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主義與自由
Capitalism and Freedom
原文作者╱
Milton Friedman
作  者╱
密爾頓.弗利曼
譯  者╱
謝宗林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經典名著文庫
出版日期╱
2023/01/01   (5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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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626-343-568-1
書  號╱
1D2H
頁  數╱
384
開  數╱
25K
定  價╱
450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句話風靡全球,無疑歸功於有「20世紀最偉大的自由經濟學家」──弗利曼。
臺灣人最關心,臺灣政府最需要知道的12道課題!
●原文2020年版,《紐約時報》經濟記者Binyamin Appelbaum撰寫前言。
●英文版銷售超過50萬本,已發行18種語言。
●《倫敦泰晤士報文學評論增刊》評選為「戰後最有影響力的一百部著作」之一。
●專章導讀,吳惠林,中華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收錄弗利曼專為中文版出版而撰寫旳作者序。

我們怎樣才能利用政府的潛力,同時避免它對個人自由的潛在威脅呢?在這本經典著作中,密爾頓•弗利曼完整陳述了他那非常有影響力的經濟哲學。其中指出競爭性的資本主義體系不僅是達成經濟自由的一種安排,也是政治自由的一個必要條件。
這是一本深入淺出的益智讀本,英文版已銷售超過五十萬本,已經被譯成十八種語言出版,而且種種跡象顯示,隨著時間的推移,它越來越有影響力。
※書籍推薦人
朱雲鵬   臺北醫學大學管理學院生技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講座教授
吳惠林   中華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洪德生   臺灣經濟研究院前院長
馬凱      經濟日報總主筆
聯合推薦(依姓氏筆劃排序)
※推薦文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句話得以風靡全球,無疑歸功於有「20世紀最偉大的自由經濟學家」美譽的弗利曼,也突顯出他在公眾中享有極高的聲譽。
十二個歷久彌新的問題
本書所論述的十二項問題,大都正在台灣萌芽,這些課題都圍繞在「政府」角色的如何扮演,這也正是台灣當前政權輪替後,政府之主要困境所在。

「知識有兩種,一種是亙古不變的,一種是與時俱變的。」吳惠林說:《資本主義與自由》就是前者。本書非但沒有過時之虞,還會有愈陳愈香的魅力。

●英文版銷售超過50萬本,已發行18種語言。
●《倫敦泰晤士報文學評論增刊》評選為「戰後最有影響力的一百部著作」之一。

我們怎樣才能利用政府的潛力,同時避免它對個人自由的潛在威脅呢?在這本經典著作中,密爾頓•弗利曼完整陳述了他那非常有影響力的經濟哲學。其中指出競爭性的資本主義體系不僅是達成經濟自由的一種安排,也是政治自由的一個必要條件。
這是一本深入淺出的益智讀本,英文版已銷售超過五十萬本,已經被譯成十八種語言出版,而且種種跡象顯示,隨著時間的推移,它越來越有影響力。



「本世紀唯一的經濟學家。」                                                --《財星雜誌》

「密爾頓•弗利曼是我國最傑出的經濟學家,以非凡的分析能力和高超的專業技巧聞名於經濟學界。他的見解總是富含啟發意義,獨到、勇敢、精闢,尤其是──刺激。」
--Henry Hazlitt,《新聞週刊》

「直到十或十五年前,人們才終於看出密爾頓•弗利曼的真正份量: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最有影響力的經濟學家。」
--Robert J. Samuelson,《華盛頓郵報》

