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訴訟實戰
作  者╱
陳群顯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
2026/01/16   (3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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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626-442-044-0
書  號╱
1SA4
頁  數╱
576
開  數╱
20K
定  價╱
650



  智慧財產權係以人類智慧經驗累積,並由國家法律賦予創設之新類型權利,故而國家為保障人力智慧經驗累積之成果,在符合一定法律要件之前提下,即賦予相當權能之保護,以利社會交易秩序之穩定以及鼓勵研發創新,而智慧財產權訴訟即係實踐前開權利保護之司法程序,無論就權利人之權利行使,或就被控侵權人之抗辯提出,均有充分瞭解智慧財產權訴訟之實體法令與程序規定之必要。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也因為其與一般財產權的特性有諸多不同,為此,我國於2008年7月1日起將智慧財產權之訴訟從普通法院及一般訴訟程序中抽離,同時提供一強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專業法院以及特殊訴訟制度,本書突破以往書籍僅限於理論與法條介紹之不足,依據智慧財產權訴訟之類型,進行實體法令解說、必備書狀要旨與範例介紹、輔以實務判解摘錄,以期深入淺出並以實例說明智慧財產權訴訟之精要,使讀者得以充分理解與運用智慧財產權訴訟以保障其權益。

陳群顯

現職:
天能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利師

學歷:
清華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科技法律組博士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兼任教授級專家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在職進修委員會主任委員、編輯委員會主任委員
Legal 500, Legal 500 Country Comparative Guides, Taiwan Patent Litigation主編
國立智慧財產培訓學院講師、台灣大學、台灣科技大學、台北科技大學、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專利訴訟」、「專利實務課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權契約」、「專利侵害鑑定理論」、「專利侵害處理策略」等課程講座

著作:
電子簽章法草案之淺析(全國律師);關於專利侵權保全程式的幾點看法—兼論美國法與臺灣法下對保全程式之異同、智慧財產法院的設立對專利訴訟之影響—以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提出專利權無效之抗辯為中心(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
專利行政訴訟之實證研究—以課予義務訴訟為中心、專利行政訴訟上訴實務之實證研究—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發回理由觀之(合著)(全國法學實證研究研討會)
我國智慧財產訴訟中專利權無效抗辯趨勢報導、美國、台灣與中國大陸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實證研究(合著)(科技法律評論)
從美國、日本及德國立法例析論我國專利爭議訴訟之相關重要議題(專利師季刊第47期)
Explaining Different Enforcement Rate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Taiwan,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0 TUL. J. TECH. & INTELL. PROP. 211 (2007).
All change for IP protection,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73 (October 2008)
Better Claim Drafting and Successful Protection in Taiwan IP Court, Asia IP 38 (March 2011)
Patent Owners: Taking Advantages of the Specialized Taiwan IP Court, Asia IP 18 (September 2014)
Legal 500 Country Comparative Guides 2024, 2025, Taiwan Patent Litigation

緒論 論智慧財產權
第一章 智慧財產權訴訟之介紹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令解說—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的新訴訟程序
 第三節 必備書狀及撰寫要旨—以專利案件為例
 第四節 書狀範例—以民事專利侵權訴訟為例
 第五節 實務判解
第二章 專利法訴訟
第一單元 專利侵權民事訴訟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令解說—專利法與民事救濟程序相關之規定
 第三節 必備書狀及撰寫要旨—以民事專利侵權訴訟為例
 第四節 書狀範例—以民事專利侵權訴訟為例
 第五節 實務判解
第二單元 其他專利民事訴訟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令解說—專利法之相關規定
 第三節 必備書狀及撰寫要旨
 第四節 書狀範例
 第五節 實務判解
第三單元 專利申請程序與行政救濟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令解說—專利法之相關規定
 第三節 必備書狀及撰寫要旨
 第四節 書狀範例
 第五節 實務判解
第四單元 專利之舉發、職權撤銷與行政救濟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令解說
 第三節 必備書狀及撰寫要旨
 第四節 書狀範例
 第五節 實務判解
第五單元 強制授權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令解說
 第三節 必備書狀及撰寫要旨
 第四節 書狀範例
 第五節 實務判解
第三章 商標法訴訟
第一單元 商標侵權民事訴訟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令解說
第二單元 其他商標民事訴訟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令解說
第三單元 商標權行政爭訟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令解說
第四單元 商標權刑事訴訟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令解說
 第三節 必備書狀及撰寫要旨
 第四節 書狀範例
第四章 著作權法訴訟
第一單元 著作權民事侵權訴訟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令解說
第二單元 著作權行政爭訟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令解說
第三單元 著作權刑事訴訟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令解說
第五章 其他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訴訟
第一單元 營業秘密訴訟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令解說
第二單元 公平交易訴訟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令解說
第三單元 刑法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令解說
第四單元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令解說
第五單元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法令解說

