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隨著數位匯流的發展,各種視訊新興平台層出不窮。近幾年來OTT(over-thetop) 視訊平台的興起對既有電視平台帶來衝擊,也引起很多討論。OTT指的是透過 網際網路向終端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服務或應用,亦即透過公共網際網路所提供的任何事物都是OTT 服務(BEREC, 2016),而OTT TV 就是其中的服務類型之一,以傳遞數位影音為主。 由於OTT TV 可讓消費者無須訂購傳統的付費電視即可收視影音內容,且具備 了高度的便利性,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觀看,收費模式非常彈性,不需要綁長約,價格較為便宜,並提供客製化的內容滿足民眾喜好,顯示OTT 視訊服具有高度競爭力,發展前景備受看好。 根據Juniper Research 預估,全球OTT TV 訂用戶數預估將從2014 年的9,210 萬成長到2019 年的3 億322 萬,美國將成為OTT TV市場成長的主要動力(Dziadul,May 18, 2015)。另外,由市場研究機構Research and Markets(2016)所發布的「全球OTT TV 及影音預測」(Global OTT TV and Video Forecasts)報告指出,全球OTT TV 及影音的收入從2010 年的44.7 億美元,到2015 年的294.1 億美元,預計2021 年將達到647.8 億美元。美國將繼續在網路電視和影音收入占主導地位,從2015 年的82.4 億美元至2021 年成長為228.2 億美元。中國則預計將成長62.4 億美元,總收入成長五倍,位居第二。網路電視和影音廣告近年來隨著行動廣告的快速成長而增加,2021 年全球總額達到269.6 億美元。至於訂閱隨選服務(SubscriptionVideo on Demand, SVOD)收入將從2010 年的8.9 億美元,至2015 年成長為111.3億美元,並在2021 年達到257.1 億美元。 然而,國際知名顧問公司Ovum 的分析師Jonathan Doran 指出,雖然預期OTT TV 將會在家證明消費者訂購付費電視的情形有大幅下降。所以,即便2008 年就有相關研究顯示消費者有逐漸轉向網際網路收視的情形,甚至以剪線運動(cordcutting)的名稱提醒業者消費者有退訂付費電視的現象,OTT 視訊服務目前仍是傳統電視服務的補充,而無法取代傳統電視服務。儘管如此,OTT TV/Video 的發展趨勢、創新服務、經營模式及衍生的相關問題還是相當值得我們重視(Doran, 2012)。 OTT 視訊服務的提供者類型很多,有的是以租售DVD 為主的租售類業者,有 的是由影音內容的業者提供,亦有電信業者或有線電視業者加入OTT TV 市場。此外,亦有電視機製造商或銷售設備產品的業者也提供OTT TV 服務。當然消費者熟悉的YouTube(UGC)也被視為OTT 視訊服務業者(MIC, 2011)。 第一節 OTT TV 的定義 所謂OTT 是over the top 的縮寫,前言提及,歐盟電子通訊規管機構BEREC(2016)將OTT 定義為透過網際網路向終端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服務或應用,亦即透過公共網際網路所提供的任何事物都是OTT 服務。而OTT TV 指的是透過網際網路,將數位影音內容傳送到收視者所使用的各式各樣連網終端的一種服務,可跨越時間、空間以及載具的限制,也有人將其稱為串流服務、線上影音服務、Internet TV 或是TV over Broadband(STPI 科技產業資訊室,2016 年4 月11 日;李學文,2010),亦可被視為傳統廣播電視或IPTV 服務型態的延伸(彭心儀、鄭嘉逸,2013)。OTT 的簡單定義是不需透過有線電視系統或電信業者等寬頻業者所傳輸的語音、影音及數據服務。Moyler 與Hooper(2009)認為OTT TV 為一簡單透過網路網路,直接與使用者的裝置相連,傳輸影像和聲音,促使使用者可隨時隨地以任一設備接取服務。 NagraVision 公司資深副總和行銷主管Verbesselt 指出,OTT TV 為將數位影音內容透過網際網路傳送到收視終端的服務,不僅跨越時間、空間和載具限制,更改變電視商業付費模式(許韶君,2010)。 OTT 視訊服務的特色是不需要擁有自己的網路,而是在公眾的網際網路上直接向終端消費者傳遞內容(陳澤奇、陳旭宇,2012)。另外根據臺灣資策會MIC(2011)所提出之定義,此一線上影音服務有別於電信業者所提供的封閉式(WalledGarden)的網路架構下的IPTV 服務。OTT 服務供應商因為藉由他人的網路,所以並不保證QoS(Quality of Service,服務品質)。 目前OTT TV 可以分成兩種類型,一種為封閉型OTT(closed OTT),另一種是開放型的OTT(open OTT)。封閉型OTT TV 的業者有如內容的整合商(aggregator),他們選擇各種內容,然後將其整合成封閉型的營運模式,消費者看的內容取決於付費的模式,有免費的內容,也有付費的內容。開放型的OTT TV 業者不會用編排方式限制消費者觀看的內容,所以消費者在搜尋或瀏覽節目時不會受到服務提供者的限制,可自由選擇要看的內容(Burke, 2011)。 OTT TV 經營者的背景主要可分為:1. 既有電視(平台)經營者,包括無線或有線電視平台,例如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及臺灣都有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經營OTT TV;2. 內容整合者(含頻道業者):片庫經營者或頻道業者提供其豐富影片或節目讓使用者透過網際網路收看;3. 設備業者:使用者購買智慧電視或機上盒裝置,例如APPLE TV 或智慧電視,即可收看其所提供的免費或付費頻道及隨選視訊服務(彭心儀、鄭嘉逸,2013);4. 網路營運商(network operators):提供寬頻的業者,例如電信業者或有線電視業者因為推廣寬頻服務亦推出OTT TV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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