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新理論與實務
作  者╱
陳宏毅、林朝雲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
2021/09/03   (7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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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626-317-122-0
書  號╱
1T68
頁  數╱
656
開  數╱
20K
定  價╱
700



刑事訴訟法是一門「理論」與「實務」皆不可偏廢的社會科學。因為在我國,學術與實務經常對話,在其交錯影響下進而形成修法的動態。故本書除輯錄近年公布之最新增修的刑訴條文外,亦選錄相關釋字、大法庭裁定、最高法院值得參考價值之裁判,而近年學說所關注的重要議題、最近時事,如警察臨檢、科技偵查及國民法官法亦有所論述。此外,並將附屬法規及執行要點(如:刑事妥速審判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法院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等)一併蒐羅於本書之中。

本書以5種體例,深入淺出地剖析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練習」與「考題觀摩」引領讀者緊抓重點、「舉例說明」將刑訴的規定與原則予以實例化、「觀念釐清」將容易混淆的概念表格化以助於辨異。章末並附「進階思考」(較複雜的考題亦置於此)啟發問題意識並輔以解析激盪活用,初學者可暫予略過。故本書兼顧不同需求之讀者與時事,除可透析刑訴的主要原理原則與重點,作為有志研究犯罪偵查及刑事程序者的參考資料外,對準備國家考試及初習者而言,皆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入門書。

林朝雲

|現職|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助理教授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兼任助理教授

|學經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兼任講師
教育部大專教師審定合格
台灣刑事法學會會員
東吳大學法學博士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學碩士
東海大學法學士

|著作|
論「法定」職務權限與賄賂罪中「職務行為」的關聯性,《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29期
論取締酒駕與刑事程序,《東吳法研論集》,第10卷
《刑法總則新理論與實務》,五南出版
《解說式—刑事實體法典》,五南出版
《解說式—刑事程序法典》,五南出版
《解說式—警察法典》,五南出版


陳宏毅

|學經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授兼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中國文化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暨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兼任副教授
高普特考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士

|著作|
《警察偵查實務─探論虛偽供述》,五南出版
《刑法總則新理論與實務》,五南出版
《追訴犯罪與法本質之研究》,鼎茂出版
《論過失不作為犯》,元照出版

導 論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的意義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之原則

本 論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法院的管轄
 第三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第四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第五章 文書
 第六章 送達
 第七章 期日及期間
 第八章 強制處分概論
 第九章 傳喚拘提通緝及逮捕
 第十章 被告之訊問
 第十一章 被告之羈押
 第十二章 搜索與扣押
 第十三章 通訊監察
 第十四章 證據
 第十五章 裁判

各 論
第二編 第一審
 第一章 偵查
 第二章 公訴
 第三章 自訴
 第四章 審判
第三編 上訴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第二審
 第三章 第三審
第四編 抗告
第五編 再審
第六編 非常上訴
第七編 簡易訴訟程序
第七編之一 協商程序
第七編之二 沒收特別程序
第七編之三 被害人訴訟參與
第八編 執行
第九編 附帶民事訴訟

犯罪剖繪─理論
與實務
刑法總則
刑事訴訟法─基
礎理論與實務運

國際私法理論與
案例研究(二)
醫療過失刑事判
決選集(上)
國際私法理論與
案例研究(一)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的意義


刑事訴訟制度不外乎在「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間必須衡平的正當法律程序,當然因制度重點取捨的不同,而產生各國不同的刑事訴訟制度。「刑事訴訟」與「刑事程序」同義,本法雖以「刑事訴訟法」命名,但不應侷限於「訴訟」二字而謂係專指案件起訴後以迄裁判後以迄裁判確定前的審判程序。任何訴訟案件若有重大違背訴訟程序所做出的判決,即使法院為實體之正確判決,亦會影響到國家判決的公正性與正當性。有些國家如美國、日本,將「刑事程序」中之「不得剝奪任何人在法院接受裁判的權利」、「現行犯之逮捕」、「刑事被告受律師協助的權利」、「刑事被告受迅速審判的權利」、「不得強制其作不利於本人的供述」、「搜索及扣押的程序」,明文規定於憲法及增修條文之中。我國除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外,我國大法官更認為「刑事被告與證人對質詰問的權」、「刑事被告與辯護人的充分溝通權」,亦為憲法上之權利,所以稱「刑事訴訟法為具體化的憲法」,非常適切。
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有採廣義的,亦有採狹義的,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本書以下稱本法)第1條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本法採廣義的訴訟程序,包括了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個程序階段。狹義的訴訟程序,是專指本法的起訴乃至審判的訴訟程序而言(見圖1-1):

圖1-1 刑事訴訟程序流程圖

至於最廣義的刑事訴訟,是指本法之一般訴訟程序以外,其他法律所定之特別訴訟程序,如軍事審判法、毒品危害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證人保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