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簽發與收受Q&A
作  者╱
陳世雄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法律相談室
出版日期╱
2023/01/01   (1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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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986-451-289-8
書  號╱
3SF9
頁  數╱
288
開  數╱
25K
定  價╱
400 (特價 316)


作者簡介
陳世雄
學歷: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美國芝加哥大學約翰馬歇爾法學院碩士(LLM)

經歷:最高法院庭長、法官、刑事大法庭法官
   司法院職務法庭法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庭長、法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
   國立臺北大學兼任副教授

著作:票據簽發與收受
   民刑事訴訟法大意(與吳光陸、林勝木、楊傳珍合著)
   刑事訴訟法實務與運用

PART 1 總則篇
Q1 票據的種類
Q2 票據要式性之一
Q3 票據要式性之二
Q4 魚歸魚,蝦歸蝦:票據文義性
Q5 票據文義性原則之例外
Q6 票據文義之舉證
Q7 只談現在,不論過去:票據無因性
Q8 牽一髮而動全身:票據獨立性
Q9 票據就是護身符:票據占有性
Q10 大家一齊來:共同簽名的效力
Q11 掛萬漏一:發票時,金額欄漏載「元」或「圓」的效力
Q12 我出錢,你出力:有權代理
Q13 信任就要付出代價:表見代理
Q14 說一豈可作二:越權代理
Q15 無權代理
Q16 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之票據效力
Q17 票據之改寫:更改票據金額或金額以外部分的效力
Q18 空白授權票據
Q19 善意取得票據之效力
Q20 是你不對,我才不付款:執票人惡意取得票據的抗辯
Q21 票據偽造的效力
Q22 票據變造的效力
Q23 票據之喪失
Q24 除權判決
Q25 空白票據之喪失
Q26 除權判決之撤銷
Q27 票據時效
Q28 票款時效與民法時效
Q29 利得償還請求權(利益償還請求權)之一
Q30 利得償還請求權(利益償還請求權)之二
Q31 票據時效的延長
Q32 背書
Q33 小印章,大學問:商號背書的方式
Q34 背書的生效要件
Q35 你我的事,不要第三者介入: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背書效力
Q36 發票人記載禁止轉讓背書後,再塗銷之記載
Q37 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背書效力
Q38 背書的不可分性及單純性
Q39 背書的連續
Q40 背書的效力
Q41 到期日後背書的效力
Q42 委任取款背書
Q43 背書的塗銷
Q44 背書不連續
Q45 票據保證與民法保證規定比較
Q46 本(匯)票保證責任
Q47 支票之保證
Q48 追索權的行使
Q49 回頭背書的追索
Q50 承兌的方式之一
Q51 承兌的方式之二
Q52 承兌的限制
Q53 參加承兌
Q54 參加付款
Q55 票據之比較

PART 2 本票
Q56 本票之意義
Q57 本票之請求
Q58 本票請求法院准許裁定強制執行
Q59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管轄法院
Q60 父債子還: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範圍之一
Q61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範圍之二
Q62 不是我的票,也要我負責:本票裁定的執行力及救濟之一
Q63 不是我的票,也要我負責:本票裁定的執行力及救濟之二
Q64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與起訴之一
Q65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與起訴之二
Q66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與起訴之三
Q67 票據註記其原因關係之一
Q68 票據註記其原因關係之二
Q69 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關係

PART 3 支票
Q70 支票付款人的限制
Q71 支票的提示期限
Q72 支票的追索期限
Q73 支票的提示效力
Q74 提示與時效中斷
Q75 撤銷付款委託的限制之一
Q76 撤銷付款委託的限制之二
Q77 保付支票
Q78 保付支票之請求權期限
Q79 保付支票與票據保證之不同
Q80 遠期支票
Q81 平行線支票
Q82 普通平行線的撤銷
Q83 特別平行線支票的撤銷
Q84 平行線支票之委任取款背書
Q85 支票執票人對付款人之直接請求權
Q86 人頭支票:票據與刑責之一
Q87 票據與刑責之二

PART 4 票據與救濟
Q88 假扣押
Q89 票據的假處分
Q90 聲請假處分事件原因
Q92 命令起訴
Q92 票據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的請求返還之一
Q93 票據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的請求返還之二
Q94 票據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的請求返還之三
Q95 附帶民事訴訟
Q96 冤屈何處申:管轄法院
Q97 上訴之限制
Q98 債務人財產之查報與執行
Q99 聲明參加分配之程序及效力
Q100 支付命令及利息請求限制

PART 5 附錄
相關法院判決、法規及函釋
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第2條至第1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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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票據的種類
Q票據都有到期日嗎?
A匯票及本票均得填寫到期日,但支票並無到期日。

範例故事
張大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1日,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支票1紙,向王李購買機器1台。張大唯恐所購買的機器有瑕疵,且支票上無到期日欄,故於支票特別註明:「發票日(108年2月1日)起2個月付款」,是否有效?又張大若是簽發本票,可否指定自發票日(108年2月1日)起2個月為到期日?

說明解析
票據,是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由自己或委託銀錢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的有價證券。其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3種。又除票據法外,依金融業者參加電子票據交換規約(見附錄)第2條第1款、第2款之規定,票據有電子票據及實體書面票據之分,前者指以電子方式製成之票據,包括電子支票、電子本票及電子匯票,且電子票據的發票人得採數位簽章方式簽發。至於商業習慣所經常使用的提單、倉單及保單等,雖亦廣泛使用中,但僅能稱為商業憑證,尚非票據法所規範的票據。又,國庫支票的付款人係國庫,非銀錢業者,實務見解認僅屬民法之指示證券(民710)。
匯票就付款期限言,有即期匯票(見票後立即付款)、定期付款匯票(指定期日付款)、發票日後定期付款匯票(自發票日起算,經一定期間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自執票人提示承兌日起算,經一定期間付款)之不同(票65I、24II)。本票之發票人依付款主體言,有一般本票(發票人自己付款)及指定擔當付款人本票(由銀行、合作社、農漁會代為付款)之分。支票就記載之形式言,有記名式(記載受款人,又稱抬頭支票)、無記名式(不載受款人)、平行線支票(又稱劃線支票,由發票人在支票正面劃二道平行線,限制付款之主體應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業務的行社或農漁會等)及保付支票(支票經付款銀行記載「保付」、「照付」或其他同義字樣)。
匯票、本票除發票日外,均可另行指定到期日。但支票只有發票日,並無到期日(票125I),且支票是限於見票時應無條件支付,此從票據法第128條第1項特別規定:「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可知。
本題中,張大於支票上特別註明:「發票日(108年2月1日)起2個月付款」字句時,該記載無效,執票人仍得按發票日期提示請求。又如張大是簽發本票,當然可另行指定自發票日起2個月為到期日。

法律小觀點
由於支票只有發票日,並無到期日,實務上皆將發票日往後填載,意即票載的形式發票日,會較實際的發票日期晚,如此一來,票載的形式發票日,無異等同於將發票日當作到期日,加以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