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緒論 數位化的帶動,使得傳播科技快速發展,將媒體的形式徹底改變,過去傳統單一媒體的傳播方式,透過數位化的重新組合與寬頻網路的傳遞,形成媒體(media)、電信(telecom)與資訊科技(IT)相互整合,經過長期發展形成匯流(convergence)的新興產業。Baldwin & McVoy在《大匯流》一書中說明(Baldwin & McVoy,1996):「寬頻通訊系統」(Broadband Communication)已經形成,它將聲音、影像及資料整合起來,儲存龐大訊息供隨時選取(On demand),並集合互動功能於一身。不久之前,電話、有線電視、無線及電腦工業都還是壁壘分明,現在這些產業卻匯流(convergence)成一個整合寬頻系統(integrated broadband system)。 自1990年代開始,數位科技的快速發展與壓縮技術、網際網路科技普遍運用,使得通訊與傳播市場間固有的界線日趨模糊,產生匯流之現象,Pool(1983)指出,過去為不同媒體所提供的服務,如今可由一個媒體提供;過去為一種媒體所提供的服務,如今可由不同的媒體提供。目前的有線電視網路與電信網路均可用以提供寬頻服務,且互跨經營的機制漸趨成熟;網際網路亦可提供通信服務及廣播服務;OECD(1992)則觀察到電信與傳播產業間的匯流概念發生於三個層次,包括:網路層(network level)、服務層(service level)及組織層(corporate level)。 近年來國內針對數位匯流的研究增加,但大多只聚焦在閱聽眾、內容、政策法規與產業分析等單一個別面向的研究,同時探討數位媒體匯流產業的整體分析並不多。然而,個別議題的研究並不等於匯流環境的全部,且個別平台的最高發展策略及經濟利益的最大追求,也無法組合出整體數位媒體匯流產業的發展模式。尤其,有必要深度思考匯流媒體下的閱聽眾、匯流的媒體的現實與媒體間的競爭、合作關係,整合考量匯流的複雜性、流動性與互動作用。 行政院經建會於2008年12月15日通過「新世紀第三期國家建設計畫(2009-2012年)」,其中「國家發展政策主軸」之「空間再造」第五項即為「智慧台灣」。內容包含建構無線寬頻與數位匯流網路,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運用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資訊與傳播科技),整合創新政府服務,打造智慧環境,推動智慧交通相關服務與應用。我國數位匯流產業的變遷未來三年為一重要關鍵時期。因此,在快速變動的匯流趨勢下,除了掌握相關產業的現況與未來走向,閱聽眾的媒體使用在新技術、新思維環境中,有何衝擊、對應與轉換?尤其,數位媒體匯流下,政策法制如何因應整合,才有助於媒體匯流走向良性競爭的發展狀態?對於消費者、媒體產業經營者以及政府而言,其實環環相扣,這也正是本書亟需思索的原因所在。 第一節、我國數位匯流產業現況 一、電子媒體(無線電視 有線電視) 無線電視 2008年底我國有5家無線電視公司(基金會),分別為臺灣電視公司、中國電視公司、中華電視公司、民間全民電視公司、公共電視台。無線電視採用數位化技術傳送節目訊號,可提高抗雜訊的能力,故可提升電視節目的畫質及音質水準。1 個類比頻道的頻寬可以傳送3 個標準畫質數位頻道節目訊號,故可以增進電波頻率利用的效率,並提升電視節目訊號品質。至2008年12 月,我國數位無線電視業者業已完成數位電視電臺19 個站的建置,服務總人口數達到2130 萬人,提供民眾另一個視訊服務選擇(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2009)。 在無線電視數位化的推動上,目前面臨的問題有:數位無線電視台之普及率偏低、數位電視補助機上盒之政策未定,且數位無線電視並未提供高畫質電視節目內容,製播高畫質頻道之業者目前仍不多見。再者,數位匯流之頻譜管制機制尚未建立,在類比電視轉數位化後,原有的頻寬使用出現閒置頻寬,這些閒置的頻寬的空出如未能善加利用,將產生資源的浪費,因此如何就閒置頻譜進行利用,成為電視數位化後的重要議題。其次,數位電視執照發放亦為政策規範應妥善考量之因素,配合目前政府對於數位電視執照之發展,應對於公益頻道及數位電視基金之用途建立一定之規範。 近幾年,我國無線數位化政策雖已有相關頻譜回收的規劃,但對於國外已全面回收類比頻道之經驗,卻仍有參酌之空間,諸如分區回收的機制,其人力及補貼措施,均可集中在該地區完成的模式為參考依據。然而,無線頻譜回收與再利用,涉及廣電三法修法、有線電視平臺營運管制、通訊傳播基本法修法、消費者保護措施以及電信法等資通訊相關法規之修訂。另外,行動電視執照發放、頻譜規劃與回收、數位電視之費率管制與審核制度、不同類型之數位電視內容管制規範、公平競爭規範及跨業經營或數位電視之跨媒體經營規範等法規與政策,皆應可同時再予以檢視。換言之,無線數位化的推動應配合全面調整資通訊相關政策,以避免法規成為數位電視產業發展之障礙。 