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與法律
作  者╱
沈中元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藝術系列
出版日期╱
2025/09/01   (3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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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626-366-504-0
書  號╱
1Y38
頁  數╱
312
開  數╱
20K
定  價╱
400



藝術家如何透過法律的學習獲得權利保障?
文化人如何透過法律的看護找到資產保存與產業商機?
法律人如何為藝術創造建構保護的制度與規範?
你不能不懂的文化藝術必備的法律知識入門。

文化藝術的創作工作,不論是歌唱、舞蹈、戲劇、美術、攝影、錄音,或是建築、電腦程式設計等領域,工作者以全新的創作來增進文化的進步,推動文明的發展,對於人類的文化資產有著智慧累積的貢獻。但藝術工作是智慧的創新推動,社會必須對創作人之智慧成果給予權利保障,才能鼓勵更多的人,投入創作的活動,帶動更進一步的文化發展。所以必須制定著作權相關法律保障。

創作者不能不懂「著作權法」,文化人不能不知「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藝術團體一定要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而一般民眾希望了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從一般民眾需要發想,從藝術創作立場思考,擬定文化藝術學習必備的法律知識入門,讓讀者從容學習。

沈中元

綽號:豆腐教授
現任:國立空中大學副校長
   國立空中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
   國立空中大學臺中中心主任
   臺中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學歷:上海復旦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花蓮縣文化局長
   新北市樹林社區大學校長
   國立空中大學學務長、公行系主任
   國立空中大學臺北、新北、桃園、高雄、花蓮中心主任
   國立臺灣師大兼任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職涯中心講座
   新北市政府、立法院、交通部鐵路局、高公局性別平等委員
   行政院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講座
   考試院國家文官學院講座
   司法院法官學院講座
   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講座
   經濟部專技人員研習中心講座
   內政部海巡署教育訓練中心講座
   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公訓處講座
   國泰、富邦、新光、友達等著名企業培訓講座
   扶輪社、獅子會、婦女會、商業會、工業會、家長會志工團體成長講座
   味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證照:教育部教授證書142662號

專書著作:《兩岸文化政策比較研究》、《藝術與法律》、《行政組織與救濟法》《文化行政與政策分析》、《文化機構與藝術組織》、《全球化下非政府組織之發展策略》、《兩岸立法制度》、《立法理論與實務》、《中國大陸立法職能之研究》,等九本大學用學術專書。

散文書:《在33個夢想的地方打卡:談用旅行驅動人生夢想》與《愛是最美最遠的旅行:談旅行發現的生活智慧》影音有聲書。

第一章 著作權的基本觀念
第一節 文化藝術創作與著作權
第二節 著作權保護之要件
第三節 著作人之確定
第四節 著作之類型

第二章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第一節 著作人格權
第二節 著作財產權

第三章 著作權之變動
第一節 著作權讓與及藝術授權
第二節 製版權、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與防盜拷措施之保護
第三節 著作權仲介團體

第四章 著作權之限制與侵害救濟
第一節 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第二節 著作權侵害之責任

第五章 藝術與文化資產保存
第一節 文化資產保存的概念
第二節 文化資產保存的法制

第六章 藝術與文化藝術的獎助
第一節 文化藝術獎助的理論基礎
第二節 文化藝術獎助的法制架構

第七章 藝術與文化創意產業
第一節 藝術與文化創意產業概述
第二節 中國大陸文化產業政策
第三節 臺灣文化創意產業政策
第四節 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評析
第五節 兩岸文創產業政策執行與評估

附錄
附錄一:著作權法
附錄二:文化資產保存法
附錄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參考文獻

試閱


超圖解芭蕾史中
的關鍵時刻
超圖解鋼琴合作
1:是誰謀殺了
音樂家
新素描講義:從
入門到進階的學
習指南
德勒茲與藝術理

206排練場裡
的微光:一個表
演教練的教學手

T形理論:藝術
史與作品認識論




第六章 藝術與文化藝術獎助(節錄)
第一節 文化藝術獎助的理論基礎
社會的發展是一個動態的前進過程,不同的時代裡,文化藝術隨著與經濟、政治、文化、環境等發展因素的互動影響,而有不同的樣貌。文化藝術在國力強盛的年代裡,有著蓬勃發展,在政治紛亂的年代裡,也留下文化藝術的印記。

