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理性批判
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
原文作者╱
Immanuel Kant
作  者╱
康德
譯  者╱
李秋零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經典名著文庫
出版日期╱
2022/03/29   (1版 2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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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957-763-498-6
書  號╱
1D0H
頁  數╱
288
開  數╱
25K
定  價╱
380 (特價 300)



康德哲學三大批判論著之一!
康德哲學以三大批判(《純粹理性批判》、《實踐理性批判》、《判斷力批判》)而著稱。而本書《實踐理性批判》出版於1788年,是康德三大批判中的第二部。康德在本書中主要探討了道德哲學的問題,從「存在著純粹實踐理性」 這項理性事實出發,全面檢視一般理性的實踐能力,由此進而論證何以只有立基於純粹理性的「自由意志」才能是道德法則真正的「存在根據」。
康德的論證向來以繁瑣複雜而著稱,而在《實踐理性批判》書中為人類「心中的道德律」所開展出來的細緻論述,有待讀者細細品味。本書對其後倫理學以及道德哲學領域的發展有著重要影響。

康德(Immanuel Kant)
18世紀德國有名的哲學家(1724-1804),德國古典哲學創始人。康德被認為是對現代歐洲具有重要影響的思想家,也是啟蒙運動最後一位主要哲學家,也非常重視教育。其主要領域在形上學、倫理學、認識論等。
※譯者簡介
李秋零
李秋零,男,1957年生,哲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宗教高等研究院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西方哲學和基督教思想。除本書以外,著有《上帝·宇宙·人》、《神光沐浴下的文化再生》等,譯有《康德著作全集》、《康德書信百封》、《世界歷史與救贖歷史》、《基督教哲學》等。

前言
導論:一種實踐理性批判的理念
第一篇純粹實踐理性的要素論
第一卷純粹實踐理性的分析論
第一章純粹實踐理性的諸原理
第二章純粹實踐理性的對象的概念
第三章純粹實踐理性的動機
第二卷純粹實踐理性的辯證論
第一章純粹實踐理性的一般辯證論
第二章純粹理性在規定至善概念時的辯證論
第二篇純粹實踐理性的方法論
後記
中德人名對照表
康德年表
名詞索引

常識
作為意欲和表象
的世界 第二卷
(本書只限台
港澳地區銷售)
純粹理性批判(
上) (限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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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
藝術的起源
論法的精神(上
卷) (限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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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理由律的四
重根 (本書只
限台港澳地區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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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純粹實踐理性的諸原理

