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文學史講義
作  者╱
傅斯年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五南文庫
出版日期╱
2011/10/01   (1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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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957-11-6405-2
書  號╱
1D35
頁  數╱
224
開  數╱
32K
定  價╱
250


傅斯年,字孟真,為歷史學家、學術領導人、五四運動學生領袖之一、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的創辦者。曾任國立北京大學代理校長、國立臺灣大學校長。他所提出的「上窮碧落下黃泉,動手動腳找東西」的原則影響深遠。
逝世後葬於臺灣大學校園,校內設有希臘式紀念亭傅園及「傅鐘」;其中,傅鐘啟用後成為臺大的象徵,每節上下課會鐘響二十一聲,因傅斯年曾說過:「一天只有二十一小時,剩下三小時是用來沉思的。」著有《戰國子家敘論》、《詩經講義稿》、《中國古代文學史講義》、《史學方法導論》等書。

第一講 擬目及說明
第二講 敘語
第三講 泛論
第四講 史料論略
第五講 論伏生所傳《書》二十八篇之成分
第六講 詩部類說
第七講 最早的傳疑文人--屈原、宋玉、景差
第八講 楚辭餘音
第九講 賈誼
第十講 儒林
第十一講 五言詩之起源

純粹理性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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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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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邏輯 (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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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獻祭之燈



「建築」是這樣一種藝術:它將由人類所築起,不論用途為何的建物,處理、佈置、裝飾,讓它們映入人們眼廉時的象貌,可為心靈帶來愉悅、滿足,和力量,並且促進心靈的圓滿。
任何與此相關的研究,打從最開始,都極有必要謹慎區別「建築」與「建物」。
在英文裡,「建」,字面上的意義,就是加以強化、使之確定;至於我們對它的一般理解,就是對任何具有相當尺寸的建物,或者可供容人納物的空間,就其所擁有的一些組成部分,加以湊合調整、組合連結。於是便有教堂之興建、居家之興建、船艦之興建、車體之興建。它們的建成品有的立於地上,有的浮於水中,有的則是懸吊於鐵製彈簧的避震結構上,表面上儘管有所差異,但是就這門關於建造的,或者說「精化」的技藝──如果可以這樣稱呼它的話──本質上卻沒有不同。精通建造之藝的人,是那些分別隸屬於教會、海軍之下,或者是那些不論名字為何,總之是與他所完成的工作相應的建築(造)工人。