文化藝術活動,是人民心靈管理的一環,國家在今天給付行政的時代裡,是否應該有文化藝術的補助行為?在理論上是個肯定與否定的爭議;但在實務上,各國直接間接的行政行為以支持文化藝術,也是既有的事實。本文從理論基礎、法制架構、審查機制,說明文化藝術獎助的現狀。

一、反對說
反對政府補助藝術的論者認為,何種類型的藝術可受到補助?以及藝術補助的對象?均是由政府所選擇決定,但是政府卻難以說服並要求納稅人同意以公共財補助藝術。例如,有人將歌劇視為外來藝術,因而懷疑補助歌劇的意義;有人質疑公共電視的補助,只是滿足中上階層而非普羅大眾;也有人認為,「如果一個社會不贊成國家進行藝術檢查,那麼也不應該贊同藝術補助,因為政府的藝術判斷並不可靠。」(劉新圓,2006)。

Ernest Van Den Hagg反對針對藝術進行補助:認為藝術促進社會和諧之功能,對美國不適用,他以歐洲歌劇在美國的演出為例,認為根本無助於美國國家認同的建立或維繫。認為全民納稅不應只補助上流社會與中產階級所偏好的藝術,高級藝術是上流社會及中產階級所偏好且願意為其付出,然而卻不能強迫以全民的納稅去補助,這是不合理也不公平的負擔。認為補助對藝術反而有害,任何政府所做的藝術審查制度均難以使人信服,事實上政府官僚根本無法分辨藝術品質之優劣良窳,而為避免爭議,政府將只會齊頭式地,對所有藝術團隊或藝術家進行補助。而在這種一視同仁的情形下,必定會招來所謂之「假藝術家」來分食補助大餅,而排擠到對真正藝術家之補助資源,如此,公共預算會被浪費在毫無價值的作品之上。除此之外,亦擔心政府提供的財政補助、相關法令與官僚程序的運作,可能會引入過當的管制及監督效果,甚至會扭曲了藝術市場的自然運行」。同時,由於藝術工作者為獲得資助或補助,其藝術表現方面,可能會迎合資助人或補助者之需求或價值偏好,因而,財政補助本身亦不免對藝術工作者之創作自由度形成干擾。(Ernest Van Den Hagg,1979:63)

二、肯定說
(一) 經濟觀點
如果將文化藝術活動視為一個自由市場,許多經濟學家都主張文化藝術產品中關於公共財的性質,以免完全由市場機能決定,造成文化藝術活動供給不足而影響社會進步。市場失靈時、政府部門有理由直接或間接干預經濟活動,以維持人民的享用文化藝術的公平權利。

Alan Peacock認為,環境品質的提升要靠各種文化財的投入,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假設是,環境品質之水準,有賴文化財的投入,但其本身之生產卻不足以達到社會之需求量,除非有某些政府基金資助之。一國的文化產業可吸引觀光客,可視為國家無形的出口。(Alan Peacock, 1994:167)

主張政府應強力介入,以導正自由市場機制的福利經濟學,對自由市場的諸多缺點提出批評,認為市場無法充分發揮以確保以確保國民獲得最大福利,政府因具有廉潔、能力、公正等特性,是於在自由市場並不理想的狀況下,對產業作有利的干預。福利經濟學者認為,在自由市場經濟體制之下,原本就不可能存在能讓所有利用人,得以聯合分擔製造費用的有效機制。很多時候,在知識或者文學藝術的領域裡,創作的成本極為昂貴,但散布的成本卻很低廉。因此認為比較可行的理想解決方法,是由政府補助創作者,而在創作出大眾社會所需要的作品後,再由政府免費提供拷貝給需要的人。(陸民仁,1971:281)

本文認為,文化藝術商品有其經濟及心靈效益。例如保護文化資產、提升人民美學素質、保存文化和價值觀、教育慎終追遠的品德功能等。文化藝術產品的創作,創作人在文化產業的投資通常不易獲得直接、或者相當的回報,故政府會了整體人民生活的素質提升,也就該扮演支援獎助的角色。