推薦序
越陳越香的《資本主義與自由》
應出版社之邀,為已故的一九七六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有「二十世紀最偉大的自由經濟學家」美稱的密爾頓.弗利曼(Milton Friedman,一九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也有譯為弗利曼)這本經典著作《資本主義與自由》最新中譯本作序,我不但滿口答應,而且還真想再用二○○八年元月為弗利曼的《自由選擇》新版中譯本序文題目〈這是一本每個地球人不可不讀的書〉為題,因為這本《資本主義與自由》是《自由選擇》之理論基礎,而且當今全世界更需要向這本書取經,台灣不但不例外,還更需要呢!因為書中所談的十二個根本性課題還在台灣糾葛不清。
十二個問題歷久彌新
這一本沒有數學符號、沒有任何幾何圖形的「敘述性」著作,展現出不同於「一般人」所認定的「經濟學理」,也無形中為「自由經濟學無用」作了極為有力的辯解。藉著身為自由主義份子(這個名詞的定義還請詳見書中弗利曼的澄清)所抱持的「自由」精神,弗利曼將各個社會中常見的十二個重要問題以淺顯的文字、流利的文筆提出精闢的分析,這十二個問題分別是:經濟自由與政治自由的關係、政府在自由社會裡的角色、控制貨幣、國際金融與貿易安排、財政政策、政府在教育方面的角色、資本主義與歧視、獨占與企業和勞方的社會責任、執業特許、所得分配、社會福利措施,以及減輕貧窮。這些問題都與社會中的每一份子息息相關,也是各領域的學者們爭論不休的課題,弗利曼以自由經濟的角度,為我們指出一條異於一般人想像的明路。
這本早在一九六二年出版的書,是弗利曼根據其在一九五六年的一系列演說內容集結而成,據此推算各篇文章正是弗利曼壯年期精力充沛、生產力達到頂峰時的傑作。無怪乎一九九五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理性預期學派的宗師盧卡斯(R. E. Lucas)推崇本書是弗利曼思想的精華,既有原創性又極富哲理。雖然一九八○年弗利曼與其夫人的那本《自由選擇》風靡海內外,也製作成電視節目,但其哲理乃源於這本一九六二年的著作,而且其嚴謹度也瞠乎其後。由此可見,本書確實是弗利曼的思想精華,即使弗利曼本人,在過了四分之一世紀之後仍然以之作為根本基礎來立論。正如他在二○○二年版前言裡說的,本書經得起時間的考驗,還是那麼切合當前的問題,而譯者謝宗林也在譯者序中一一舉例對照,證明五十年之前弗利曼針砭的問題不但還在,且更變本加厲。所以,本書是屬於「不變」的知識,還「越陳越香」呢!
路遙知馬力的永恆理念
其實,弗利曼在一九九三年的《資本主義與自由》中譯本序文中早已料到了。他寫說:「我很高興,《資本主義與自由》中文版能在台灣發行。雖然該書英文第一版發行於三十年前,但書中所揭櫫的理念乃是永恆的。那些理念適用於三十年前,也適用於今日的環境,而就某些層次言,可說更切合當前的局勢,政府干預市場的年代已因輿論而有所改變;當年批判政府干預屬於極端且激進的論點如今已廣被接受。儘管如此,政府干預的行為並未隨著觀念的改變而同等變化。
相反地,在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政府的角色自一九六○年代以來,非但沒有減弱,且有增強之勢,今天的政府花掉國民所得的一大部分,採取更多的管制,且更細膩地干預到個人生活。
最重大的行為變革發生在原本是共產主義的國家,包括蘇聯和其衛星國,以及中共。那些國家試圖以自由市場取代中央集權控制,來獲取最大可能的利益,位處於西半球的我們對這些發展深感得意。共產主義的瓦解使我們相信,我們正在進行的任何事情都是正確的。其實不然,我們似乎正努力走向五十年前的共產主義國家之形態,而共產主義國家正在努力走向七十五年前我們所處的國家之形態。
我對台灣的了解不深,因此我不敢說台灣的情形是否亦如上述的西方國家之態勢。然而,以美國為例,我確信反轉目前的方向且改行縮小政府規模和減少侵犯個人事務是極為迫切的作法。我們的行為有必要配合我們所說的話。