不過,建造,不會僅憑它樹立於大地上的成品穩當堅固,就是「建築」;讓一座教堂得以建立,或者讓它有辦法輕鬆容納為了執行某些教會職務所必要的人員,所憑藉的也不是「建築」;讓車箱寬敞舒適、船隻行走迅捷的,也不是。當然,我的意思並非是說,「建築」這個詞不常,或者甚至不可以有上面那種意義,就像英文裡的確很慣用「船的建築 」這種說法。只是,在那樣的用法之下,「建築」就不是一門精妙的藝術了;總之,術語定義若是模糊與不確定,讓屬於建造工程的全部原理原則都可能伸入嚴格意義之建築領域內,從而不時產生,同時也會持續產生種種混淆──這種風險還是別去招攬的好。
職此之故,讓我們馬上給這種藝術下一個確定而不變的定義,它將廣義的建築一詞所必然指涉,並且一般而言皆會指涉的意義吸納進去,當作是運用這個定義的基本條件,在這基礎形式之上,再去強調那些令人肅然起敬,或者是帶來美感,然而除此之外,就沒有任何必要性的性質 。據此,容我這樣說:那些定出軍堤應該建至多高,或者稜堡應該座落何處的法則,不會有人稱其為「建築」的法則。但是,如果在那座稜堡的石頭飾面添上某個非必要的外觀特徵,例如立體繩紋裝飾──那,就是「建築」了。若將堞口或槍眼城垛這些東西稱為是「建築上的」特徵,然而一旦它們的構成元件,不過是由居高臨下的主體建物撐起面臨前線的走廊,然後用間隔出現的孔隙向下發動攻擊的話,依據與上述類似的道理,這種稱呼方式就不甚合理。不過,如果在這些高聳的主體建物根處,刻出層層環繞的紋路,而那當然是沒有用處的;或者如果把垛的頂面做成拱形,甚至是三葉形,當然那也是沒有用處的──但那,就是「建築」。這分野或許不總是能夠輕易地清楚得見。因為,很少有建物不擁有些許「建築」的因子,讓它們可以聲稱或者假扮自己就是「建築」;反之,任何「建築」都不免需要以建物為基礎,而所有好「建築」所奠基於上者,也全都是好的建物;不過,即便如此,保持觀念上的清楚區別,並且透澈地理解到:「建築」只關注建物在日常用途之外,更高、更超越的那些特徵──這一點,則是非常必要,也容易至極的事。是的,我是說「日常」用途;因為,若是一棟為了榮耀上帝,或者緬懷偉人而設立的建物,它這用途,無疑可與自身那些具有建築意義的裝飾工程相容;但這用途卻必然不會使它非去滿足某些實際需求不可,以致於限制了它在整體或是細節上的設計。



承上所述,嚴格意義的建築,依其本然之性質,可以分編到下列五種項目之下:
信仰:包括所有為了服侍、禮拜或榮耀上帝而興建的建物。
記念:無論是墓地、墓碑,或是專門緬懷某人的碑、塔、樓、館等,皆包括在內。
公共:目的在供眾人共同事務之用,或者順應公眾之意願,而由國家、民族、社群、或團體,所興築的任何建物。
軍事:所有私有或公有的防禦建築。
家用:任何階層及任何種類的住所。
此處,我將要努力發展建立的原則,它們雖然如同我曾經提到的,必須全部都能夠適用於任何階段、任何風格的建築上;不過,其中有些,尤其是那些較具有啟發性,而非指導性的原則,它們必然與上述建築中的某一類,有著相對來說更完整的參照價值與關連性;在它們之中,我會將其影響雖然及於所有建築,不過終究與信仰性及記念性建築特別有關的一種精神擺在最先。那是種想替這兩類建築獻出珍貴事物的精神。獻出,單純只是因為那些是珍貴的事物;不是作為那座建物不可或缺之物件,而是身為我們自己渴望與喜愛之物,而被當作一份奉獻、一份呈給、一份祭品。依我看來,時至當下,在那些推動信仰性建物的興建與發展的人們身上,似乎多數都全然欠缺這種精神;非但如此,我們之中有許多人,甚至把它當作是一項危險的,或者說不定是可恥的原則。有各式各樣的反對意見都可以用來充作大聲疾呼、反對這種精神的論調,礙於篇幅,我不擬對其全部進行辯駁;它們為數太多,而且多半似是而非。不過,或許我可以懇請讀者撥冗一閱,容我書下一些簡單明暸的理由,說明為什麼我會認為自己這樣的看法──若要完成任何一項偉大的建築作品(而這正是我們目前關注的主題),上述精神無庸置疑是不可或缺的──乃是既可令上帝欣然而悅,亦可讓人類深感光榮,從而會是種持平而正確的真知灼見。



