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臺灣族群運動與國際關係 從全球化或國際的視野,少數族群之保障,可說是對西方帝國殖民主義與德國希特勒(Hitler)納粹政權對猶太人進行種族屠殺(genocide)之反思,以國際法人權保障體系之建構,及聯合國維和行動之實踐,積極保障與扶助少數族群。伴隨著民主化之浪潮,不但國際社會課予國家保護少數族群之義務,少數族群本身也積極透過政治參與管道爭取自身權利。 (一)國際人權法所建構族群平等與少數族群扶助機制 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以《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通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依該公約第27條規定,在那些存在著人種的、宗教的或語言的少數人的國家中,不得否認這種少數人同他們的集團中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聯合國大會並於1965年通過《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1992年聯合國通過《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Belonging to National or Ethnic, Religious, and Linguistic Minorities),在其中繼續強調國家必須保護、並且設法鼓勵其境內少數族群的國籍、族群、文化、宗教、以及文化認同。 (二)第三波民主化與全球化:族群運動之動因 依杭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於1991年出版之《第三波:二十世紀的民主化浪潮》一書,認為民主化過程分為兩階段:一是民主革命的權力轉移階段,即統治的權力由軍事政府或威權政府移轉至民選文人政府;第二階段則為民主鞏固時期,即民主政治制度如何建立與獲得正當性基礎。杭廷頓並將民主化分成三個階段,其中第三波民主化首先出現在1974年南歐的葡萄牙結束其獨裁政權,改採民主政體;民主政權在歐洲、亞洲和拉丁美洲國家取代了威權政權。 按包宗和教授觀點,全球化係指全球經濟、政治、文化與環境聯結流動的狀況,使得許多現存之疆界及界線不再具有意義。一套社會過程,將我們現有的社會狀況轉變成全球性,轉換了人類接觸的方式。全球化的觀察指標略有(1)經濟面向,包含市場聯結、技術成長與流通、跨國組織成長、新自由主義之崛起、國際分工、金融市場之全球化(如跨國提款持股)、勞動遷移、跨國階級(權勢來自個人才能而非國家權力);(2)政治面向,包含全球政治聯結強化、國家主權削弱、全球治理崛起(如歐盟)、移民管制、恐怖主義、城市聯結、歐盟、非政府組織快速成長、民主普及全球;(3)文化面向,包含網際網路、媒體之角色與威力、語言全球化;(4)意識形態面向。而全球化的理想目標為過程可以控制、可以保護弱小國家和族群、共享資源、全球更多元化。 受到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及全球化發展趨勢之影響,臺灣社會力開始鬆動,政府解除戒嚴,人民透過各種政治參與管道爭取自身權利及參與公共事務,為臺灣原住民運動、臺灣客家運動等群族運動,提供了滋養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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