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作  者╱
陳銘福 原著/陳冠融 修訂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新白話六法系列
出版日期╱
2023/08/01   (5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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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986-451-322-2
書  號╱
3TB5
頁  數╱
420
開  數╱
25K
定  價╱
520



擁有房地產,面臨的是一連串的納稅義務,而隨著社會變遷,土地稅法及相關法令變動亦多。本書針對土地稅法逐條解說,不僅敘述分析各條文的立法理由和相關規定,並兼顧實例的介紹,將是您必備的最佳參考書!
民國93年修正公布第28條之2及第33條條文。
民國94年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民國96年修正公布第54條條文。
民國98年修正公布第31條及第34條條文。
民國99年修正公布第54條條文。
民國104年修正公布第31條之1、第35條及第53條條文。
民國110年修正公布第28條之2、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之1、第32條、第34條之1、第39條、第39條之1、第40條至第43條、第51條、第53條、第55條之1及第58條條文;並刪除第44條條文。

作者簡介
陳銘福

現職
政治大學地政系退休教師
普提地政士事務所創辦人
大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創辦人

學歷
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
中興大學地政系學士
1972年地政高考及格
1972年地政乙等特考及格
1999年不動產經紀人普考及格
2004年不動產估價師特考及格

經歷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一屆理事長
台北士莊敬獅子會第九屆會長
台北市松山區調解委員會主席

著作
《房地產登記實務》、《房地產抵押拍賣實務》
《房地產繼承實務》、《房地產爭訟案例解析》
《認識共有房地產》、《房地產春風叢春》等40本房地產專書


校訂者簡介

陳冠融

現職
普提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
大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估價師

學歷
中興大學地政系學士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研究所碩士
美國加州大學河邊分校英文研修
廈門大學博士生

考試
不動產估價師高考及格
不動產經紀人普考及格
地政士特考及格
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培訓及測驗合格

經歷
永慶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執行估價師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不動產估價及實務、土地法)

著作及協校
陳冠融原著《不動產估價法規與實務》
陳銘福原著《房地產登記實務》
陳銘福原著《土地登記──法規與實務》

出版緣起
五版序
再版序
自序
凡例
沿革
導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名詞定義
第二章 地價稅
第三章 田賦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稅
第五章 稽徵程序
第六章 罰責
第七章 附則
附錄 相關法規
 一、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二、土地稅減免規則
 三、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
 四、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書面審查作業要點
 五、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書面審查作業要點
 六、各機關徵收土地代扣稅捐及減免土地稅聯繫要點
 七、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八、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
 九、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十一、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試閱


民法.總則
關稅法
勞動基準法隨身

公司法
銀行法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主管機關)
土地稅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田賦實物經收機關為直轄市、縣(市)糧政主管機關。

解說
(一)本條立法理由在於明定土地稅的主管權責,以利執行。
(二)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土地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也就是一般所說的地方稅。此種屬於地方稅性質的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三)由於土地稅屬於地方稅,所以由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負責課徵,而實務上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設有各分處,辦理實際的稽徵業務。
(四)依本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田賦徵收實物,就各地方生產稻榖或小麥徵收,不產稻穀或小麥的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按應徵實物折徵當地生產雜糧或折徵代金。另依第26條前段規定,徵收實物地方,得視當地糧食生產情形,辦理隨賦徵購實物。因此,本條第2項明定田賦實物的經收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糧政主管機關。
(五)依本法第27條之1規定,為調劑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行政院得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台灣地區自民國76年第2期起停徵田賦,所以目前實務上無田賦的徵收,也無實物的經收。
(六)主管稽徵機關:
1.地價稅的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第15條規定,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歸戶後的總額計徵。因此,地價稅雖為土地稅,由縣(市)主管稽徵機關負責課徵,但因係歸戶,所以是由戶籍所在地的稅捐分處負責課徵。例如某甲於台北市松山區與內湖區各有土地一筆,但其戶籍(以地政機關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住址為準)在萬華區,因此各該兩筆土地,歸戶後應由萬華稅捐分處負責課徵;倘若某甲另於新北市板橋區及桃園市中壢區各有一筆土地,則各該土地的地價稅不是與台北市的土地地價稅合併計徵,而是分別計徵,板橋區的土地地價稅由板橋稅捐分處負責課徵,中壢區的土地地價稅由中壢稅捐分處負責課徵。
2.土地增值稅的主管稽徵機關:土地增值稅是由土地所在地的稅捐分處負責課徵,並不是如地價稅歸戶後由戶籍所在地的稅捐分處負責課徵。例如某甲分別出售台北市大安區、高雄市小港區及台中市豐原區的土地,則各該土地的增值稅,是由各該土地所在地的稅捐分處負責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