那麼,首先便是界定清楚,這座犧牲獻祭之「燈」(也就是「精神」)所指為何。我曾經提到,我們之所以有股衝動想獻出珍貴的事物,僅僅是因為它們珍貴,而不是因為它們的功用,也不是因為它們對作品來說不可或缺。這是一種什麼樣的精神呢?舉例來說,當有兩片大理石,同樣漂亮、同樣合用,也同樣經久耐磨,那麼就會想要挑選價格比較高的那片,只是因為它貴;有兩種裝飾作法,效果同樣顯著,會想要挑選比較精緻的那種,只是因為它費心;也就是說,這是追求去在同樣的範疇裡,呈現出一個花費了更高代價,付費了更多心思的成果。它因此是最不符合理性的表現,也因此是最熱情無悔的表現;而或許,要界定這種精神,最清楚的是方式是從反面定義:它,與盛行於現代的觀感──渴望用最少的成本,產出最多的結果──正好相反。
接著,論及奉獻精神時,有兩種壁壘分明的形式:其一是,這種自我否定的行動,單純就是為了達到自律;是為了自律這個願望,而做出放棄自己深愛或者渴望之事物的行為;也就是說,除此之外,沒有什麼其他直接的要求或目的,是這種行為要去滿足的。其二則是,渴望用犧牲的代價之重,來榮耀「他者」,或者令其喜悅。現實中,屬於第一種類型者,性質上可能有屬於私人的,也可能有公共的行為;不過,最常見到的是──或許它也最應當是──私人性質的。另一方面,屬於第二種類型者,則通常是公共的,而當它是公共性質時,所帶來的益處也最大。話既如此,若我想做的主張是這樣:不為其他目的,就只為了它本身,而去實行自我否定的行為,自有其合算之處──我不得不說,這樣的主張乍看之下是無法得到認同的;畢竟,對於那許許多多其他種類的目的而言,自我否定的行為也都是如同吃飯喝水般地必要,其必要之程度甚至比親身實行的我們所知道的還深。不過我相信,之所以會如此,只是因為我們並沒有打心底承認這種行為的地位,或者對其思考得並不週全,才會不認為它本身就是件好事──也可以說,當它變成一道非關其他目的的道德誡命時,我們便太容易違背它發出的要求;也太容易去計算(這時立場多少會偏向自己)付予他人的好處,與己身受到的虧損,兩者是否相稱、是否合理;而不會認為這是於個人有益之事,而歡喜地接受這次犧牲奉獻的機會。事情就算如此,此處也沒有必要對其多所強調;畢竟,對那些選擇那麼做的人來說,永遠都有比起藝術更為崇高、也更加有用的途徑,來做到自我犧牲。
至於,說到第二種,也就是與藝術特別相關的形式,犧牲精神的正當性更是備受質疑;關於這一點,則以我們如何回答另一個更為概括的問題為依歸:上帝是否確實會因為任何呈獻給祂的珍貴物品:有形的、物質的事物;又是否真的會因為人類的熱忱與智慧──當它們不論投注於何種領域,總之對人群並沒有直接的助益時──而得到彰顯?
請讀者留心,因為此處問的,並不是建物之美觀與壯麗可不可以滿足於任何倫理目的;此刻我們所討論的,並不是任何一種由勞動穫得的「果實」;而就只是單純在討論材質、勞力,和耗時,這些東西本身所呈現出來的奢華大氣。我們要問:這些東西本身,不看它們所獲致的成果,是不是上帝會接受的獻禮?祂認不認為這是在向祂表示敬意、是在彰顯祂的榮耀?就這個問題,一旦我們所參考者,是單獨源自自我感受、良心,或者源自理性所為的判斷,答案就將會自我矛盾,或者有所遺漏;這個問題,唯有在我們回答完另一個非常迥異的問題之後,才能得到完整的答案,那問題便是:聖經是否可分新約舊約?又或者,舊約裡與新約裡顯示的上帝是否有所不同?