在台灣發行《資本主義與自由》也許像是運送煤炭到電氣化的城市,因為台灣過去四十年來遵循本書所闡釋的理念,已經變成二十世紀的經濟奇蹟之一,一如香港、新加坡、二次大戰後二三十年的西德,以及過去二十年來的智利。不過,這樣的成果並不是與本書的理念就不相干了。美國和其他已開發國家的例子顯示,一旦透過市場機能贏得繁榮之後,常有強烈傾向走向社會主義國家之形態,要維持市場機能的運作可能比導入市場機能來得困難。我非常希望本書的發行能夠幫助台灣保有、且擴大其人民的自由和經濟的自由。」
弗利曼在文中表示對台灣的了解不深,因而不敢說台灣的情況與他所描述的西方國家態勢相同,他又謙虛地表示《資本主義與自由》在台灣發行,也許像是運送煤炭到電氣化的城市。弗利曼言下之意是,台灣早已遵循本書所闡釋的自由經濟理念,因而本書在台灣面世恐怕是多此一舉。其實,台灣的現況比弗利曼憂心的西方世界之演變,也許有過之而無不及呢!尤其二○○九年在金融海嘯後,馬政府急切與對岸簽訂ECFA,更產生危機,政治自由正快速滑落。而美國歐巴馬總統健保改革強渡關山,更凸顯弗利曼的先知。
自由經濟在乎政府角色的正確
本書所論述的十二項問題,都圍繞在「政府」角色的如何扮演,這也正是台灣自一九八四年即提出的「自由化、國際化、制度化」政策之關鍵點,到一九九五年「亞太營運中心」跨世紀方案,配合「行政改革」、「政府再造或改造」、「減肥」等等行動,全都是在「小而有能」、「做該做的事」等等政府職責何在,以及如何作法上圍繞,就是一九九七年憲改大戲也都在作這種事,但成效卻不彰。癥結所在,恐怕還在正確觀念的無法生根,此由弗利曼在〈導論〉一開始所引的已故美國總統約翰.甘乃迪名言:「不要問你的國家能為你做什麼,要問你能為國家做什麼。」被此間當成金科玉律就可知一斑了,也就是說沒有跳脫出政府是主人或神祉,人民是僕人或崇拜者的迷思,如此,恐怕任何改革都無濟於事。為何早在李登輝當總統時就公開喊出「人民是頭家」,但實際現象都似乎相反,值得在本書的導論和第一、二章找尋答案。
記得哲人曾說:「知識有兩種,一種是亙古不變的,一種則是與時俱變的。」速食、技術性的知識是屬於時常變動的,而富於哲理的思想性知識是不變的,要歸為不變的知識並不容易,經得起時代考驗的著作更不多見,這本《資本主義與自由》確是屬於此類作品。我還是再引用已故的自由經濟學前輩夏道平先生在其《人的行為》譯著的修訂版譯者序中,一開頭就說的:「不朽的名著,沒有『時效』問題,因而也沒有『過時』的翻譯;有的,只是無常的『時運』。」他用來恭維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一八八一∼一九七三年)大作的話語,也同樣適合弗利曼的這本書。
不朽的名著越久越閃亮
總之,不朽的名著不但沒有過時之虞,還會有越陳越香、越見其閃耀光芒的功力,《資本主義與自由》就是這樣的一本書,對於此時的台灣,這本五十年前面世的書所探討的十二個問題,還是懸而未決、甚且每況愈下的重大課題,讓我們一起在其中找尋明路和良藥吧!
最後,必須一提的是,這本書在台灣最早的中譯本是一九七二年由台灣銀行出版,是根據一九六二年最原始版翻譯;其後在一九九三年再由我邀藍科正教授和黃美齡小姐,就一九八二年版再重新翻譯,由久大萬象圖書公司出版。如今這兩本譯書已經絕版,我覺得有必要再讓本書在台灣重見天日,正好原書在二○○二年又再版,而當前最有資格作此翻譯工作的謝宗林又從中華經濟研究院退休,正可全力翻譯,於是向五南出版公司張副總推薦,促成這本最新譯作的出版,相信已臻「信、達、雅」境界譯功的本書,會對華人社會有莫大貢獻。
我必須再強調,翻譯是吃力不討好的工作,物質報酬率極低,但對知識的傳布、交流卻極為重要,譯好一本書甚至比自己創作還難,遺憾的是,往往受到輕視,也被誤解為輕而易舉之事,於是很難吸引名家來作。因此,個人感謝謝宗林兄願意加入翻譯不朽名著的陣營,也欽佩五南公司博雅書屋的出版魄力。當然,更希望本書能引起廣大讀者的注意、思考,終而使社會更和諧、國人福祉更增進。

