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離婚?─在投資風險高的婚姻中,教你如何避險獲利
作  者╱
俞百羽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小市民法律大作戰
出版日期╱
2025/09/01   (1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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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986-451-437-3
書  號╱
3S74
頁  數╱
260
開  數╱
25K
定  價╱
380 (特價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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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看仔細;結婚後,才不會鬧離婚?!
不是每一對離婚的夫妻,都一定可以分到對方的財產?!
不是抓到另一半外遇,就可以告小三或小王「侵害配偶權」!
身為婚姻中不被愛的那個人,要怎樣爭取到該有的權益,本書通通告訴你!


結婚是一個「選項」,不是一種「宿命」,結婚如果不能更好,何必要結婚?
不愛的時候想離婚、被家暴的時候想離婚,離婚的理由百百種,怎樣才能離得成婚?
離婚後,孩子怎麼辦?跟誰才能過得幸福?

本書共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結婚:將結婚作為一種投資來進行分析,讓讀者思考是否要走入婚姻?若是確認走入婚姻,但最終還是走到離婚這一步,先評估要不要離婚(用SWOT分析),確認要離婚以後,請看第二部分離婚:要用哪種方式離婚(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協議離婚要怎樣協議才是雙贏?協議不成變成裁判離婚,怎樣的訴求方式才是正確且有效。離婚後,若有未成年的子女,親權的歸屬,請看第三部分親子教養: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最佳判斷,就能知道親權最後會歸屬給誰。
※書籍推薦人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俞慧君
作家暨影評人 林郁庭
BL影集製作人/導演 宋鎵琳
※推薦文
俞慧君推薦序
百羽律師前作《離婚法律實務》頗受各界好評,出版未久即已售罄。此次推出加強版之新作《結婚?離婚?--在投資風險高的婚姻中,教你如何避險獲利》,邀本人為序,我自欣然同意。
百羽以其專業的角度,結合資深律師的豐富實務經驗及堅實文化底蘊,在本書中侃侃而談,使一般讀者皆能脫離傳統思想的窠臼、更全面地看待法律問題,也為相關議題提供了一般人想不到的切入角度,增添了思考的多元性。本書論述簡明扼要且深入淺出,有條不紊地闡述相關複雜概念,不僅能啟迪讀者思考,也能推進思想縱深。這不但是一本很有見地的法普讀物,更是一本公民教育的寫實教材。
尤其是,百羽承襲其一貫之文風,以詼諧之筆觸,時而幽默時而嚴肅,能將複雜的法律概念轉化為淺白易懂的語言,這種信手拈來且融會貫通的能力,是一位優秀律師極重要的特質。本書對於一些議題的觀點,也展現了百羽的洞察力與思考深度,應已對社會做出貢獻,爰特為之薦。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俞慧君