且說,在人類歷史上任何一個時期裡,為了某些具體的目的,人們會依上帝之旨,定下特定的儀禮,而這些儀禮,到了別的時期,可能會被同一個神聖權威所廢除;但是,雖然如此,藉由過去或現在的任何儀禮而得到描述或者示現的神性,卻不可能會有哪一個部分,會因某項儀禮的廢除而受到改變,或者也不可能將其理解成已有所改變──這一點,是最確然無疑的事實。上帝乃唯一與不變,其喜悅與憎厭的永遠都是同樣的事物──就算祂的喜好中有的部分,在某個時代或許會比別的時代表現得更明顯;就算考察祂的喜好的方式,得經祂寬大地依照人類所處之境況而有所調整。從而,以此為例:為了真正理解誰可得救,得救與否,最初必須以血腥獻祭這種模式加以預先顯明。然而,如今,已不似摩西的時代,這種犧牲再也不是上帝的喜好。犧牲,作為贖罪之補償,上帝從來就只接受過一種,而這唯一的一種,就叫做「與時俱進」,這點是我們絲毫都不可加以懷疑的;當祂給出神聖的命令,指定標示著某個時代的典型犧牲時,同時也就表明了所有其他的獻祭皆無價值。上帝是種靈性的存在,只有在心靈與真理的層面上,才有所謂對祂的崇拜可言;在過去的日常慣例裡,除了典型的、有形的、物質上的服侍或獻禮以外別無其他要求,是如此;而現在,祂所要求者唯有心之敬獻,亦是如此。
因此,這會是一個最穩當,也最確實的原則:某個時代的某種儀式,由它的執行方式所追溯、勾勒出的具體作法,若依前人所言,或者依我們自己合理的推斷,認為那是能夠在那個時代取悅上帝的作法,那麼,不論是在哪個時代,同樣的作法,在歸結到類似的執行方式,以完成任何敬神的儀式或服務時,一樣可以取悅上帝;除非,日後我們發現到:為了某些具體的目的,如今上帝有意廢除這些作法。而且,假如有人可以證明,對於儀式之於人類的用途與意義而言,這類作法在促成其完善方面並非必要,它們之所以存在於儀式中,只不過是因為它們本身乃上帝所喜,這麼一來更是大大替上面的說理增添許多說服力。



於是,一個人為了在祭典上以自己之名義獻出某類牲禮:因為那是《利未記》所規定之牲禮類型的一種。但他需要散盡自己所有錢財才辦得到,這對《利未記》那個年代祭典的完善,或者對祭典解釋神之旨意的效果而言是否必要呢?完全不是。牲禮所先行示現的犧牲,在當年也應該是種作為給上帝的免費禮物;取得該類牲禮的難度,或者是它的代價,只會模糊這個牲禮類型的分寸尺度,也使得上帝最終贈予全人類的禮物失去原本深邃的意義。儘管如此,「代價不菲」在當時就已是獻祭之所以能為上帝所接受的要件,沒有例外。「同樣地,若是我不需付出任何代價之物,我也不會獻給吾主,我的上帝。 」也因此,「代價不菲」必然是古往今來,人類獻禮可以為上帝接受的條件;原因是這個性質曾經取悅過上帝,於是它必定一直都能夠取悅上帝,除非在那之後曾經由祂直接禁止,而這是從來不曾發生過的事。
其次,牲禮必須是牲口裡品級最好者,這一點對於利未禮儀本身的完善性而言是必要的嗎?毫無疑問地,就當時而言,獻祭本身越完美無瑕,它在基督徒的心目中越有意義;但是對基督徒越有意義,就會讓這一點成為準確無誤地上帝實際上所要求的嗎?一點也不。上帝在那時候之所以要求最好的,很明顯地,就跟俗世的統治者也會要求最好的,是基於相同的理由:以此作為敬意的證明。「將它獻給你的統治者。 」至於價值較低的獻禮當時之所以為上帝所拒絕,原因並不在於它既無法反應基督的形象,又不能滿足犧牲的目的。而是在於:它傳達了一種情緒或想法:不願意將主賜給我們擁有的東西中,最好的部分獻祭給祂;此外也在於:那會是對人們眼中的上帝施加無禮的侮辱。依據上面所述,可以確定無疑的是:就那些我們現在覺得有理由呈獻給上帝的獻禮而言(此處,我的意思並非指出這些獻禮可以是什麼),它們必須是同類事物中最棒的這一點,在我們這個時代,就跟它在過往一樣,也會是這些獻禮可以為上帝所接受的要件。

