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解析
作  者╱
許福生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
2022/06/14   (1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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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626-317-895-3
書  號╱
1T90
頁  數╱
208
開  數╱
25K
定  價╱
300 (特價 237)



本書共分為二大篇,第一篇「跟蹤騷擾防制法Q&A」,透過25個Q&A方式,讓讀者儘速了解本法主要架構與內容。第二篇「跟蹤騷擾防制法爭點與評析」,針對跟騷就是犯罪vs.先行政後司法、法案名稱與法規競合問題、跟蹤騷擾行為定義、即時介入保護機制及救濟、有關保護令問題、相關機關協力合作與建立被害人支援體系等爭點加以深入評析,以強化對本法理解與未來法律適用參考。

許福生

現職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暨警察政策研究所專任教授         

學歷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法學博士
日本明治大學法學部訪問學者
美國休士頓大學城中校區刑事司法學系訪問學者

兼職
中央廉政委員會委員
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推動小組委員
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犯罪防治研究發展諮詢會諮詢委員
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委員
台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委員
新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委員
新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諮詢委員
新北市城鄉發展局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
中華警政研究學會副理事長
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
台灣防暴聯盟常務理事
台灣減害協會常務理事
中華民國犯罪學會理事
台灣青少年犯罪防治研究學會理事
海峽兩岸法學交流協會監事

學術著作
刑事政策學,元照出版社(2017年)
犯罪學與犯罪預防,元照出版社(2018)
刑事特別法與案例研究(主編),五南出版社(2019)
警察法學與案例研究(主編),五南出版社(2020)
警察情境實務執法案例研究(主編),五南出版社(2021)

第一篇 跟蹤騷擾防制法Q & A
Q1、為什麼要制定本法?
Q2、本法立法沿革為何?
Q3、本法主要架構為何?
Q4、本法主要內容為何?
Q5、本法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為何?
Q6、怎樣才算是「跟蹤騷擾行為」?
Q7、判斷跟蹤騷擾行為有何困難點?
Q8、被害人遭受跟騷警察機關如何受理與處置?
Q9、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Q10、保護令聲請之管轄為何?
Q11、保護令聲請書應載明事項為何?
Q12、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為何?
Q13、保護令內容為何?
Q14、保護令效力為何?
Q15、保護令由誰執行之?
Q16、關於保護令之救濟為何?
Q17、本法有哪些處罰規定?
Q18、何種狀況可實施預防性羈押?
Q19、本法施行細則由誰定之?
Q20、本法何時施行?又警察體系如何因應?
Q21、跟騷與性騷擾之區別為何?
Q22、跟騷與性騷擾之認定標準為何?
Q23、本法與性別暴力防制法案之競合為何?
Q24、長期遭盯梢案例警察如何處理?
Q25、本法若施行能預防類似屏東女店員遭擄殺再發生?

第二篇 跟蹤騷擾防制法爭點與評析
壹、就跟騷就是犯罪vs.先行政後司法而言
貳、就法案名稱與法規競合問題而言
參、就跟蹤騷擾行為定義而言
肆、就即時介入保護機制及救濟而言
伍、就有關保護令問題而言
陸、 就相關機關協力合作與建立被害人支援體系而言

附錄
附錄一 2021年5月13日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黨團協商保留條文對照表
附錄二 2021年11月10日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附錄三 2021年11月18日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附錄四 跟蹤騷擾防制法
附錄五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
附錄六 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執行辦法
附錄七 警察機關辦理跟蹤騷擾案件作業規定
附錄八 跟蹤騷擾案件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規範

犯罪剖繪─理論
與實務
刑法總則
刑事訴訟法─基
礎理論與實務運

國際私法理論與
案例研究(二)
醫療過失刑事判
決選集(上)
國際私法理論與
案例研究(一)




Q1 為什麼要制定本法?

第1條(立法目的)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或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特制定本法。