(二) 社會觀點
社會學者Hye kyung Lee認為,在分配社會資源上,市場機制、自由競爭被認為是最有效率的方法,但在1997年工黨上臺後,「社會影響力」成為文化政策的重心。政府當局認為市場機制不但不能解決社會問題,反而可能會產生更多社會的裂痕,造成「社會隔離」。造成一個人的全部或部分被隔離於社會、經濟、政治或文化之外的動態過程。文化既然是人們的生活方式,包括知識、態度、信仰、價值觀等。則文化成為政策的中心,在國家掌控失業及貧窮的能力逐漸式微之假設下,文化因素被視為經濟融合的關鍵元素。政府當局認為藝術可直接影響人們的生活方式,更可培育出自信、有創造力的人民。

提倡者認為,藝術是一種有效且省錢的影響社會之方法,藝術的「社會影響力」成為官方論述文化政策的重心,很明確的表示藝術不僅能帶來降低長期失業率、減少犯罪、更好的健康等重要成果,更可幫助實現個人自我尊嚴、社區精神及社區自我重生的能力。在這樣的論點下,學者認為「藝術有促進社會融合之功用,故支持政府提供文化藝術補助,藝術活動被期許不僅只是創作或成為文化產業的一部分,更被定位為一個可以促進社會融合的行為。「政府及社會賦予了藝術活動更多的責任,藝術團體或組織必須創作出對社會有正向意義的節目。」(Hye kyung Lee, 2005)

(三) 哲學觀點
從至善論出發,根植於哲學基礎。至善論觀點認為人類的幸福來自於潛能的具體發揮,政府應藉著教育來鼓勵人類發展潛能,政府應該鼓勵人民選擇較優良的生活。至於「較良善的生活」的評斷,至善論者認為是「客觀的」標準,而非是主觀的偏好,國家應該用行政權力來提倡並鼓勵良善生活方式的實踐。(David T.Schwartz, 2000:13)

在文化藝術補助的論點上,至善論者認為政府應該保障藝術工作者,因為藝術活動在「客觀」的標準評價中是富有價值的,認為一個良好的生活必須有美學欣賞的能量。認為藝術可以讓市民得到其他方法所無法得到的最好的生活的境界,而提升人類的心靈生活是國家的目標,國家政策上自應補助文藝活動。

(四) 法律觀點
憲法學者Owen M. Fiss主張國家負有積極義務來保障表現自由權,而藝術表現自由在言論自由的範疇內,也因此對文化藝術應與補助。他認為「市場」本身,就有著先天結構上的限制,市場本身著重的是你是個消費者,而非你是個「市民」;市場可提供最經濟最多樣化的消費性財貨,卻無法產生出辯論的能量。但這樣的能量卻是身為一個自主自決的市民所必須的能量。國家的出現,就是應該與市場進行互動,來保存民主真正的核心價值,所以國家應該不是「加入」市場,來使市場更完美,而是用來「矯正」市場。(洪淳琦,2005:23)

Fiss教授認為,文化藝術補助絕非只是「恩惠」,或者只是多餘不必要的裝飾。它代表的是極富生命力生產力的價值,它使得許多可能無法出現的表演藝術、繪畫、或者展覽,因為國家的補助而出現。藝術所能達到的教育功能是多面向的,讓一個本早已被大家熟悉的觀點,帶向新的領域局面,或者將一個根本還不為人熟知的觀點,成為大家的焦點。所以,最好的藝術是讓我們去懷疑、重新思考、或挑戰已經熟習的觀點,拒絕一切未經反思的假設或者推測;最好的藝術是豐富公眾討論的藝術,開展我們的眼界,也改變我們對世界的觀點。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是具有積極保護的意義,而促進公眾討論是憲法設定的國家目標,因為從言論自由的積極思考面向,豐富民主討論是國家不得拒卻的責任與目標,國家不應拒絕文藝補助,立法者若任意刪除預算來消除補助,恐怕也非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真意所許。認為藝術價值也包括促進公眾討論的價值於其中。政府在文化藝術的補助,為的就是「增進公眾討論」,來維持人民真正的主體性。(洪淳琦,2005:23)