吳惠林
中華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密爾頓•弗利曼(Milton Friedman, 1912-2006)
作者生前是史丹佛大學胡佛研究所的高級研究員和芝加哥大學經濟系卓越貢獻講座榮譽教授,也是「芝加哥經濟學派」的先鋒,並於一九七六年獲頒諾貝爾經濟學獎,被譽為20世紀最重要的經濟學家之一。其一生有多本著作,除了《資本主義與自由》外,還有兩本和他的妻子蘿絲•弗利曼(Rose D. Friedman, 1911-2009)合寫的暢銷書─《選擇的自由》(Free to Choose)與《兩個幸運的人:回憶錄》(Two Lucky People:Memoirs)。.

弗利曼的工作得到了人們的肯定,這可從他獲得的一些獎項及榮譽得以印證:他曾獲得美國、日本、以色列、瓜地馬拉等國大學的多項榮譽博士,也曾榮獲羅塞(P. S. Russel)服務傑出經濟學教授。他是當代自由放任、政治經濟學最有力的代言人,芝加哥學派在其領導下聲名大噪。一九五一年得到克拉克獎、一九七六年榮獲諾貝爾獎、一九八八年獲得美國國家科學獎,以及同年獲頒的總統自由勳章(Presidential Medal of Freedom)。
※譯者簡介
謝宗林
●謝宗林
學歷: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經濟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譯作:《國富論》、《道德情感論》、《資本主義與自由》、《反資本主義者的心境》、《經濟學的終極基礎:經濟學方法論》、《理論與歷史:對社會與經濟演變的一個解讀》與《人的行為:經濟學專論》

譯者序:謝宗林
導讀:永垂不朽愈陳愈香的《資本主義與自由》 吳惠林
前言:紐約時報記者 賓雅明•亞波榜
作者歷年序
作者中文版序
導論
第一章 經濟自由與政治自由的關係
第二章 政府在自由社會裡的角色
第三章 控制貨幣
第四章 國際金融與貿易安排
第五章 財政政策
第六章 政府在教育方面的角色
第七章 資本主義與歧視
第八章 獨占與企業和勞方的社會責任
第九章 執業特許
第十章 所得分配
第十一章 社會福利措施
第十二章 減輕貧窮
第十三章 結語
密爾頓.弗利曼年表
名詞索引

純粹理性批判(
上) (限中國
大陸以外地區銷
售)
詩學
形而上學 (限
中國大陸以外地
區銷售)
小邏輯 (限中
國大陸以外地區
銷售)
君主論
存在主義即人文
主義 (限中國
大陸以外地區銷
售)




