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級公民─隱私
Foundations of Democracy:Authority, Privacy, Responsibility, and Justice
原文作者╱
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美國公民教育中心)
作  者╱
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策劃出版
譯  者╱
郭菀玲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
2019/07/01   (1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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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986-97461-2-0
書  號╱
4T89
頁  數╱
104
開  數╱
20K
定  價╱
200



★繼「挑戰未來公民」、「民主基礎系列少年版」之後,又一最新系列「超級公民」,延續討論正義、隱私、權威、責任四主題,培養孩子的公民素養。
★什麼叫做隱私?為何我們需要隱私?隱私有沒有範圍跟限制?

隱私權是對人類自由與尊嚴的基本保障。隱私的價值不只在於隱私本身,更在於讓我們能享有財產權(property),以及享有思想、表現、宗教與良心(conscience)的自由(freedom),少了隱私權,其他這些重要的權利都會變得沒有意義。
但隱私權並非一種絕對的權利,有時個人的隱私權必須受到限制,以保障社會對於秩序與資訊的需求。身為人,為了要保護社會上其他的重要利益,我們該去思考及決定,隱私權何時應受到合理的限制。
這個有關隱私權的課程,可以協助你更加了解隱私權的重要性,同時協助身為自由社會公民的你,在日常生活中碰上與隱私相關的議題時,能夠更有效率地加以處理。
※推薦文
推薦序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張茂桂