第一節 解說
實踐的諸原理是那些包含著意志的一個普遍規定的命題,這個規定在自身之下有更多的實踐規則。如果條件僅僅被主體視為對他自己的意志有效的,那麼,這些原理就是主觀的,或者是一些準則;但如果條件被認識為客觀的,亦即對每一個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有效的,那麼,這些原理就是客觀的,或者是一些實踐的法則。
附釋
如果人們假定,純粹理性能夠在自身中包含著一個實踐的、亦即足以規定意志的根據,那麼, 就存在著實踐的法則; 但如果不是這樣, 那麼, 一切實踐的原理都將是純然的準則。在一個理性存在者以病理學的方式受到刺激的意志中,可以發現有種種準則與他自己認識到的實踐法則的一種衝突。例如,某人可以把有訾必報當作自己的準則,但同時又看出這並不是實踐的法則,而僅僅是他的準則;與此相反,作為對每一個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來說的規則,就會在同一個準則中與自己本身不一致。在自然知識中,所發生的事情的原則(例如在運動的傳遞中作用與反作用相等的原則)同時就是自然的法則;因為理性的應用在那裡是理論的,是由客體的性狀規定的。在實踐的知識中,亦即在僅僅涉及意志的規定根據的知識中,人們為自己制定的那些原理還並不因此就是他不可避免地服從的法則,因為理性在實踐事務中所涉及的是主體,亦即欲求能力,而規則會以多種多樣的方式來遵從欲求能力的特殊性狀。實踐的規則在任何時候都是理性的產物,因為它以結果為目的,把行動規定為達到結果的手段。但是,對於一個不完全僅僅以理性為意志的規定根據的存在者來說,這種規則就是一個命令式,亦即以一個表示行動的客觀必要性的應當為標誌的規則,並且意味著如果理性完全規定著意志,則行動就會不可避免地按照這個規則發生。因此,這些命令式被視為客觀的,並且完全不同於作為主觀原理的準則。但是,這些命令式要麼僅僅就結果和達成結果的充足性而言來規定理性存在者的作為作用因的因果性的條件,要麼只規定意志,不管它是否足以達成結果。前一些命令式將會是假言命令式,僅僅包含技巧的規範;與此相反,後一些命令式將會是定言的,唯有它們是實踐的法則。因此,準則雖然是原理,但卻不是命令式。但是,如果命令式本身是有條件的,亦即不是把意志完全當作意志來規定,而是就一種被欲求的結果而言來規定,也就是說,是一些假言命令式,那麼,它們雖然是實踐的規範,但卻不是法則。法則必須在我問自己是否在根本上具有達成一個被欲求的結果所要求的能力,或者為了產生這一結果我必須做什麼之前,就足以把意志當作意志來規定,因而是定言的,否則就不成其為法則:因為它們沒有這樣一種必然性,這種必然性要想是實踐的,就必須不依賴於病理學的、從而偶然地附著於意志的條件。例如,如果有人說,他在年輕時必須工作和節儉,以免年老時窮困,那麼,這就是意志的一條正確的、同時又是重要的實踐規範。但是,人們很容易看出,意志在這裡被指向了某種別的東西,即人們預設它在欲求的某
種東西,而人們不必過問他這個行動者本人的這一欲求,是他在他自己掙來的財產之外還指望有別的資助來源,還是他根本不希望活到老,或者是想在將來處於困境時可以對付著過。唯一能夠從中產生出應當包含著必然性的一切規則的那種理性,雖然也把必然性置於它的這個規範之中(因為若不然,它就會不是命令式了),但這種必然性卻只是主觀上有條件的,而且人們不可以在所有的主體裡面以同樣的程度來預設這種必然性。但是,理性的立法所要求的卻是它只需要以它自己本身為前提條件,因為規則唯有在它無須把一個理性存在者與別的理性存在者區分開來的偶然的、主觀的條件有效時,才是客觀的和普遍有效的。
現在,如果告訴某人他絕不應當用謊言來承諾,那麼,這就是一個僅僅涉及他的意志的規則;不管此人可能懷有的意圖是否能夠透過這個意志來達到,純然的意願就是應當透過那個規則完全先天地予以規定的東西。如果現在發現這個規則在實踐上是正確的,那麼,它就是一個法則, 因為它是一個定言命令式。所以,實踐的法則僅僅與意志相關,而不管透過意志的因果性做到了什麼,而且為了純粹地擁有法則,人們可以把那種因果性(作為屬於感官世界的東西)抽掉。

第二節 定理一
凡是把欲求能力的一個客體(質料)預設為意志的規定,根據的實踐原則全都是經驗性的,不能充當任何實踐法則。
我把欲求能力的質料理解為一個其現實性被欲求的物件。現在,如果對這個物件的欲求先行於實踐的規則,並且是使實踐的規則成為自己的原則的條件,那麼我就說(第一):這個原則在這種情況下,任何時候都是經驗性的。因為這樣一來,任性的這一規定根據就是一個個體的表象和這個表象與主體的一種關係,透過這種關係,欲求能力被規定去實現這個客體。但是,與主體的這樣一種關係就叫做對一個物件的現實性感到的愉快。因此,這種愉快必然被預設為對任性作出規定的可能性的條件。但是,對於任何一個物件的表象,無論它是什麼樣的,都不能先天地認識到,它是與愉快相結合、還是與不快相結合,或者它是不相干的。因此,在這樣一種情況下,任性的規定根據在任何時候都必然是經驗性的,從而把這個規定根據預設為條件的那個實踐的質料原則也必然是經驗性的。
現在,既然(第二)一個僅僅建立在一種愉快或者不快(它在任何時候都能夠被經驗性地認識,而不能對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以同樣的方式有效)的易感性的主觀條件之上的原則,雖然對於擁有這種愉快或者不快的主體來說可以充當準則,但卻不可以也對這種愉快或者不快本身來說(因為這原則缺乏必須被先天地認識到的客觀必然性)充當法則,所以,這樣一個原則絕不能充當一個實踐的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