林郁庭推薦序
律師這個行業,註定是非多。
《下流正義》(Lincoln Lawyer, 2022)的刑事辯護律師,出場便是寶藍加長型林肯敞篷車,志在必得的律師驅馳而過,映入加州陽光沙灘背景裡,是亮眼的「無罪」車牌(NTGUILTY)。對「林肯律師」而言,當事人真的無辜可能更麻煩。《絕命律師》(Better Call Saul, 2015-2022)的主人公從苦學出身的上進青年,到協助販毒集團洗錢脫罪的專任律師,只是一步之遙(對照本地層出不窮的律師涉入詐騙案被定罪的社會新聞,不無感嘆)。
美國律師形象敗壞早不是新聞。旅美期間,各種關於律師嗜血貪財的冷笑話與真實案例,時有所聞。友人曾與鄰居捲入紛爭,只因園中修竹亭亭而立,屢被投訴擋住後鄰窗畔舊金山灣美景;在多次溝通破裂之後,某日友人出遊歸來,發現竹叢已被齊根修除,切口處竟還撒鹽讓它難再生長。還沒想好怎麼跟鄰居理論,已有律師找上門自薦興訟──這個案子後來判一根竹子賠10萬,總共拿了50萬美元賠償金,律師抽成多少則不得而知。
在眾多(寫實或戲劇的)律政神鬼傳說中,清流簡直不可思議,權與利的誘惑無所不在,紅塵翻滾多年,還能秉持正義與理想繼續奮鬥,莫不是如《白色巨塔》(白ゆ巨塔,2003)為弱勢方討公道的關口律師,搞到事務所在倒閉邊緣飄搖,律師與當事人心力交瘁、窮途潦倒;面對勢力龐大資源豐沛的醫療財閥、不擇手段的對方律師,這場法律戰該如何打下去?
百羽律師前作《國民法官怎麼選?怎麼做?》(2025)自述熱議的國民法官新制旁觀與上陣經驗,卻讓我窺見現實中不多見的理想主義色彩:付出與報酬不成比例,仍竭力為之。罪罰與是非的明辨之外,若《我們與惡的距離》(2018)對社會階級之不公與悲劇釀成之反思(所謂「純粹之惡」的迷思);透過個案揭露體制之不完善,指出刑事辯護真義不在於被告利益之維繫,法官、檢察官與辯護律師各司其職,為君子之爭,「民主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體系的價值」,才該是終極捍衛的目標。
新書《結婚?離婚?──律師透過真實案例告訴你如何在投資風險高的婚姻中,獲得最高利益的方法》,由作者一言概述,是為「勸人不要結婚」之著作,幽默之外,仍不掩其理想性。離婚官司既然是這麼好的生意,不像商業或刑事案件牽涉更複雜的策略與攻防,怎麼還有律師願意自絕財路,道出結婚是一種選項不是「宿命」,經營好的關係,不一定要走入婚姻?
本書涵蓋的豐富離婚案例與多元面向,或能讓不分究理(但情愛就是最不講道理的呀)、「為結婚而結婚」的人看了多想想,很有勸世作用,可見百羽律師磊落胸懷:若人人修為好,不去惹塵埃,他也樂得清閒自在;真的沾惹上了,悔不當初而動念分離,他亦是當事人優秀的法律依靠,會在法制社會與委託人利益之間適切權衡。試想,這何等不易,如同本書為了一般讀者而採深入淺出的生動敘述,以求沒有法律背景的受眾,都能理解每一個案例、每一個抉擇牽涉的法理與人情糾葛;但是對於法條闡釋分析,仍然嚴謹為之不加妥協,法界人士交流切磋,亦能覺其精要。
《結婚?離婚?》一書開宗明義以投資為喻,婚友市場如同股票交易市場也會有起伏震盪,賠錢了是該怪公司經營不善,還是自己不會選股?延續投資理財清晰易懂又不失慧黠的比喻,百羽律師分析在婚姻的「價值投資」上,哪些實質要素能協助決斷「認賠殺出」,或者為了長期利益等待價值回升;剖析各種離婚狀態的樣貌、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不同程度的勞心勞力;現實財務問題的財產分配、扶養/贍養甚至索賠,言及共同財產與分別財產制利弊,指出缺乏安全感、要靠財產牽制來維繫的婚姻是否有其必要?一針見血,引人深思。終章論及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教養,親權與監護、探視等常見議題,以及跨國婚姻更繁複的處境。
總體而言,百羽律師以冷靜之筆與開放的態度,道出於今日仍趨保守社會執業之現實,在不完善體系中轉圜之智慧,並秉持與時俱進的精神,以資深律師多年實務經驗與堅實法學涵養,為修正法條瑕疵給出懇切建言。譬如通姦除罪化後配偶權之曖昧虛實,大老婆與小三關於贍養/分手條件之差異性,百羽律師肯定不循常軌之秀異判決,點出在現有法規侷限之內,法庭仍可盡其所能衡量情理,為當事人討得公道。於離婚案例的未成年子女教養問題,更多所著墨,力陳判決親權與監護歸屬需衡量多重因素,切勿落入或為了反轉傳統思維而再陷入性別窠臼,當以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為考量。況且,在現今多元性別平權時代,「父權優先」退場後的「幼年從母」原則,是否「怠於依個案不同情況為實質判斷」,將性別標籤化,有違時代趨勢?
基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而生的專法,對平權團體而言,雖不若修改民法相關婚姻規定,來保障所有人之婚姻自主,達到真正的平等,一般被視為同性婚姻階段性的勝利。百羽律師則極為犀利地指出,專法中以「永久結合關係」取代結婚、「終止永久結合關係」置換離婚概念,看似「殊途同歸」(separate but equal),實則刻意規避慣用語,透露「非我族類」的言外之音,隱含貶抑。以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同性伴侶等同被限制在專法框架中,實務上是以終止結婚登記來處理離婚需求,不適用民法之離婚登記,於律法上無異於「穿小鞋」。如此可見百羽律師忠於公義平等之信念,以及優秀律師對關鍵細節之掌握,更寄託現階段勉可接受、未來仍大有改善空間的期許。
百羽律師以為制度大於人,換言之,司法體系之價值必當大於個體婚姻的「投資價值」,然《結婚?離婚?》書中洋溢以人為本的關懷,對個人自主性與認知力極為重視,言「人窮心不當窮」;諸多個案於法律層面之外,所照見者為人性之幽微,是以回歸作者自序所提及王陽明的「致良知」。最終,選擇什麼樣的伴侶、如何經營一段關係、在何時應該結束關係,都是哲學問題。本書呈現芸芸眾生於法律現實面的抉擇,冀望讀者藉此「有效提升修為」──於萬般塵埃中覓得幾許清明,也正是百羽律師江湖行走多年仍保有的理想性。
林郁庭
作家暨影評人
柏克萊加大比較文學博士