不過,讓我們再往前一步:為了完全實現摩西所定下的規矩,在聖靈寄宿之神堂、上帝所在之殿宇,藝術,或者壯麗、光輝、顯耀,它們對其建築之形式、儀禮之舉辦,是否為必要之物呢?對神殿裡任何特定處所的完善來說,那交錯著藍、紫、鮮紅的壁掛,是不可或缺的嗎?那些黃銅環扣和白銀托座呢?或者杉柏的拋磨和鍍金的手續呢?至少,這一點是清楚的:在這些事情背後,深藏著巨大的危險。這危險便是:在這些埃及奴隸 的心裡,當時他們用這種方式所崇拜的上帝,有可能會跟其他異教偽神混為一談,因為他們親眼得見,類似的禮物是如何獻給偽神,相同的榮耀又如何歸予祂們。而在我們的時代,被崇拜偶像的差勁天主教徒同化一事,跟以色列子民對崇拜偶像的埃及人產生認同心(備註一)的危險相比,完全是微不足道的──後者所意味的凶險,不是杞人憂天,不是空穴來風;當他們任由自己有限的意志做主一個月之久,這墮落就殘酷地證明了那是種什麼樣的危險:墮入最低劣卑下的偶像崇拜;雖然,不久之後,當以色列人的領袖發現子民們對偶像貢出這樣的獻禮,便吩咐他們將貢禮獻給真神。無論如何,那是不曾或歇,而且迫在眼前的危險,帶來的也是最可怕的威脅:正是為了防備這危險為禍,上帝不只頒下誡命、動用威脅、許下承諾──最為急切、反覆、又動人心弦的那些──而且還定出一些臨時律法,其嚴厲無情之程度,幾乎足以在一時之間,遮蔽祂在子民眼裡的仁慈形象。當時在祂治下,每一道明文的律法,每一則引據律法而得到的裁判,其首要的目標就是讓子民們注意到神對偶像崇拜的痛恨;那是當以色列人向前突進時,以迦南人的鮮血寫成他們身後腥紅足跡的恨意 ;而更為嚴厲的教訓,只怕是用他們自己失親失怙的淒涼與黑暗寫成──當他們的年幼子女於耶路撒冷的街上昏迷不醒,或者當獅子把牠的獵物拖至撒馬利亞的沙地中 。然而,即使針對這致命的危險,祂不曾以這種方式做出防備與規誡(從人類的思考角度,這其實是最簡單、最自然,也最有效的方式):將能夠愉悅神之官能、能夠具現神之創意,或者能夠定下關於神寓居之處的想法──將凡是這類的事物,排除於對真神的崇拜中。上帝拒絕採用的這種方式。為了自己,祂要求這類榮耀;為了自己,祂接受當地既存的寓所──那些,原本是異教的崇拜者向偶像偽神獻上與付出的。祂這麼做的理由何在?非得要有神殿的輝煌,祂神聖的光耀才能呈現或映照在祂子民的心靈中嗎?啥!那些曾經見過埃及的巨河,在祂的天譴之下成為一片血河,直到入海方休的上帝子民,還非得要有那些奼紫奷紅不可嗎?啥!那些親眼看到天堂之火猶如一件赤焰之篷般落在西奈山上;看到天堂黃金宮殿之門打開,迎接他們那位身為凡人的領袖──對他們來說,金燈與天使會是不可或缺的嗎?啥!當他們親眼見過,紅海的銀色波濤如何纏住馬匹和騎士的屍骸,將其捲入旋然成弧的渦心中,還會需要銀色的弧鉤和緞帶嗎?不,事情不是這樣。一切之所以如此,就只有一個理由而已,一個永恆不變的理由。那就是,當時天主與人類締下之聖約,要有一些顯諸於外的徵兆跡象不停常伴其右,代表其效力依然延續、不曾有斷,也代表聖約之常存於上帝心中。於是,人類之接受與主之約定,可以藉由他們愛與服從的外在表徵,而予以標示和表明,並且將他們的自身以及意志,託付給上帝的意志;而同時,他們對上帝的感激之心,那不曾對祂有片刻忘懷之情,直接也有了具體的展現和歷久不衰的確證──這確證即是:人們對祂所敬呈之物,不只是牛羊牲畜的初穫,不只是大地產出的果實,或者收成中的一成,而是由智慧與美麗構成的一切珍寶,是能行創造發明的思考,是能出工夫勞力的雙手,是林木之豐,是岩石之重,是鋼鐵之利,是黃金之耀。