政府在自由社會裡的角色
一個常見的反對極權社會的理由說,這種社會主張目的證明手段的正當性。就字面來說,這個理由顯然不合邏輯。如果目的不能證明手段正當,那什麼能呢?但這個簡單的回應並未真正解決掉那個反對理由;它只證明那個反對理由陳述不夠清楚。駁斥目的能證明手段正當,是在間接主張:問題中的目的不是最終目的,而最終目的正是使用適當的手段。任何目的,不管可取或不可取,如果只有使用不好的手段才能達成,那麼,相對於使用可接受的手段這個更基本的目的而言,它必須讓步。
對自由主義者來說,適當的手段是自由討論與自願合作,這意味著任何形式的強迫都是不適當的。理想的情況是,人們在自由且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達成全體一致的見解。這是以另一個方式表述上一章所強調的自由的目的。
從這個觀點來看,市場的作用,正如前面特別提到的,是允許沒有全體統一的全體一致(unanimity without conformity),或者說,允許全體相合而不相同,或所謂「和而不同」;或者說,市場是一個有效的比例代表制。相反的,通過明顯的政治性途徑所採取的作為,其特徵是這種作為往往要求或必須執行很大程度的全體統一或劃一。典型的政治性議題必定是以「贊成」或「反對」來決定;頂多,只可能附帶通過相當有限的幾個但書或替代規定。即便使用明顯政治版的比例代表制,也改變不了這個判斷。實際上能獲得代表的各別群體,為數極其有限,和市場的比例代表制相比,為數更顯稀少。更重要的是,由於最後的結果通常必定是某一適用於所有群體的法律規定,而不是為每一個獲得代表的「政黨」各別通過適用的法律,這意味著政治版的比例代表制,別說允許全體相合而不相同,反而往往流於代表無效與全體分裂。因此,它的作用是破壞任何共識或全體一致的見解,摧毀形成全體統一的全體一致(unanimity with conformity)所必據的基礎。
有一些問題顯然不可能用有效的比例代表辦法予以解決。我不可能得到我想要的那個數量的國防,而你得到另一個不同數量。就這一類不可分割的事物,我們可以討論,激辯,然後投票表決。一旦決定了,我們必須服從。正是因為有這一類不可分割的事物存在,所以我們才不可能透過市場完全倚賴個人各別的作為。如果我們要把我們的一部分資源用來取得這一類不可分割的事物,我們就必須運用政治途徑來調和我們之間的分歧。
使用政治途徑,固然不可避免,但往往會使社會凝聚力緊張,殃及社會穩定。這張力還處於最小狀態,如果人們僅需就範圍有限的一些議題達成統一行動的決定,而人們對那些議題又不管怎樣總會有共同的見解。需要明確統一行動的議題,其範圍的每一步擴展,都會使賴以維繫社會團結的那些微妙的絲線更加緊繃。一旦擴展到觸及某個人們感覺深刻但分歧很大的議題,社會很可能就此分崩離析。人生基本價值的一些根本差異,極少可能在投票箱上獲得解決;它們終究只能以衝突決定何者勝出;不過,即便衝突,也消弭不了那些差異。許多歷史上的宗教戰爭與國內戰爭,是此一判斷的血淋淋證明。
普遍使用市場可以減輕社會結構所承受的張力,因為市場所涵蓋的任何活動都毋須強求社會統一服從。市場所涵蓋的活動範圍越廣,需要統一意見,從而需要明顯的政治性決定的議題就越少。而需要統一意見的議題越少,則在維繫自由社會的同時,取得意見一致的可能性就越大。
全體意見一致當然只是個理想。實際上,我們花不起在每一個議題上達成全體一致所需的時間與力氣。我們不得不退而求其次。我們於是被導向接受某一個或另一個形式的多數決規則,當作是一個權宜辦法。多數決本身不是一個基本原則,而是一個權宜辦法,這一點有一事實可以清楚證明,即,我們訴諸多數決的意願,以及我們要求多大的多數,端視議題的嚴重性而定。如果議題沒什麼重要性,而且少數方對於意見被否決也沒強烈感覺,也許相對多數就夠了。相反的,如果少數方對所涉及的議題感覺強烈,甚至絕對多數也不夠多。例如,我們當中很少有人願意看到言論自由的議題由絕對多數的多數方決定。我們的法律結構充斥著,什麼樣的議題需要由什麼樣的多數決定,這樣的差別規定。位於極端的是憲法裡有具體規定的那些議題。這些原則性的規定是如此重要,以致我們只願意對權宜的多數決做出最小幅度的讓步。當初在接受那些原則時,曾達成近乎實質的全體共識,所以在改變那些原則時,我們也要求必須有類似的實質共識。