宋鎵琳推薦序
「結婚是愛情的終點,還是風險的開始?」
這個問題,曾經是我製作台灣BL劇《正負之間》時的創作源頭。那是一部關於兩位專精離婚案件的律師之間相戀的故事——他們是從小一起長大的竹馬,透過處理一樁樁別人的婚姻案件,慢慢反思自己的情感觀,最終選擇攜手步入婚姻。觀眾喜歡這樣的結局,我們也用浪漫包裝了這段成長與選擇。但當畫面定格、字幕浮現,偶像劇完結篇之後,他們真的能一直幸福下去嗎?他們會不會有一天也像案子裡的當事人一樣,坐在會議室裡請律師諮詢離婚?
戲劇創作的責任不在於打破觀眾對愛情的憧憬,但現實人生往往比劇本更複雜。百羽律師的這本《結婚?離婚?——律師透過真實案例告訴你如何在投資風險高的婚姻中,獲得最高利益的方法》,用極為清晰、理性的方式,揭開了婚姻的法律與心理面紗。他以律師的角度,卻寫出極具溫度與思辨的文字,提醒我們:愛情可以衝動,結婚必須謹慎;離婚可以痛苦,卻應該清醒。
身為影視創作者,我經常描寫戀愛關係,習慣將親密情感浪漫化,甚至理想化。但人生並不是偶像劇,結婚也不是幸福的保證,而是一紙契約與長期經營的考驗。這本書透過真實且多元的案例,不只是給準備步入婚姻的人一份風險揭露書,也替那些正在婚姻裡掙扎、或準備離場的人,提供一條情感與理性並行的出口路徑。
對我來說,「不婚」也許是一種選擇,也可能只是某種自然的結果。這些年來,身邊傳來的離婚消息甚至比婚禮邀請還要多。但社會上關於「如何好好結婚」的討論仍然稀少,對「如何好好離婚」更是避而不談。我們需要更多像這樣的書,直視婚姻可能的風險與崩解,並誠實提供在那個時刻該怎麼做、該怎麼保護自己。
在這個戀愛自由、婚姻選擇多元的時代,「結不結婚」早已不只是價值觀的問題,而是每個人都需要謹慎規劃的人生策略。你怎麼進場、怎麼維持、怎麼退出,都會深深影響你情感與經濟的資產負債表。這本書提供了婚姻制度裡少見的誠實解說與務實指引,即使你現在還沒有走進婚姻,也值得一讀;如果你已身處其中,這本書更可能是你最實用的指南與提醒。它不是一本恐婚的書,更不是一本煽情的書。它只是誠實——而誠實,是當我們談論婚姻與離婚時,最重要卻最稀缺的東西。
如果你曾為愛情的消失而落淚,也許你該讀這本書;如果你還相信愛情,這本書更值得一讀。
宋鎵琳
BL影集製作人/導演
日本映畫專門大學院大學碩士

俞百羽 律師

經歷
蔚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星能電力公司董事長特助
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理事
台灣老年健康慈善協會監事
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環境法委員會委員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著作
〈公司暨負責人侵權行為之究責規範與舉證責任―從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北金簡字第1號到106年金簡上字第7號判決〉,《月旦律評》,第7期,2022年10月,頁58-65。
〈長照契約之定性及法律適用問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原上字第5號判決談起〉,《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2期,2020年4月,頁60-69。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營業秘密法》
《長照法律面面觀》
《離婚法律實務》
《長期照顧法制之建構與實踐》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
《刑事訴訟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
《國民法官怎麼選?怎麼做?─律師透過真實庭審告訴你國民法庭實際運作的全貌》

PART1 婚姻是一種「價值投資」:股票賠錢了,是怪公司股價跌,還是怪自己不會選股?
第一章   結婚?不結婚?:結婚是一個「選項」,不是一種「宿命」!
第二章   另一半外遇了:主張「配偶權」告小三、小王,有理嗎?