且讓我們別要來到了今日,便忘卻了這項清楚明白而不曾廢止的原則,或者容我說:只要人類依然自天主處拜領塵世之禮物,這就是不可能遭到廢止的原則。人類必得從自己擁有的一切裡,向天主呈交祂所定下之稅課;獻禮,必須是以技藝和錢財、以力量和心智、以時間和苦勞,虔敬地完成;否則,就這樣的精神而言,並且在這樣的程度上,上帝就是被世人給遺忘了。而假如《利未記》所述之獻禮與基督教所規定的有任何差異,這差異就或許就在於:後者在種類範圍上變寬了多少,在意義的維繫上就鬆動了多少;因為後者乃是關於感恩,而不是關於犧牲的獻祭。對此,若去藉口:如今,神之居於祂的殿堂,已經不再是望而可見之事。這是說不通的;唯有我們對祂不夠虔信,上帝才會望而不見。同理,有其他更急切的或者更神聖的使命等著我們,一樣不能作為藉口;顧此,也不可失彼──然而,這類反對理由,即便是經常站不住腳,卻必須用更明確的說法予以回應。



曾有人論及──其實,作為一項確切無誤的道理,它應該一直不斷被人提起:為窮苦之人服務、讓更多的人知曉上帝之名、遵行實踐那些使上帝之名得以神聖的德性,凡此,比起獻出物質禮品至祂的殿堂來說,乃是更美好、更能為吾主增光的獻禮。事實確實是如此。那些認為還有其他獻上祭禮之種類或方式,可以將上述行為取而代之的人……讓他們遭受災厄吧!人們是不是現在就需要一個祈禱的場所、需要聆聽祂的話語呢?那麼,這就不是去磨光柱面、雕飾講壇的時候──讓我們先做出可以遮風蔽雨的牆壁和屋頂。人們是不是需要家家戶戶都能聽到講道、需要今日明日都有食糧果腹?那麼,我們需要的是執事和牧師,不是建築師。我強調這先後順序,也堅持這輕重緩急;不過,我們且審視一下自身,看看這是否確實是個理由,可以為我們難登大雅之作,以及為其中透漏出來的低劣水準做個辯解。問題之所在,不是對比神之住所與受祂所慈愛的窮苦人民;不是對比神之住所有無違背祂的福音所述。問題是在於對比神之住所與我們自己的住所。我們的地板上難道沒有整齊貼上彩色方磚?天花板上難道沒有神話壁畫?我們沒有在走廊挖空的側面放上雕像?沒有在密室裡收藏鍍金的擺設?櫃子裡沒有高價珠寶?──而這些,哪怕是其中的一點點,有被拿出來作為獻給主的禮物嗎?這些東西其實是,也本應是一種跡證,代表上帝命人類為管理塵世的萬物之靈,而人類已經投入了足夠之物在完成祂這麼做的意圖上,同時也代表了我們手上的剩餘之物,可以讓我們用在自己的享受上。但是,同樣是享受,有比這種自私的方式還要偉大、還要值得驕傲的選擇:將我們手上之物的一部分挪為敬神之用,以呈獻來供神作為記念 ──我們的歡樂,同我們的辛勞,因為在賜予我們力量與報償的上帝心上,才是神聖的。如果沒有做到這一點,我真不知道人們是如何開心地繼續保有這些世俗財產。給自己家門口做個寬大拱門,再鋪上門台,卻放任教堂只能將就小小的窄門,和那面經無數人踐踏而失色的底石,這樣的想法──一邊用各形各樣昂貴奢侈之物替自己寢室增色,一邊忍受神殿只有徒然四壁、空間大小不容旋馬──這種想法,我實在無法理解。事實上,兩者之間甚至很少會出現多麼因難的選擇,人們也很少需要否定自己的欲求到多大的程度。是有一些例子顯示,人們的幸福和心靈活動,取決於自己家裡是否擁有相當程度的物質享受,但那只是個案;在那種情況下,那些享受稱得上是真正的樂事,人們感受、品嘗、並且得益於它們。但是,多數時候,人們利用不到這些奢華之物,反之它們也沒有辦法帶給人樂趣;一般人的財力沒辦法達到那種境界,而依他們的財力能夠取得的東西,卻沒辦法帶給他們快樂,於是說不定就被省下來。