(1)避免對我們的憲法或其他國家成文與不成文的憲法有具體規定的某些種類的議題使用多數決,這個自我克制的慣例,以及(2)這些憲法或地位相當的法律中,禁止強迫個人的一些具體規定,這兩者都應被視為係經過自由討論達成的,並且係反映人們對手段的實質共識。
我現在要開始比較具體地,雖然還是非常粗略地,考慮哪些議題全然不可能透過市場處理,或市場的處理成本是這麼高,以致使用政治途徑也許比較好。
政府作為規則制定者與裁判我們必須區別人們的日常活動與規範日常活動的一般性習慣與法律架構。日常活動好比是遊戲參與者們玩遊戲時的動作,而「架構」則是像他們所玩遊戲的規則。正如一場好遊戲要求遊戲者接受遊戲規則,以及接受裁判解釋與執行規則,所以一個好社會也要求其成員,同意某些一般性規則來規範他們之間的關係,同意某一仲裁辦法來解決這些規則解釋時的分歧,以及同意某一方法來迫使大家遵守被大家接受的規則。如同遊戲,社會亦然,這些一般性規則大部分是習慣積累無意間形成的結果,被大家不經思索地接受。頂多,我們會明確思考的,只是一些次要的修改,雖然一連串次要的修改所累積的效果,可能使遊戲或社會的性質徹底改變。而且不管是遊戲或是社會,沒有哪一套規則會流行,除非大部分參與者在大部分時候服從規則毋須外力約束;也就是說,除非有一廣泛、根本的社會共識。但是,我們也不能僅倚賴習慣或倚賴這個共識來解釋和執行規則;我們需要一個裁判。於是,這些就是政府在自由社會裡的基本角色:提供一個手段讓我們可以修改這些規則,調解我們在解釋這些規則時的分歧,以及迫使那些原本不肯按照規則玩遊戲的少數人服從規則。
我們所以在這些方面需要政府,是因為絕對自由是不可能的。無政府狀態,作為一套哲學,不管是多麼誘人,在這個人無完人的世界上,它實際上是不可行的。人們的自由可能衝突,當衝突發生時,某個人的自由就必須受限制,以保全另一個人的自由─某位最高法院法官曾經這麼說,「我移動我的拳頭的自由,在你的下巴附近,必須受到限制。」
在決定政府的適當活動時,主要的問題是怎樣解決這種個人自由之間的衝突。在某些場合,這個問題很容易回答。不會有什麼困難達成幾乎全體一致的意見,贊成個人謀殺其鄰居的自由必須被犧牲,以保全他人生存的自由。在其他場合,同一問題卻很難回答。在經濟領域,有一個主要的問題涉及,聯合的自由與競爭的自由,這兩種自由之間的衝突。修正後的「企業自由」該被賦予什麼意義呢?在美國,「企業自由」的意思一向被理解為任何人都有設立企業的自由,這種自由意味著現存的企業沒有不讓競爭者加入競爭行列的自由,除了以相同價格出售較好的產品或以較低價格出售相同的產品。然而,按照歐洲大陸的傳統,「企業自由」的意思一般指企業可以自由做它們想做的,包括操縱價格,瓜分市場,以及採取其他方法排除潛在的競爭者。在這領域,最困難的也許是關於勞動者聯合的問題,這個問題所涉及的聯合的自由與競爭的自由衝突特別尖銳。
一個還要更為基本的經濟問題是怎樣定義財產權。這方面的答案既困難又重要。財產的概念,由於已經發展了數千年,也寫入了我們的法律,已經成為我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的一部分,以致我們往往把它的存在視為理所當然,而未能認清,什麼東西構成財產,以及財產所有權賦予什麼權利,在很大的程度內,是複雜的社會創作,而非不證自明的定理。例如,我擁有某塊地的所有權,以及我有照我的意思使用我的財產的自由,是否允許我拒絕別人有權駕駛他的飛機越過我的土地呢?或是他有優先使用他的飛機的權利呢?或者他是否有這個優先權,取決於他飛得多高?或者取決於他造成多大的噪音?如果自願交易,那是否要求他付錢給我,以交換飛越我的土地的特權?還是我必須付錢給他,請他避免飛越我的土地?只要提到版稅、著作權、專利權、公司股份、河岸權,等等,也許便足以強調一般接受的社會規則對財產權定義的重要性。這也暗示,在許多場合,有一個被說明得很詳細並且被普遍接受的財產權定義存在,遠比那定義是什麼更為重要。
