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著法官學法律─父母、老師、學生必知的法律常識
作  者╱
王國棟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小市民法律大作戰
出版日期╱
2023/05/17   (1版 9刷)
  
即日起五南舊官網僅提供書籍查詢,如欲購書,請至五南新官網 https://www.wunan.com.tw/
I  S  B  N ╱
978-986-121-845-8
書  號╱
3T25
頁  數╱
208
開  數╱
25K
定  價╱
250



就讀高中的女兒懷孕了,自行吃藥墮胎,犯上墮胎罪?
為人師表卻性騷擾男學生,不僅丟了教職還會吃上官司?
不過就是對同學惡作劇而已,竟然是過失傷害罪?

校園裡,常因為孩子的無心之過或是故意之行,讓父母傷透了腦筋?
學生不聽話,老師的管教,適當與不適當,要如何拿捏?
身為家長與老師,一定要讀的一本書!!

專文推薦
蔡清遊大法官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林佳龍立法委員
臺北市議會教育委員會戴錫欽市議員

重要!
校園乃社會的縮影,人格的培養及法治觀念的建立不可不慎!
◆透過常見的校園案例、淺顯風趣的文字,幫助學生及師長增進正確的法律知識!
◆本書不只是學校法治教育的優良參考書籍,更可作為教養青少年之導引借鑑!

許多人不懂法律,所以害怕法律。其實法律是有趣的,也可以簡單講。本書是由已有20餘年豐富審判經驗的法官以淺顯易懂、生動有趣的說法,輕鬆解析時事案例;另有關於教養小孩、人生體悟的心得及法庭笑話等內容,適合親子共讀、人生行事的參考。
※書籍推薦人
蔡清遊大法官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林佳龍立法委員
臺北市議會教育委員會戴錫欽市議員

王國棟/綽號:果凍
學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經歷:
台灣銀行行員
台中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僑光科技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台灣新竹、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襄閱庭長兼發言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
現職: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著作:
我國裁判離婚問題之研究—以離婚原因與離婚效果為中心
論違法使用信用卡之刑事責任
論行政程序法的正當程序
論偵查中羈押審查之程序及其證據法則
論偵查中羈押

校園常見的刑事法律案件—同學篇
案例一:兩小無猜,偷嚐禁果篇
案例二:網路上張貼色情圖片篇
案例三:照相手機偷拍女老師裙底篇
案例四:夜市販賣盜版光碟篇
案例五:網路刊登援交訊息篇
案例六:口出穢語公然侮辱篇
案例七:欺負弱小恐嚇霸凌篇
案例八:展示保險套性騷擾篇
案例九:不告而取偷走小摺篇
案例十:持有蝴蝶刀炫耀把玩篇
案例十一:撲克牌當場賭博篇
案例十二:砸毀教室物品篇
案例十三:施用搖頭丸、K他命篇
案例十四:甜言蜜語誘拐同居篇
案例十五:網路上竊取虛擬寶物篇
案例十六:收受來歷不明贓車篇
案例十七:偷藏他人情書篇
案例十八:結伴飆車自High篇
案例十九:無故提供帳戶幫助詐欺篇
案例二十:侵占他人遺失財物篇
案例二十一:打籃球「架拐子」受傷篇
案例二十二:惡作劇推拉致人受傷篇
案例二十三:檳榔西施大跳艷舞猥褻篇
案例二十四:自行買藥墮胎篇
案例二十五:亂打119謊報失火篇
案例二十六:深夜逗留公共遊樂場所篇
案例二十七:購買菸品、酒類、檳榔篇
案例二十八:教室公然嘿咻,錄影傳送篇

校園常見的刑事法律案件—師長篇
案例一:黃色笑話性騷擾篇
案例二:體罰學生成傷篇
案例三:禍從口出公然侮辱篇
案例四:觸碰身體性騷擾及合意猥褻篇
案例五:飼養土狗咬傷他人篇
案例六:師生畸戀妨害家庭篇
案例七:未依法令搜查身體、物品侵害人身自由篇
案例八:通、相姦行為得否追訟篇
案例九:符咒詛咒他人篇
案例十:醉酒駕車肇事逃逸篇
案例十一:販售學生個人資料篇
案例十二:故意傳染愛滋病篇