什麼是民主的基礎?看你問誰,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的答案。
當代知名政治學者Adam Przeworski,他特別看重民主的制度性效果,認為相較於其他都更差的政治制度設計,民主有個獨門的優點,在於人民可以不需透過暴力,用和平的手段更換自己的統治者(政府)。這種效果/效益,足以構成民主的「極簡定義」,也足以捍衛民主的優越性。
Przeworski進一步用四個與選舉結果有關的指標,判斷何謂「民主」政體:(一)行政首長必須由民選,或由民選的代議機構選舉產生;(二)立法機關也必須是由民選產生;(三)選舉時有不止一黨的競爭;(四)在相同的選舉規則條件下,發生權力的輪替至少一次。
他認為,人們不應小看這幾件事情,因為放眼世界,人民能持續選舉自己的統治者,讓政權和平轉移持續發生,不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以我們臺灣自己的經驗來看,1978年曾爆發「選舉萬歲」的政治抗議言論,當時威權統治下的「黨外人士」,冒大不諱投入選舉,出現所謂「選舉假期」的短暫言論自由現象,等選舉完畢之後狹小的自由之窗立即關上,而當時黨外人士還面臨秋後算帳,選輸坐牢的風險。而等到臺灣能完全符合這四個簡單的民主政體條件,已經是公元2000年5月第一次政黨輪替之後的事情。從1978年算起到「民主政體元年」,經過22年,而從民主政體元年至今,也才18年而已。
Przeworski「選舉很重要!」的民主觀點,看似簡單,但有一個關於人類社會的現實的出發點:人類社會原本很多衝突的社會關係,用暴力(violence)解決爭端是相對誘人的手段。而政府的功能,形同在讓一些人的意志可以合法地,壟斷武力地去壓制另外一些人的意志。而選舉是讓政府的更替,只要遊戲規則許可,贏家與輸家都非事先確定,如果壓制者與被壓制者皆知道通過選舉可以和平且合法地輪替,大家就能維護和平與自由參政的體制,而這就是最重要、不可取代的民主的功能。
這固然有化繁為簡的好處,但Przeworksi很清楚這樣的極簡主張,須把政治想像成政治制度問題,限「純」政治權力來看,以致於有幾個重要範疇問題沒被充分處理。首先,(一)執政者壓制反對者的手段,必須在法律規範之內「合法」進行,而且要可以被充分問責。這個意思是民主必須有相對獨立的司法、以及立法體系,能制衡行政部門的權力,這是民主與「法治」不可分的強烈主張;(二)不論是執政者或者是在野者,人民都有予以監督的可能。人民不但有法律保障的自由討論與辯論權利,言論自由的重要不在話下,前提更須要政府資訊要公開,決策的程序法則與透明度;(三)人民仍然要能進行自我賦權,對於民選政府、民選議會,要有直接問責或制衡的權力。或者說:人們能找回參與政治、督促政府與代議者的主動權,而不是處於被動的被統治的狀態。這是晚近參與式、審議式民主、公民社會與「強韌民主」(strong democracy)的各種主張的精神。
此外,「純」政治民主,並不及於人民關懷的其他問題,例如民主的治理品質,新興民主的民主鞏固,甚至涉及到經濟發展與生活水準等問題。而且,人民對於「政治」,有越來越多的想像,所謂「日常生活政治化的趨勢」。日常生活政治化,就是所有的政府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看不見的檯面下的「管制」(或者疏忽的「不管制」),文化傳統中的幽微「道統」,現在都有可能被高舉看見,被揭示解構成為檯面上的政治問題。舉例如身體政治、性別政治、空間政治、科技的民主、基因改作、生態與氣候變遷等等,都是新的「政治」,需要被看見且進行的民主議題。
民主日常化還有一個原因,就是一般理解為「制度同型化」的過程。民主作為一種主要解決紛爭的策略,例如平等投票,任期,程序與法治,幾乎不能避免會在其他制度範疇中「傳染」、「擴散」,在其他非政黨、非政治的環境中為最主要解決衝突的標準。例如在生產制度中的工會、產業組織、企業,或者在教育制度的學校、專業組織,甚至在社區、傳統的寺廟、宗族組織中,都有開始引用了民主的價值與調解衝突的法則。
我們如果不從選舉制度來想像民主,我們其實還可以從「選民」,或者更正確說,從「公民」的角度出發來想像民主。因為,不論我們談的是選舉民主,還是生活民主,應該都脫離不了具有權利意識、身分、及實踐能力的公民。公民並不等於選民,因為公民包括了那些可能沒有投票權的未來公民,或者常被邊緣化的「其他人」(the others)公民。
以今日世界而言,貧富差距,生態風險都在擴大,一國之內的民主治理,常因為國境之外遠方的戰爭、飢荒、金融風暴、病疫,以及不在地的生產者、消費者、勞工等等問題,而陷入效能不彰,難以為繼的困境。民粹威權,不但取代一些新興的民主體制,在一些老牌民主國家中,也有重返主流政治的情形。
我們可以預見未來的公民,包括臺灣在內,一方面可能會比以往有更多的自由、平等的要求,歧見與社會分化導致社會更難形成共和意識,另一方面將因為的全球經濟與資源競爭的生存壓力更艱鉅,導致人們期待更有效率,甚至獨斷的強人政府。在這兩種條件的拉鋸下,我們不但不能誤認為民主永續不是問題,反而要珍惜民主政治和平解決衝突的獨門「極簡」功能,並要能發展出以公民為主體的強韌的民主素養教育,抵擋各種反自由、平等基本價值的威逼利誘,侵害民主體制的各種分化統戰,堅定如鬥士般的行動。
這一套「民主系列」叢書,是由美國加州的一個非政府組織,「公民教育中心」所出版,「權威」幫助學生理解政府權威、權力的正當性(與限制)的問題,「隱私」幫助學生理解個人自由與自由社會的連結與界線,「正義」幫助學生發展分析、評價不同的是非與公平性問題,「責任」幫助學生理解各種政治抉擇、生活抉擇的影響及後果的意涵。本系列原本的目的是為美國的教師與學生的需要而編寫,有適合小學生的少年版也有青少年版,很多舉例也都是美國的政治背景,但沒想到此一系列出版後不久被翻印成四十多種語言。基本民主素養的跨國參考的重要性不言可喻。
在此翻譯本問世的同時,很不幸地,美國給人們的印象已經不是最好的民主典範國,我們在參照學習這些美國公民教育的教材與教法的同時,必須由衷自我期許,將來還是要能發展出更適合我們自己需求,建構支持民主法治、人權的強韌的公民素養的教材、教法來,這還需要政府與民間投入更多的努力。