隨著本書內容繼續往前,讀者將可以看到,我並不是倡導要力求自己居處簡僕無華的人。我會欣然地,在可能的範圍內,盡量讓居處華貴、美麗,並且得到悉心照料;不過,如果是自己的住家,我就不會把錢浪擲在沒有人會注意到的精品和俗套上,以及屋頂的飛簷造型、門身的木紋處理、簾幕的流蘇,或者其他千種萬種類似的東西上;人們對其已經可笑又漠然地習以為常──其實完成這些東西,光是普通的水準,也要百工斯為備;然而它們卻從來不曾有幸,可以帶給人們一絲一毫真正的滿足;或者它們已經幾乎沒有實際用途,除非你要說最被人打從心底輕蔑的用途──這些東西,人一生的積蓄,它們可以索去一半,但是生命中的安適、尊嚴、活力、便利,以及頂天立地的大丈夫氣概,它們破壞的還不只一半。我這番話,是本於親身經驗而發。我知道住在簡陋的小屋,對著松木屋頂地板以及雲母石的壁爐,是什麼樣的感覺;我還知道,在許多面向上,相較於腳底有土耳其地毯、頭頂有鑲金天花板,壁爐外面有鋼條爐柵,連炭攔都磨過光的房子,住在前面那樣的小屋裡,還更健康、更快樂。我並不是說,這些豪華的事物沒有它們應在之所、恰當之處;而是,我得特別強調,犧牲在追求住家奢華方面的花費,就算沒有因為造成居住的不適與成為家中的累贅,而變成全部付諸流水,或者變得不知為何而為;依然,要是家家戶戶,願意把這種花費的十分之一貢獻出來,然後明智有效地加以運用,就可以替全國每一座市鎮都建造一座大理石教堂;一座甚至連我們每天從近處經過,當它印入眼簾時,就會覺得愉快與幸福的教堂,一座從遠處觀之,就可帶給我們雙眼光芒的教堂;這樣的教堂,將昂然鶴立於或紫或黑的群屋眾房之中。



剛剛我是說為每一座市鎮。我並不會希望為每座村莊都蓋座大理石教堂;不,我之所以要大理石教堂,所追求的不是它們本身,而是能將它們建造出來的精神。任何視覺上的可觀,於教堂來說都是不需要的;教堂的能量並非源自於此,教堂的純潔某個程度上甚至與它有所抵觸。鄉村寺院的純樸,美麗更勝於都市神殿的雄偉。況且,對人們來說,外觀的雄壯威嚴是否成為過一股力量,讓他們真的多少變得更加虔誠?這真的太可疑了。然而,如果是對建造教堂的人來說,「雄偉之感」一直以來都是,將來也必定一直會是促進虔誠之心的源頭。因為我們要的不是教堂,而是犧牲獻祭;不是生出欽佩之情,而是實際向主崇拜。不是受,而是施(備註二)。你看,這種精神若能被所有人理解,那些來自不同階級、想法水火不容的人們,他們對待彼此就能更寬容不知多少,其行為也將更高貴不知多少。不必用喋喋不休、自吹自擂的成就讓他人感到不快。你也可以用謙遜自抑的方式獻出你的貢禮──在一面班岩上削下一、兩片石材,儘管這石頭的珍貴處,只有那些跟你想法一樣的人才知道;在某些柱頭的浮雕上再多下一個月的工夫,儘管這雕工的妙處哪怕一萬個參觀者裡頭,還不到一個會看到,更不用說會喜愛;查看構造物裡的石磚,是不是就連最不重要的一塊都是完整而堅實的。這些東西,對在意的人來說,會清楚而且有力地進入他們的眼底;而就那些不在意的人來說,至少不會引起他們的反感。所以不要認為這是多麼愚蠢的一種想法,也不要認為這是沒有實用價值的一種行為。以色列國王用天大的代價才買到,用來緩解亞杜蘭河沙的那桶伯利恆井水,它的實用價值在哪裡?然而,難道因為這樣,這水該讓國王喝了才比較好嗎?基督熱愛世人而犧牲的行動,它實用的價值又在哪裡?──對不實用行為予以反對,也就是我們現在正要去駁斥的論調,一種永遠死氣沈沈的論調,其最先提出者,正是那位居心不良的人   。