如從社會服務價值加以思考 ,無線電視不同於其他媒體通路在於其公共資源的思維,因此,無線數位化發展與普及關鍵,除應有足夠多的內容可消費者選擇外,相關設備之產品售價也是不可或缺的考量因素;亦即,保障消費者既有的收視權益,避免消費者因數位訊號轉換而無法進行既有的收視行為,皆需納入政策規劃。政府應配合數位匯流相關法規之整併,制定播送平台義務規範,例如開放接取、無差別待遇、對暴力及色情內容播送規範等,以保障消費者視聽權益。除此之外,也應評估是否需要制定本國節目自製率補助標準及認定對象的政策,一併涵括在推動無線數位化政策範疇。 有線電視 截至2008年底已取得營運許可之系統經營者共計62家,依規定均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組成。因有線電視係分區申設許可,不能任意跨區經營,業者以多系統經營型態進行整合。依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提報股權資料判斷,2008年底各集團於有線廣播電視所占有之家數及比例如下:中嘉集團(控股公司:中嘉網路公司)計10 家、凱擘集團(控股公司:凱擘公司)計12 家、台固媒體(控股公司:台固媒體公司)計6 家、台灣數位光訊集團(控股公司:台灣數位光訊科技公司)計4 家、台灣寬頻(控股公司:台灣寬頻通訊顧問公司)集團計4 家、不屬於以上5 家多系統經營者(MSO)之其他系統(含3 家播送系統)業者計28 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09)。 台固在2006年併購富洋有線電視,而在2007年富邦集團藉由收購台固,讓過去業務集中在行動通信市場的台灣大哥大也跨入固網市場,並進入有線電視領域,2009年9月16日在收購凱擘之後,使得台灣大哥大在原有的45萬有線電視用戶數之上,用戶數再擴增100萬個以上,將以約32%的市佔率成為台灣最大的有線電視市場龍頭(表1)。在擁有播出系統與頻道供應下,台灣大未來是否進行市場壟斷,對消費者權益造成影響,仍需持續觀察。 在普及率部分,依據內政部戶政司網站公布2007年第四季數據,我國家庭總戶數為751萬2,450 戶,各有線廣播電視(播送)系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2007年第四季訂戶數資料顯示,全國有線電視總訂戶數為468 萬5,872 戶,因此,有線電視家庭普及率為62.37%。然而,根據交通部電信總局有線電視普及率調查統計目前已達八成(MOTC,2007)。 根據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CBIT於2007年11月公佈之北區有線電視頻道表,目前北區共有108個頻道,已登記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者計有77家、提供155個頻道,其中第三頻道為公用頻道。(CBIT,2007)。政府於2004 年12 月13 日發佈的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與管理規則中,明白指定各有線電視的第三頻道為公用頻道,落實社區民眾的「媒介接近使用權」;其積極目的在保障言論自由,落實民眾擁有表達意見之管道,促進社會多元發展(宋金燕,2006)。然而今日台灣媒體生態,公用頻道多淪為政經力量與利益組織的掌控,在地聲音無法登上主流媒體,頻道成為政令宣導工具。 我國有線電視自2003年起投入有線電視數位化之推展,至2007年第四季62 家業者中,計有38 家業者完成頭端數位化建置(實際推出數位服務者29 家),分布14 個縣市。就有線電視系統末端數位化部分,我國有線電視總收視戶數為468萬5,872戶,數位機上盒戶數為19萬317戶,數位服務普及率為4.06%(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08)。以上數據顯現電視數位化情形偏低,確實有待開發、成長。我國有線電視數位化政策推動多年,但因影響層面廣,牽涉結構複雜,過程遭遇許多阻礙。 二、新興媒體(網路電視 行動電視 電子書) 網路電視 「網路電視」可分為「網際網路協定」電視(internet protocol TV)與「網際網路電視」(internet TV) 。「國際電信聯合會- 電信標準化組」(ITU-Telecommunication,ITU-T)「網路電視工作小組」(IPTV focus group)(ITU,2008)將「網際網路協定」電視定義為:在受管理的「網際網路協定」為基礎的網路,以提供多媒體服務(如電視、視訊、音訊、文字、圖像、資料),同時具備品質的服務、經驗、安全、互動性與可靠性;而「網際網路電視」則為:在網際網路的網站上觀看到一般的廣電節目,也就是「網際網路協定」電視定義以外的電視服務。 IPTV應是以電視機為主要接收終端,我國目前提供完整IPTV 服務的平台營運業者,分別有中華電信MOD、威達超舜Vee TV、我視傳媒I'm TV、互動王ZINTV、中華聯合電訊集團等五家業者,其中我視傳媒I'm TV 雖然以電腦端的影音服務為主,但近幾年也開始提供電視端的IPTV 服務。 