家事事件法之樹
與林─添許溫度
與色彩
民法總則
民法概要
家事事件法之理
論與實務
民法物權─案例

實用民法概要─
案例與問題解析




緒論 論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係一以人類智慧經驗累積,並由國家法律賦予創設之新類型權利,由於此一權利與傳統債權、物權、親屬權、繼承權性質上均有不同,復由於工業化之演變與需求,相關人類產業活動已由單純人力密集、資本密集產業,轉變為技術密集、知識密集之社會型態,因此國家有必要針對以人類智慧經驗累積之成果,於符合一定法律要件之前提下,賦予相當權能之保護,以利社會交易秩序之穩定以及鼓勵研發創新,增進社會國家之福祉。
  一、智慧財產權法之範圍
  智慧財產權所涵蓋之範圍,依據國際條約之規範如下:
  依據1967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包含與下列事項有關的權利:
 (一)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二)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
 (三)人類之任何發明。
 (四)科學上之發現。
 (五)產業上之新型及設計。
 (六)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
 (七)不正競爭之防止。
 (八)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另依據1994年所簽署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被列入規範的有:
 (一)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二)商標。
 (三)產地標示。
 (四)工業設計。
 (五)專利。
 (六)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七)未公開資訊之保護。
 (八)對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管理。
  依據上述國際條約對於智慧財產權之界定,可以清楚發現,智慧財產權之領域,除典型保護「人類運用精神力所創作之成果」,更已擴及「產業之正當
競爭秩序」之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智慧財產權係由一國國內法律所創設,並於該國司法管轄權之範圍內予以保護,因此具有強烈的屬地主義。亦即相同之研發創新,必須藉由各國國內法律分別創設保護,於該國受侵害時,復需依據各該國法律之規定於該國有權管轄之法院予以訴追執行。因而,於我國進行智慧財產權訴訟,實有必要理解在不同領域劃分下,我國智慧財產權之種類及其權利來源。
而依據現行有效之法律,智慧財產權於我國可分為:
 (一)專利權:係經由專利法所創設並保護之權利。
 (二)商標權:係經由商標法所創設並保護之權利。
 (三)著作權:係經由著作權法所創設並保護之權利。
 (四)光碟衍生之相關權益:係經由光碟管理條例所保護之相關權益。
 (五)積體電路布局權:係經由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所創設之權利。
 (六)營業秘密:係指依據營業秘密保護法所保護之權益。
 (七)植物新品種:係指由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所創設之權利。
 (八) 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係指依據公平交易法所保護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權益。
  我國於2008年7月1日所正式成立之智慧財產法院,即係為了保障前揭法律所創設及保護之智慧財產權,藉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強化的訴訟規定與制度,以妥適處理智慧財產案件所創設之專業法院。該專業法院成立之目的在於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之規定,該法院所管轄之案件包含有依據前述各該法律所涉及之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訴訟案件以及行政訴訟案件。而歷經多次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在2023年1月12日有較大幅度修正,並於2023年8月30日正式實施,目標是提升產業之國際競爭優勢,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
  二、智慧財產權之特性
  智慧財產權所保護之客體並非有形存在之物體,而係人類經驗累積之抽象精神創作,因此,又被稱為「無體財產權」,此外,智慧財產權亦同時具有
「人格權」與「財產權」,二者伴隨相生。因此,智慧財產權與一般財產權之不同即在於:(一)具有人格權;(二)保護客體係無形物。
 (一)人格權
  關於智慧財產權之「人格權」,係基於人類精神創作所特別賦予之權利,因此必須與該精神有人格關聯性之創作人始能享有,除有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原則上人格權不得讓與,該人格權主要適用於表彰該創作者之姓名表示與相關人格權益,相較於民法一般人格權,係屬於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於智慧財產相關法律所未規範者,民法仍有補充適用之餘地。
 (二)財產權—屬於無體財產權
  關於智慧財產權之「財產權」,除其可以為一般財產權之處分收益外,於受侵害時,通常亦可有下列二大類之請求權:1.損害賠償請求權;2.排除侵害請求權,此一請求權通常依據侵害之程度可細分為已發生侵害之「侵害排除請求權」、有侵害之虞之「侵害防止請求權」。
 (三)保障正當競爭秩序
  相較於以法律賦予權利之智慧財產權,尚有部分係與智慧財產相關之權益,仍有保護之必要,例如公平交易法所保護與智慧財產相關之權益、營業秘密等,其目的在於保障正當之競爭秩序。
  三、智慧財產權之發展與需求
  智慧財產權隨著人類經濟活動之演變與發展,前揭相關法律明定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將不足以充分保護所有新型態的人力精神創作,因此越來越多新型態的精神創作將會有需要訂立新的法律來予以保障之必要,例如網域名稱、地理標示、傳統文化等,然而,一個國家是否需要保護特定精神創作,尚須要考慮到一國的經濟發展策略,以及與國際間條約的調和。
  此外,關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也因為其與一般財產權的特性有諸多不同,例如涉及科技專業協助、涉及產品生命週期短暫、涉及營業秘密之保護等,因此,其訴訟程序相較於一般訴訟程序也有予以調整、強化之必要,為此,我國於2008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以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將智慧財產權之訴訟從普通法院及一般訴訟程序中抽離,同時提供一強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專業法院以及特殊訴訟制度,以避免普通法院依據一般訴訟程序於審理智慧財產訴訟時所面臨之困境與不足。經過了十五年的司法實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有較大幅度修正,在2023年8月30日正式施行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條文中,基於智慧財產案件具有高度技術與法律專業特性,針對智慧財產民事審理程序,增訂了「審理計畫」、「查證」、「專家證人」,並擴大採行強制代理、修訂舉證便利化、強化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保護等制度,希望可以進一步回應外界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