PART2   既然惹塵埃,選擇好的時間點,做出正確的決斷!
第一章   「投資(婚姻)」失敗了,何時該認賠殺出?或是看長期利益繼續撐?
第二章   天下無不散的宴席:離婚態樣百百種,每種都是勞心又勞力!
第三章   留不住人,好歹掙點錢:以免落得「人財兩失」!

PART3 離婚後,親子教養怎麼辦?: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判斷
第一章   離婚後,共同撫養?單方撫養?:親權由誰來行使,孩子才會幸福?
第二章   有外國人血統的孩子:涉外親權事件複雜又難判!

結語

遺產稅實務問題
Q&A
房地產買賣Q&
A
車禍糾紛Q&A
勞資實務問題Q
&A
醫美糾紛Q&A
公寓大廈實務問
題Q&A




第二章   另一半外遇了:主張「配偶權」告小三、小王,有理嗎?

案例
小悠是一位家庭主婦,丈夫阿永工作繁忙,常常出差。一日,阿永突然來電,小悠接起來後發現來電者是一位女性,這名女性跟小悠檢舉阿永的婚外情,說她就是阿永的外遇對象。小悠一聽大驚,才知道阿永常常出差原來都是出差到「小三」家裡。
等阿永回家後,小悠興師問罪,阿永也坦承其事,於是兩人離婚。但「小三」不知道阿永已離婚,還是三不五時打電話給小悠,甚至抱怨阿永外面還有「小四」,讓小悠不勝其擾,想對小三提起訴訟,但因為刑法的通姦罪已經廢除,小悠怕提起民事訴訟也不一定會贏,於是上網搜尋相關資訊。
剛好看到高等檢察署的網站上載明:「婚姻忠誠遭侵害的一方,可以『配偶權受害』為由,提起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況且民事事件的舉證程度不像刑事案件要求較高,所以比較容易獲得勝訴判決。」
於是小悠放心了,立馬對小三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配偶權受侵害,結果法院判小悠敗訴。
小悠看到判決非常生氣,認為「配偶權」三個字活生生的寫在司法機關的網頁中,高等檢察署網頁為大眾說明釋字第791號,然後建議民眾以「配偶權受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結果到了民事庭,法官也引用釋字第791號,卻說配偶權不存在。小悠覺得同一個法條如果都可由不同法官按自由意志去解釋和判決,這極不合理。

通姦罪遭廢後
司法院大法官於2022年在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的通姦罪違憲 。此與一般人所認知的傳統中華文化價值衝突,在當時引起了軒然大波。
為平息風波,相關單位紛紛表示,雖然往後婚姻關係中的外遇行為不能再施以刑罰制裁,但還是可以循民事途徑求償。
這讓許多人暫時鬆了一口氣,覺得至少還有民事賠償可以制止配偶的外遇行為,但事實上這種想法卻是極為諷刺。在過去通姦罪存在的時代,配偶往往都是選擇告第三者,而不告自己的另一半,明明通姦的是兩個人,真正該處罰的人沒有被處罰到,這會「制止」還是「促使」配偶下次繼續通姦?
同樣的,如果現在外遇只能民事賠償,那要請求外遇的兩人都賠償呢?還是只請求第三者賠償?
如果請求兩人都賠償,那這段婚姻還走得下去嗎?配偶居然賠錢給自己的配偶,這種婚姻不生疙瘩也奇怪。
如果只請求第三者賠償,那配偶不需要負責,這會「制止」還是「促使」配偶下次繼續外遇?
怎麼樣想這都是個難解的問題,所謂「羊毛出在羊身上」,或許這個問題根本就不該存在。

外遇可以民事賠償
在通姦罪遭廢後,一般來說都是對外遇的第三者改循民事訴訟程序求償。但是近年來,突然有一個判決令人耳目一新,震驚了許多人。
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為原告不得以「配偶權」受侵害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與其配偶通姦之被告負侵權行為責任而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後來系爭判決遭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判決廢棄而發回更審;更審程序中經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原告之訴有理由,被告應給付慰撫金1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