因此,且讓我們同樣別去追問:我們向教堂提出的貢獻,實用價值在哪裡?那些東西是為了我們而脫離我們所有,這至少比我們將它們留存於身邊要來得好。或許對他人來說,這麼做也是更好的,無論如何,至少是有這種可能;雖然,我們對於這樣的想法,必須無時無刻,盡其可能地遠遠迴避──教堂之雍容華貴,能讓禮拜的成效或者講道的力量,得到實質的增加。不過,無論我們貢獻的是何種行動、何種物品,都別讓它影響了前者的真誠,或者削弱了後者的熱忱,甚至竟似要加以取而代之一樣。那正是天主教不良教義的失當和謬誤之處,其直接抵觸了基督信徒敬獻的真正精神。關於這點,某些天主教徒對待教堂的方式,乃是極佳的示範;徹頭徹尾,它都是「表面工夫」;他們教堂裝飾的邪惡與危險之處,完全不在於它所呈現出來的現實──名副其實的富足與藝術,直教任何下層百姓都無可一窺──而是在於它奪目的光彩、浮華的粉飾;在那鍍金神壇、人物畫像;那素灰教袍上加了的繡花,以及滿滿都是的人造寶石。這些,全部都不時在橫加阻撓我們,去發現潛藏在他們建物裡那些真正美好或偉大的部分(備註三)。既不是要去展示,也不是為了回報;既不是為了贏得讚美,也不是為了買到救贖──這種感恩之敬獻,完全不在(那樣的)天主教徒的觀念裡。



然而,我自己也特別反對這種觀點:在論及獻禮之可被接受,或者論及它的實用價值時,除了由呈現獻禮的精神所賦予者,通通加以否定;儘管如此,值得一提的是:任何正確的、理論上的原則,若能在實際上盡力去遵守,至少會帶來一項次要的好處,這點從來沒有例外。當上帝命令以色列人,獻出本是祂財產的那批初收的果實,作為他們忠誠的證明時,他們的奉獻,終究還是得到了報償,關係直接而具體可見的報償:果實的收成增加了。富足、長晝、平安,當時乃是獻禮時上帝應許的,也已實際獲得的報償,即便這些報償並非獻禮予上帝的目的所在;人民交付給庫房的什一稅賦,乃是上帝明示欲得到祂賜福的條件,而祂的賜福是沒有任何空間可以收藏得下的。於是,這會是一個不變的原則:神從來不曾忘卻人們任何基於愛祂而為的事務或勞動;而呈獻給祂的,不論是什麼事物或能力,只要是其中第一流的、最高級的,祂都會將之增為原來的七倍之多。因此,雖然對信仰來說,接受藝術的服侍不必然會有所助益,但對藝術來說,在它將替宗教效勞作為首要獻身的對象以前,是絕不可能開始勃旺興盛的──以建築論,建築師和出資者皆需向其獻身;前者要一絲不苟、認真誠心、充滿熱情地,完成他的設計;後者則是在經費方面,較諸他供給自己私人喜好之花用,至少要再多一點乾脆,再少一點算計。就這麼一次,讓這項原則得到我們徹底的肯定吧!不論它在現實實踐上,會遭遇多少冷漠以對、多少打擊壓迫;不論它實際能發揮的影響有多麼微薄;不論人們的虛榮和自我中心會對這項原則的神聖性造成多大的反效果;只要單純承認肯定它,就可以替人們帶來報償。況且,至今世人所累積的才智與資源所能提供給藝術的刺激與活力,將會是自十三世紀以來僅見。我之主張這原則,確實是把它當成國家民族的大事來看;而我這番期待:任何偉大的能力和虔誠的信念,都能得到任其一展長才和實踐正信的處所,的確是應該要推至更寬泛的層次上。不過,我所意指的對藝術的刺激,就人世的角度而言,終將有其局限所在;而且本質上,要獲得這種刺激,就需遵循獻祭精神所要求的兩大條件:其一,必須對任何事物都一律盡自己之全力;其二,不論結果,只要是勞力付出的增加就應該視為建物之美因而得到了增進。接下來,再容我論述以這兩個條件為前提,可以運用在現實面上的推論之後,本章即無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