在各類暴力行為中,跟蹤騷擾行為之成因及態樣甚為複雜,後續亦可能引發其他重大犯罪,再加上跟蹤騷擾具備「持續性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等四大特徵,行為人透過各種跟蹤騷擾行為方式干預他人與相關人等之正常生活,使其感到害怕不安,甚而衍生危害生命安全的重大犯罪,已普遍引起社會大眾廣泛關注。而其中常見的案類大多是因對某人喜歡或有好感,展開追求後被拒絕,進而採取激烈手段,衍生嚴重後果。
典型案例如發生在2014年9月間的臺大宅男殺人案,根據本案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號刑事判決顯示之犯罪事實,兩人於2014年3月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後,因個性、生活態度存有諸多差異,以致二人感情陷入低潮,而於當年9月12日雙方分手後,男方在9月14日中午無故侵入分手女友住宅,迨同日晚間8時被害人返抵住處,見狀要求離開,男方不理會且向被害人出示手機中之裸照恐嚇,要求性交一次作為刪照條件。又於9月19日、20日,男方前往女方住處附近觀察女方行蹤時,見有男子接送女方,心情更趨複雜難過,其殺害女方再行自殺之意念加劇。男方遂於9月22日清晨攜帶鈦鋼刀與訣別信2件,前往女方租屋處附近等候,見女方出現即尾隨至路口處,趨前摟住女方肩膀,阻其行進,恫稱「我手上有刀,妳不要輕舉妄動」、「我要自殺了,今天是我人生最後一天,所以我想在人生最後一天跟妳當最後一天的男女朋友,這是我的夢想,希望妳不要破壞我的夢想」、「求妳不要破壞我的夢想,不然我怕我會跟妳同歸於盡」,女方不願配合,男方憤而萌生殺人決意,以鈦鋼刀砍殺切斷左側頸部,致女方因出血性休克死亡。之後見女方倒地不動,即持鈦鋼刀攻擊自己頭部、頸部、胸口、手腕等處,復不顧被害人業已死亡,當街褪下外褲、內褲,親吻被害人遺體私處,污辱A女屍體,再將其褲子穿上1。
又以2017年12月發生於世新大學學長單戀殺傷學妹案為例,該名世新大學男大生,癡狂苦追學妹五年,還不斷跟蹤,更轉學與學妹同校,學妹受不了到警局求助,他卻像背後靈般緊跟,男大生見學妹不理他,便預藏水果刀,尾隨學妹到教室外,學妹說:「一點都不想理你。」男大生亮刀追殺,學妹大喊:「救命!老師救我!」仍被抓頭撞牆、壓在桌上連刺3刀,在場學生嚇壞,助教喝令時男大生才棄刀(參照2017年12月12日蘋果日報報導)。根據本案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941號刑事判決顯示之犯罪事實,被害人在捷運上認識被告後,有一天被告向被害人表示,都是看被害人在府中站或板橋站上車,被害人當下覺得可怕,感覺自己遭被告盯上很久,有遭被告監視,所以開始拒絕被告的聯繫,後來被告會用打電話、簡訊、LINE等方式頻繁聯絡被害人,也有跟蹤被害人,被告也曾假裝網路買家,要向被害人買東西,或是偽裝成被害人的朋友,用LINE跟被害人聯繫,被害人多次要求被告不要再騷擾被害人,希望不要再有任何接觸,但被告仍不願意停止這些騷擾行為,被害人有在臉書上以一些比較激烈的言詞回應被告,那是因為被害人遭被告多次騷擾,情緒不穩、感覺憤怒。案發當天,被告問被害人到底想要怎樣,被害人反問被告想要幹嘛,並對被告說想要被害人寄存證信函給他嗎,接著被告就拿出刀刃鋒利之水果刀,近距離猛力刺擊被害人頭、頸部,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之結果2。
事實上,為防範跟蹤騷擾行為,世界上已有不少國家制定了相關法令規範。如美國加州於1990年即因少女明星Rebecca Schaeffer遭狂熱粉絲跟蹤三年,在自家門前被槍殺,而制定了世界第一部反跟騷法。其後幾乎美國各州都制定了相關法律,甚至到了1993年,聯邦政府亦制定「反跟蹤法模範法典」(Model Anti-stalking Code for States)。日本於1999年10月26日發生「桶川女大學生纏擾行為殺人事件」,也是一起騷擾在先、殺人在後的案件;被害人是一名女大學生,在日本埼玉縣JR桶川站前的路上被人刺殺,起初本案被認為可能是隨機殺人事件,後來調查才發現被害人之前受到加害人長期的糾纏與騷擾,被害人在受到糾纏騷擾後儘管多次向警察機關尋求保護,但均無疾而終,最後則遭到殺害。本起殺人事件之後,日本國會火速於2000年完成「纏擾行為規制法」(ストーカー行為等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之立法,就此等跟蹤與騷擾行為規定了各種防治措施。德國刑法於2007年增訂刑法第238條之跟蹤糾纏罪(Nachstellung),其所要處罰的行為態樣,不僅止於跟蹤與接近,亦包含以電子通訊的方式騷擾他人(例如打無聲電話、狂發電子郵件),以及濫用他人名義與個資之各種行為(例如以被害人名義購物、散布性交易訊息);且在2017年將此條由原結果犯改為適性犯,即糾纏行為僅須足以使人被害人生活狀況產生重大改變即可成立本罪。奧地利也於2006年增訂第107a條持續跟追罪(Beharrliche Verfolgung);荷蘭則是於2000年就在刑法第285b條中制定相關規定。英國與美國更是特別針對「科技跟蹤」(Cyberstalking)加以定義與處罰3。
反觀我國,有關跟蹤、騷擾等糾纏行為的規範內容散在於「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等性平三法防治性騷擾中,常有適用對象狹隘、難以包含跟蹤騷擾之所有態樣、難以處理「反覆、持續性」之糾纏行為脈絡、難遏止或預防持續跟蹤騷擾及難達實際嚇阻與懲罰成效等困境(如表1-1所示)4。

1 本案最後判處無期徒刑定讞,也促成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63條之1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2 「世新情殺案」發生後,鑑於輿論之壓力,警政署也加快腳步著手研商「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有關本法之立法沿革,可參閱以下Q2說明。
3 王皇玉,跟蹤糾纏行為之處罰:以德國法制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第47卷第4期,2018年12月,頁2350-2351。
4 許福生,跟蹤騷擾防制法爭點之評析,中央警察大學警政論叢,第21期,2021年12月,頁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