民法.總則
關稅法
勞動基準法隨身

公司法
銀行法
行政程序法




(校園常見的刑事法律案件—同學篇)

案例一 兩小無猜,偷嚐禁果篇
國二男同學林大雄與女同學吳宜靜,因日久生情、兩情相悅,吳宜靜遂在林大雄主動邀約下發生性行為。不料,因未做好避孕措施,不慎懷孕,吳宜靜父母得知後,勃然大怒,憤而向警察報案,指控林大雄強姦其女兒。

一、法律分析:
(一)按我國為保障個人性自主自由,如果以非法方法,於違反他人之意願下為性交之行為,即構成刑法第221條第1項所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強制性交罪,也就是俗稱之強姦罪。國中男女同學林大雄與吳宜靜既為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林大雄自然不是以非法方法對吳宜靜性交,並不構成此強制性交罪。
(二)但我國為了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且因青少年發育尚未完全,對於性行為的意義與可能的後果,未能嚴肅面對,也就是青少年對於性的同意自主能力,還是處於不夠健全的狀態,所以刑法第227條規定合意性交與合意猥褻罪,即:「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第5項)。」也就是說雖然得到同意,但只要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或猥褻,法律就處罰,相反地,若得到同意而與滿16歲之人性交或猥褻,刑法就不干涉,故在本案中,即須探究林大雄與吳宜靜之實際年齡究係若干而定。
(三)又刑法第227條合意性交與合意猥褻罪之被害人,並不限於女生,加害人也不一定都是男生,所以男生對女生、男生對男生、女生對女生、女生對男生,都是會構成此犯罪。也就是說,在本案,林大雄如果也未滿16歲,吳宜靜也會構成此罪。而由於合意性交與合意猥褻罪,很多是發生在年幼的同輩間,尤其在青春期出於性的好奇,於彼此熟識的同學或鄰居間,很有可能在日久生情,相戀下自願發生性行為,法律為了避免過於嚴苛,乃於刑法第227條之1明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未滿18歲之人犯此罪,也是屬於告訴乃論(刑法第229條之1參照),也就是要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家長)提出告訴,司法才會介入受理,且提出告訴後,於第一審辯論終結,亦得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參照)。
二、結語:在本案中,因林大雄並未違反吳宜靜之意願而為性交,自不構成強制
性交罪。其次,要視林大雄與吳宜靜之實際年龄若干而定,林大雄與吳宜靜
既為國二生,一般而言,尚未滿16歲之人,應會構成刑法第227條之合意性
交罪,不過,因為林大雄與吳宜靜均未滿18歲,故屬於告訴乃論,也可以減
輕或免除其刑。
三、教養孩子的話:
     青少年的孩子,對許多事都是懵懂無知的,尤其關於性知識方面,更是如此,
為人父母者,要在適當的時候,吸取足夠的智慧教導孩子必要之性知識,要
孩子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更要學會保護自己、尊重他人。要知道青少年的情
慾成長,也是我們生命成長的部分,父母應該積極主動與孩子談論性事,輔
導孩子朝向正常的性教育發展,多站在孩子的立場考量,避免使用教條式威
權之訓誡,讓孩子經由思考,掌握正確的原則方向,不致於使性觀念偏差。
四、人生加油話:
我們大家常常習慣於把工作當成生活的重心,以為工作就是一切,所以為了達到社會一般人的成功定義及世俗價值,不惜出賣自己的時間與健康,以致於忽略了身旁關心自己的親朋好友,並錯過了陪同孩子成長學習的時間。人生真的很無常、多變,所以要趕緊把握當下,把心中的感謝告訴愛你的人,並用行動關心家人,把每一天都當成人生的最後一天,要珍視它,這樣即使人生走到了盡頭,也能讓自己及身旁的人都沒有遺憾。
五、法律笑話:
法官有一天審理一件車禍過失傷害案,由於被害人車禍當時受傷嚴重,所以一直都由他的兒子代表來法院出庭,法官因為關心被害人現在的傷勢,就問被害人的兒子:「『令尊』現在傷勢如何?」因為被害人的兒子僅國小畢業,所受教育不高,雖然不知道法官所說的「令尊」是什麼意思,但也推知到法官是在問其父親的傷勢,就順著法官的話大聲回稱:「『令尊』已經在上個月去世了。」(法官頓時臉上浮現三條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