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簡介

2003年,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共同組成「法治教育向下扎根特別委員會」,正式取得美國公民教育中心授權,在臺灣翻譯出版「民主基礎-權威、隱私、責任、正義」系列叢書,並開始培養種子律師到校園推廣相關理念和課程。
2006年,為擴大參與層面,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將「法治教育向下扎根」執行工作交棒,民間司改會即運用美國金士頓公司孫大衛先生之一部分捐款成立「法治教育向下扎根中心」,將金士頓公司期望用於人權、法治等相關教育推廣工作之捐款款項專款專用,持續深入在國內校園及社區推廣民主法治的理念。
2010年歲末,為回應社會各界的期待,並加速提升臺灣公民與民主法治教育的廣度與深度之理想。民間司改會、扶輪社、教育界、律師界,以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號召超過兩百多名的民間人士及單位共同捐助發起、籌備並募集新台幣三千萬基金,於2011年12月正式成立了全國性的「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我們深切期盼藉著本會的成立,能夠凝聚更多元的民間力量,共同打造及深耕我國公民與法治教育的基礎工程-人人重視且具備公民與法治意識與涵養,並參與實踐,讓我國的公民與民主法治素養邁向嶄新精進的里程。

出版緣起•推薦序•序
簡介
第一單元 隱私的重要?
第一課 何謂隱私?
第二課 一般人如何維護隱私?
第三課 為何隱私對於個人及機構很重要?
第二單元 什麼因素可以解釋隱私行為的差異?
第四課 人們的隱私行為,為何有其差異?
第五課 不同的社會,如何處理隱私議題?
第三單元 保有隱私的益處與代價?
第六課 保有隱私可能會帶來哪些結果?
第七課 在信賴關係中分享祕密,可能會有哪些益處與代價?
第八課 政府保密可能會有哪些益處與代價?
第四單元 隱私的範圍與限制?
第九課 哪些考量有助於處理隱私議題?
第十課 執法時可能會引發哪些隱私衝突?
第十一課 科技的進步對隱私有哪些威脅?
第十二課 人們對於自己的身體應該有什麼樣的隱私權?
第十三課 我們應該如何解決隱私與新聞自由的衝突?

刑事訴訟法(上
)
刑事訴訟法(下
)
刑法總則理論與
運用(精)
犯罪心理學
刑法概要─刑法
分則
刑法概要─刑法
總則




「人民有權在人身、住宅、文件與財物上保持安全,不受不合理的搜索與扣押,此權利不得受到侵犯……」
上方引述的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要求政府尊重我們的隱私權。如今,隱私權的範圍早已不止於保護住所家宅與人身,不受不合理的搜索與扣押。最高法院認為,隱私權還包括能夠自行決定,我們要和他人分享哪些個人資訊,以及我們要如何解決一些會對我們生活產生基本影響的問題。例如:要不要結婚或者要不要生小孩。
雖然,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未對隱私權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最高法院發現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條的不自證其罪特權、第三條禁止士兵占住民宅,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對集會與發言的保障,是保護隱私的法源。最重要的是,最高法院認定隱私權屬於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所要保障之「自由」(liberty)的基本要素。
隱私權是對人類自由與尊嚴的基本保障。隱私的價值不只在於隱私本身,更在於讓我們能享有財產權(property),以及享有思想、表現、宗教與良心(conscience)的自由(freedom),少了隱私權,其他這些重要的權利都會變得沒有意義。
但隱私權並非一種絕對的權利,有時個人的隱私權必須受到限制,以保障社會對於秩序與資訊的需求。身為美國人,為了要保護社會上其他的重要利益,我們該去思考及決定,隱私權何時應受到合理的限制。
這個有關隱私權的課程,可以協助你更加了解隱私權的重要性,同時協助身為自由社會公民的你,在日常生活中碰上與隱私相關的議題時,能夠更有效率地加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