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 4-2
新版國貿條規之實施
由國際商會(簡稱ICC,以下同)制定之新國貿條規「Incoterms 2010」的應用兼具「國際性」和「全面性」,不只貿易業、銀行業、運輸業,甚至保險業,都在其應用範圍之內,於2011年1月1日開始適用。
一.制定目的與適用效力
國際商會制定的國貿條規僅為規則,提供買賣雙方共同參考之標準並無強制力,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買賣雙方可自行於買賣契約中述明權利義務及費用分攤;如有爭議須請ICC仲裁時,僅會依據新版做解釋,如使用已取消的條規,則ICC無法仲裁。
二.注意事項
(一)註明條規及版本:使用貿易條件應加註適用之國貿條規與版本,例如:FOB XXX Incoterms ® 2010。依運送方式選擇適當之貿易條件,例如:貨物以貨櫃運送時,不應使用FAS、FOB、CFR或CIF條件,而應使用FCA、CPT或CIP條件,條件中應加註議定之交貨地或明確指定目的地,以免對風險之移轉與費用之分攤有爭議。
(二)買保險避風險:國貿條規中除了CIF 及CIP兩款條件有規定賣方必須承保主要運輸險外,其餘均未定義保險承保方。買賣雙方應根據自己所須承擔的風險加買保險,買保險是避免風險的最佳法則。
(三)適用交易範圍:國貿條規亦適用於國內交易使用。新版國貿條規之副標題——“ICC rules for the use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確認Incoterms 得使用於國際貿易與國內交易。
三.修訂重點
(一)DAT與 DAP條件:由DAT與 DAP條件取代Incoterms 2000之DAF、DES、DEQ及DDU四個條件。DAT相對應條款為DEQ;DAP相對應條款為DAF、DES及DDU。
(二)FCA、CPT及CIP條件:
1.運送人之定義:即新版國貿條規所稱之運送人(Carrier),為與其訂立運送契約之人。
2.增訂裝運前檢驗費用:例如FCA條件賣方在「檢查、 包裝、標示」應承擔之義務,增訂「賣方必須支付⋯⋯以及任何由輸出國當局所強制實施的裝運前檢驗費用」。
3.風險轉移點變更:CPT與CIP條件在運送全程必須使用一個以上之運送人,而未約定特定交貨地點時,除原規定「風險在貨物交付第一運送人時移轉」外,另增訂「當事人希望風險於稍後之地點(a later stage)」,亦即風險移轉點在交貨地點之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