我國政府對於文化藝術補助或者其他文藝政策領域的介入時,也採取這種權利保障的觀點。文建會發起的「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中,認為臺灣今日已經達到政治公民權與經濟公民權的社會建構,接著就是文化公民權的伸張,是一種以文化藝術欣賞能力為基礎的公民資格認定。

文化公民權的意義,不只是在訴求政府應提供充足之文化藝術資源,保障公民充分享有的權利,更進一步訴求公民在參與、支持和維護文化藝術發展活動的責任,改變過去主要基於血緣、族群、歷史、地域等的身分認同,並開始從文化藝術和審美的角度切入,重建一個屬於文化和審美的公民共同體社會。今天的臺灣人民,應將政治參與權和經濟平等權的訴求,進一步提升為對文化公民權的新主張。(文建會,文化公民權宣言,2008)

每一個公民在文化藝術與審美資質的提升,乃是建立文化公民權的基本條件。故中央和地方政府有責任提供足夠的文化藝術資源,滿足各地公民共享文化的權利。全體公民對於文化藝術活動、資源、資產與發展,應共同承擔起參與支持、維護與推動的責任。

針對文化公民權的新訴求,文建會全面展開「文化公民權」運動。包含召開涵蓋原住民族十二族群、在臺外籍配偶、青少年、後現代族群與身分認同、消費社會的文化意識、文化多元主義論述等當代重要文化現象議題之會議,並舉辦以文化公民權為主要訴求的活動,例如族群大閱兵、文化大踩街、音樂會、影像展、美食展、地方戲曲、生活劇場、裝置藝術、聯歡晚會等多元族群嘉年華會,全面喚起國人「文化公民」的責任與意識,建立臺灣新的公民社會,再造國家共同體意識。

(五) 多元文化觀點
Dworkin認為,政府執行文藝補助,應起源於「我們應該將我們普遍的文化,放在值得關注的地位」。我們應該試圖定義一個「豐富的文化結構」。充滿多元的可能以及不同的價值觀的文化結構,我們應該付出努力來保護我們文化的豐富性,使我們及我們的後代都能以自己的生活方式,活在這樣的豐富文化生活中。

Dworkin認為藝術生成的可能性,是依賴著長久下來我們共享的語彙及豐富的文化資源,若文化資源的豐富性消失了,人難道能憑著天啟,憑空造出藝術?若我們的文化社群是一個整體,並從歷史文化的持續性以及共享的文化資源中獲得力量,則或許我們可以使這些政府的文藝補助疑慮得到解除,並重新恢復補助的真正意義。當文化結構可以提供豐富的資源給人民時,是一種對人民比較好的生活方式,所以我們應該盡其努力來豐富文化未來的多元性,這樣的觀點經濟途徑與民主理論應該都不會有任何異議。他認為藝術的確是值得政府補助的,而且政府補助的目標是文化的多樣性、及文化的創新價值,而不是去注意一種文化是否卓越。(轉引自洪淳琦,2005:30)

論者認為,國家的義務在這裡已經出現,國家用稅收挹注文化藝術的動機,不應是提倡文藝可能達成的某種生活型態,而是應該用文化藝術的蓬勃發展,提供人民多樣化的選擇機會;而且,更應保障每一種文化成員,尤其是本來屈於弱勢或受壓制的文化團體,有發聲的機會。而要提供人民多樣化的選擇機會,就是要把那些被忽略的聲音解放出來,使這些被忽略的聲音都同樣的可以進入對話平臺中,以「多元」的態樣,豐富國家的文化資源及人民選擇生活的能力。唯有對於每個個體平等的文化上的尊重,積極使被忽視的、被歧視的、或者不被認同的文化表現與文化特徵,在政府補助的平臺中彰顯出來,真正的自由平等才有落實的可能。這是自由主義國家應該追求的目標,也是政府從事文化藝術補助可以賴以成立、並說服大家的理由。(洪淳琦,2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