另一個引起特別困難的經濟問題是貨幣制度。政府對貨幣制度的責任久被承認。這責任被明確規定在一條賦予國會權力,讓它得以「鑄造錢幣,調節其價值,以及外幣價值」的憲法條文裡。很可能沒有別的經濟活動領域像貨幣方面的安排這樣,政府的干預行動總是這麼被人們一律接受。這樣習慣性而且時至今日幾乎是不經思索地接受政府在這方面的責任,使得徹底瞭解這種責任的基礎更為重要,因為這習慣性與不經思索的接受,提高了政府活動範圍將盲目蔓延的危險,即,從適合自由社會的活動蔓延至不適合自由社會的活動,從提供一個貨幣架構蔓延至決定經濟資源在眾人之間的配置。我們將在第三章仔細討論這個問題。
總而言之,透過自願交易來組織經濟活動,預設我們已透過政府準備好維持治安,以防止個人遭到他人強迫,準備好執行自願成立的私人契約,確定了各種財產權的意義,準備好解釋與執行這些權利,並且提供了一個貨幣架構。
基於技術性獨占與鄰里效應而透過政府的作為我們剛考慮過的政府角色,是讓政府做一些市場不能為它自己做的事情,亦即,決定,仲裁,與執行市場的遊戲規則。但是,我們也可能想要透過政府做一些,雖然也許可能透過市場來做,但技術性或類似條件使得那樣做會很困難的事情。所有這些情況可簡化為,純粹的自願交易非常耗費成本,或者實際上不可能。這些情況可分成兩大類:獨占和類似的市場不完善,以及鄰里效應。
只有當近乎相等的替代交易存在時,交易才是真正自願的。獨占隱含不存在替代交易,因此它抑制有效的交易自由。實際上,獨占往往,如果不是一概,源自政府的支持或若干人之間的串通協議。關於這些原因,問題的關鍵,或者在於避免政府助長獨占,或者在於激勵有效執行諸如寫入我們的反托拉斯法的那些規則。然而,之所以有獨占,也可能是因為維持單獨一家生產者或企業,技術上比較有效率。我敢說,這種情況比人們設想的少得多了,但它們無疑是存在的。一個簡單的例子也許是在某個社區裡提供電話服務。我將以「技術性」獨占指稱這種例子。
當技術條件使某個獨占成為競爭性市場力量的自然結果時,似乎只有三個相互替代的方案可供我們選擇:私人獨占,公共獨占,或公共管制獨占。所有這三方案都不好,所以我們必須三害相權取其輕。亨利.西蒙斯(Henry Simons)觀察美國的公共管制獨占,發現結果是如此惹人厭,以致他推斷公共獨占是個比較小的弊害。瓦爾特.奧肯(Walter Eucken),一位著名的德國自由主義者,觀察德國鐵路的公共獨占,發現結果是如此惹人厭,以致他推斷公共管制獨占是個比較小的弊害。從他們兩位學到教訓後,我勉強推斷,如果還可容忍,私人獨占也許是三者中最小的弊害。
如果社會是靜止的,以致造成技術性獨占的條件確定會繼續存在,那麼,我對這個方案就不會有什麼信心。然而,在一個快速變動的社會,造成技術性獨占的那些條件時常改變。而我也覺得,和私人獨占相比,公共管制和公共獨占兩者對那些條件變化很可能比較不會有反應,也比較不可能被輕易淘汰。
美國的鐵路歷史便是個極佳的例子。在十九世紀,基於技術性的考量,鐵路有很大程度的獨占也許是不可避免的。這是當時成立州際商務委員會(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的理由。但是,如今條件已經改變。公路與航空運輸的出現,已將鐵路運輸的獨占成分減少到可以忽略的程度。但我們還沒撤除州際商務委員會。相反的,以作為一個保護民眾免於鐵路公司剝削的機關出發的州際商務委員會,已經變成一個保護鐵路公司免於卡車和其他運輸工具競爭的機關,而最近甚至還變成保護現存的卡車公司免於新入行者競爭的機關。同樣的,在英國,當鐵路被收歸國有時,卡車運輸起初被納入國家鐵路獨占的範圍。如果美國的鐵路從未被公共管制過,我們幾可確定,如今美國的運輸業,包括鐵路,肯定會是一個高度競爭的產業,不會有什麼顯著的獨占成分。
然而,在私人獨占、公共獨占、和公共管制這三害當中,卻萬萬不可做了一次選擇後就永遠不改,完全不理會實際的情況。如果被技術性獨占的是某項被視為絕對必要的服務或商品,而且其獨占力量相當大,則無管制的私人獨占也許甚至連短期效果也讓人無法忍受,這時公共管制或公共獨占也許會是個較小的弊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