原則
3. 先決裁決之一:總論
4. 先決裁決之二:各論
小結

第八章 歐盟訴訟
摘要
1. 對成員國提起執行之訴
2. 對聯盟訴訟:不作為之訴
3. 撤銷之訴:司法審查
4. 損害賠償之訴:聯盟責任
小結

第三部分 歐盟法之實體
第九章 內部市場:貨品自由一
摘要
1. 財政壁壘一:關稅
2. 財政壁壘二:歧視性國內稅
3. 監管障礙:數量管制
4. 正當化監管障礙:第36條與強制要件
小結

第十章 內部市場:貨品自由二
摘要
1. 內部市場權限:一般議題
2. 與「具體領域」立法權限的關係
3. 「擇優適用」:第114條的排除適用條款
4. 租稅調和:聚焦第113條
小結

第十一章 內部市場:人員流通
摘要
1. 勞工的自由流通
2. 營業自由
3. 歐洲公民身分:一般性的流通權利
4. 正當化對受雇者與自雇者的限制
小結

第十二章 競爭法:卡特爾
摘要
1. 第101條:管轄權
2. 事業體間的勾結形式
3. 對競爭的限制:反競爭目的或效果
4. 第101條第3項:促進競爭效果的豁免
小結

尾聲  英國脫歐:過去、現在、未來
摘要
1. 過去:英國是個「尷尬的夥伴」?
2. 現在:依TEU第50條退出
3. 未來之一:與歐盟(可能)的貿易協定
4. 未來之二:「硬」脫歐與「WTO」模式
小結

校譯者序
主譯者誌謝

企業永續發展目
標與實踐
ESG與現代法
律實務─律師想
早點告訴你的事
晚清民國社會變
遷與法文化重構
(1902-1
949)
財務報告不實罪
之重大性要件研

美國法理論與實
務析論
迎向超高齡社會
的超前部署─L
et’s Do
ATP




第一部分 歐盟法之結構
此部分的分析將聯盟視為一個制度性的「產物」,同時也將歐盟(次級)法的創設納入。第一章先概述聯盟主要的四個機構:歐州議會、歐盟理事會、執委會以及歐盟法院。第二章則探究這些機構如何在聯盟立法過程之中協調合作。聯盟無法就社會生活的一切面向立法;第三、四章分別討論聯盟立法的兩個憲法界限。基於授權原則,聯盟的行動必須以成員國的授權範圍為限。這些權能以及其性質將於第三章探討。最後第四章分析聯盟權能在行使上的第二個憲法界限:歐盟基本權利。這些權利首先以聯盟法一般原則的形式呈現,但如今已成文化納入聯盟的基本權利憲章之中。

第一章 聯盟機構
摘要
所有憲法的首要任務在於創設政府機構(institutions)。每個政治體都需要各種不同的機構來治理其社會,因為每個社會都需要共同的規則,以及一套制定規則、執行規則和依規則進行裁決的方法。歐盟基礎條約(The European Treaties, TEU)創設數個歐盟機構,以制定、執行歐盟法,並依歐盟法進行裁決。聯盟機構及其核心任務規定於TEU第III編,其中以該條約第13條最為重要:
聯盟應型態其組織架構,致力於提倡歐盟之價值、促進其目標之實現、為歐盟本身、其公民及其成員國之利益服務,並且確保其政策及行動之一致性、有效性和持續性。
聯盟之機構應有:
-歐洲議會(the European Parliament)。
-歐洲高峰會(the European Council)。
-理事會(the Council)。
-歐洲執委會(the European Commission,下稱「執委會」)。
-歐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歐洲中央銀行(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
-歐洲審計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1
上述條文列舉了七個歐盟機構,各該機構在聯盟法秩序中扮演舉足輕重的核心角色。2 若我們稍加留意,首先可能注意到的是機構的數量:與傳統上三權分立之組織架構不同的是,聯盟機構的數量為其兩倍以上。在一般國家法秩序架構下,通常設有議會和法院;因而,乍看之下,與一般「國家」政府組織似乎未能直接相對應的是(歐盟)理事會和執委會。其中「理事會」名稱突顯了歐盟作為「國際」組織的性質,不過這樣的機構其實也能在聯邦制國家的政府體制中找到;而「執委會」名稱則甚少見於一般國家政府架構,因為行使行政權的機關通常係以「政府」稱之。至於中央銀行和審計法院,同樣也存在於許多內國法秩序的架構下。
哪些基礎條約定義了聯盟機構?涉及聯盟機構的條文散見於TEU與TFEU當中(參表1.1)。

1 TEU第13條第1項。第2項補充:「各機構應在條約賦予之權力範圍內行事,並且遵守條約規定之程序、要件和目標。各機構應實踐相互真誠合作(mutual sincere cooperation)。」
2 基礎條約在此建立七個「機構」的同時仍承認其他「機關」(bodies)的存在。首先,根據TEU第13條第4項,歐洲議會、理事會和執委會「應由經濟暨社會委員會和區域委員會作為諮詢顧問協助之」。「經濟暨社會委員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的組成與權力規定在TFEU第301條至第304條。「區域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Regions)的組成與權力則是規定在同法第305條至第307條。除了聯盟的「諮詢機關」之外,歐盟基礎條約也承認「歐洲投資銀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的存在(同法第308條和第30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