中華電信大約在2000年左右就展開籌辦MOD 的計畫,直到2004年的3 月份才正式推出IPTV服務,初期服務只限定在台北縣、市與基隆市,目前則已擴及整個台灣,正式營運至今約六年左右的時間。估計中華電信投入超過40億元的資金在發展MOD 業務上,整體用戶數則在2008年第一季正式超過40 萬41戶。在MOD 的IPTV 服務之前,中華電信hi Channel的網路電視影音服務已發展多年,未來兩者將可能有更緊密的結合(中華電信,2008)。 台灣互動電視TITV 成立於2006年,目前是中華電信MOD 最主要的頻道營運商。由於中華電信MOD在2007 年底回歸電信法的規範,不得經營頻道與節目內容,台灣互動電視即成為MOD平台上整合頻道內容的供應商。 行動電視 全球無線電視的技術標準大致上可以分爲兩大類:一類是基於廣播方式的,主要有歐盟的DVB-H、韓國的T-DMB、日韓的S-DMB、美國高通公司的MediaFLO、日本的ISDB-T;另一類是基於雙向傳輸模式的,包括基於地面通訊網路(GSM/UMTS)的MBMS、及與CDMA2000 對應的BCMCS,與無線寬頻網路技術WiMAX;目前以DMB、DVB-H 技術商用進展較快,其全球行動電視標準發展比較結果,將以DVB-H 系統相較於有優勢。依循先前數位電視所採用的歐規DVB-T 標準,行動電視DVB-H 規格與DVB-T 向下相容,有助加速行動電視發展。 目前全球各大3G業者都已推出透過行動通訊網路用手機看電視的服務。我國行動電信業者包括: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威寶電信、遠傳電信也都有此項服務。但透過3G網路看電視,目前還有切換技術的問題。為參與我國行動電視服務,各3G業者皆配合「手持式電視實驗性試播計畫」各投標廠商申請試播執照。遠傳、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威寶皆支援支援中視、公視。在台灣,中嘉網路公司(CNS)暨台灣電視公司(TTV)共同宣佈與高通簽署合約,以進行高通之MediaFLO 技術在台灣之技術性試播。2007 年3 月開始的技術性試播,將包含四個中嘉網路暨至多三個台視的即時性節目。國內「手持式電視試播計畫」團隊,使用歐規DVB-H 技術的有中視、公視、華視三組團隊,美商高通結合台視團隊採美規Mediaflo 技術。 電子書 根據牛津辭典(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對於「電子書」的解釋為,可以在電腦螢幕與手持式電子設備上呈現的書本,並取代紙本印刷形式。 經濟部工業局表示,目前我國非常重視電子書相關產業鏈的發展,台灣可望藉此契機踏出過去傳統科技事業只能從硬體出發的限制,除了電子書的閱讀器外,其他諸如電子書的內容、數位出版的程式、交易平台及電子商務等,從硬體到軟體的產業都能帶動。目前市場上銷售的閱讀器大都是出自台商之手,例如造成市場風潮的Kindle,是採用元太的模組,並由鴻海生產製造。工業局計畫催生2~3家華文電子書內容交易中心,已經浮出檯面的則有遠流、博客來、PC HOME、誠品、中華電信、遠傳與台灣大哥大等。至於電子書的數位內容,除了城邦、中時、聯經等出版商表現出強烈企圖心,過去仰賴出版社的自由作家也可望加入戰局(經濟部,2009)。 全球電子書閱讀器產業規模預估2009年將達到305萬台,成長率為177.3%,2010年將769萬台規模,成長率為152.3%,預期至2013年的產業規模將達到1,976萬台。根據資策會MIC的統計,美國2009年上半年電子書內容經銷市場規模為6,340萬美元,已經大幅超越2008年的5,240萬美元(資策會,2009)。電子書產業已跨過產品導入時期,此階段培養出消費者使用習性、內容整備度、營運模式及資訊技術的成熟發展,將電子書產業推向產品成長時期,觀察今年美國上半年電子書內容經銷市場規模,電子書在2010年將可望成為高度成長的產業。 根據資策會FIND(2009)最新調查顯示,針對使用者對電子書閱讀器使用意願較高的學生族群與上班族群進行分析,有將近五成(49.5%)的學生族表示未來願意使用電子書閱讀器進行閱讀(非常願意13.0%,還算願意36.5%),50.4%的學生族則表示不願意使用(不太願意38.9%,非常不願意11.5%);有四成二的上班族表示未來願意使用電子書閱讀器進行閱讀(非常願意6.2%,還算願意35.8%),五成八的上班族則表示不願意使用(不太願意45.9%,非常不願意12.1%)。整體來說,兩族群對於電子書閱讀器的認知度皆在五成以上,而上班族的認知度高於學生族,然而學生族未來願意使用電子書閱讀器進行閱讀比例高於上班族,是較具潛力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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