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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8

NO.3

週   報

 
 
編輯的話|
用法律倫理贏回人民對司法的信任/Mandolin  
五南選書|
法律倫理  
延伸閱讀|
《法律倫理的50堂課-美國律師職業行為規範與實務》《律師執業基本技能》《走鋼索的律師》《律師的貪婪之路》《羈押魚肉》  
近期好書|
《危險活動之侵權責任-民法一般危險責任及特別法之特殊危險責任》《國際法》  
名家觀點|
法律倫理:專業法律人應遵守的倫理道德準則/潘維大教授 
最新訊息|
《圍攻錯別字》榮獲2010年好書大家讀知識讀本!/開卷新書推薦、中央社每週好書讀:《茶水間的八卦效應》/工商時報:《青少年也懂的全球化》  
   
 

用法律倫理贏回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文/Mandolin

台灣的司法界一直流傳著這麼一句話:『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由於我國司法制度採三級三審制,後審可以推翻前審所做出的判決,讓原本已經宣判的案件改判,甚至無罪定讞。因此,當事人為求減輕其刑,甚至無罪脫身,紛紛透過各種管道與關係來認識審理案件的法官,以期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部分執法者就因為無法抵擋『財』與『色』的雙重誘惑,一步步墮入這罪惡的深淵,無法自拔。
  蓋我國訴訟程序採行三級三審制的主要目的在於期望司法人員能基於職權主義的運作,確實發揮第一、二審有關事實審查的功能,減少因事實認定所發生的錯誤。最後再依據第三審的法律審查,救濟因人為疏失所造成法律適用之錯誤。只是,任何良善的制度都必須仰賴人力來執行,絕大多數的人都能依法行政,依法執行,但不可諱言的,司法界仍有極少數的不肖份子,將古代那種『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橫行霸道,活生生地展現在現代的文明社會中。
  回顧我國司法改革的歷程,已有數十年之久了,這期間透過多次的制度改革與法令規範,似乎為我國的司法制度營造了公平正義的良好形象。這些年來,我們看到愈來愈多的法官獨立自主性變強了,檢調人員的鐵腕愈來愈有力了,然而,司法體制長久累積的弊病就像一顆顆未爆彈一般,無法徹底被掃除,隨時都會有人誤踩,隨時都會被引爆。像最近一連串地發生了地院法官涉貪潛逃大陸被遣返、三位高等法院法官涉嫌貪瀆被收押、幼童性侵案做出的法律見解被質疑等事件,就是因為部分人員的自治及自律沒有齊頭並進,導致原本已建立的司法公信力再次遭受衝擊。
  國外一位知名的法學家曾說:「法律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別的發明讓人類學會駕馭自然,而法律的發明,則讓人類學會控制自己。」然而,部分執法者知法犯法,以身觸法,不但將自己推入罪惡的深淵,更戕害法律人原有的尊嚴與倫理的規範。司法那有如皇后貞操般的崇高地位,就在這人性貪婪與道德淪喪的雙重侵蝕下,不斷遭受人民的質疑,逐漸失去對她應有的信任。
  法律,起源於人類的行為習慣,本質為「公平、正義」。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潘維大表示,任何職業皆有其職業倫理,而法律工作者的職業倫理就是法律倫理,其核心價值即為實現社會之公平、正義。台北市律師公會理事長李家慶律師也指出,法律倫理就是專業法律人員所應遵守的倫理道德準則,規範整個社會的法治發展與專業人員的行為規範。
  衡諸世界各國,已有許多國家陸續發展出屬於他們自己的法律倫理規範,但是這樣的規範是否可以全然適用於我國現有的體制,乃屬見仁見智之問。如依筆者觀之,各國對於法律專業人員的發展與行為規範有所不同,加以各國的歷史、國情乃至法律執業環境等也有極大的差異,因此,其他國家的法律倫理規範並不當然適用於國內。
  據了解,目前國內已有多位在法律倫理議題上有專精研究的人員,如法律學者、司法官、檢察官、律師、仲裁人、調解人以及公證人等,以集體創作的方式,分別就各該法律專業領域所應注意的法律倫理議題提出建言,希望能透過大家共同的努力,嘗試建立一個屬於國內自己的法律倫理體系,使執法者與人民都能處於同一個法制世界,實現同一個法治夢想。
  期待在不久的將來,我們都能親眼見證這群人為台灣司法改革所作的努力,也期待所有參與司法工作的法律專業人員,均能遵守應有的法律倫理規範與行為準則,真正改善與提升我國司法風氣,重新贏回人民對皇后貞操的信任。

 
 

台北律師公會主編、尤伯祥等箸


定價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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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創法律倫理之新紀元

本書係由台北律師公會策劃主編,廣邀國內對法律倫理有專精研究的學者、法官、檢察官、律師、仲裁人、調解人及公證人等,以集體創作的方式,分別就各相關領域的法律倫理議題來加以論述,開創我國探討法律倫理之新紀元。

 

法律倫理


 

集合眾人之力,建立一個屬於自己的法律倫理體系,使執法者與人民都能處於同一個法制世界,實現同一個法治夢想。

法律倫理為專業法律人員所應遵守之倫理道德準則之總稱。由於各國之間對於專業法律人員的分類、業務職責以及組織管理體制等方面有不同的規範,兼之各國政府對於法制發展、倫理標準要求以及倫理規範法制化程度不一等因素,因此造成各國相關法律倫理規範呈現複雜且多樣化之面貌。也正由於各國對於各種法律專業人員的發展與其實際執行職務的行為規範要求有所不同,加以各國的歷史、國情以及法律執業環境的差異,所以,一個國家的法律倫理規範,並不當然適用於其他國家,更遑論要建立一套能稱為統一且貫通所有專業法律人員之倫理道德準則或規範架構。
  儘管如此,台北律師公會仍嘗試做最大的努力,希望透過眾人的力量,建立一個屬於國內自己的法律倫理體系,期望引領所有的法律專業人員與有志於從事法律工作者共同體認法律倫理的重要性,徹底改善並提升我國的司法風氣。..more
   
   
   
 
 
         
 

法律倫理的50堂課-美國律師職業行為規範與實務
王進喜著
定價:320元

 

律師執業基本技能
史蒂芬.克里格(Stefan H. Krieger)、理察.諾曼(Richard K. Neumann, Jr)著/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 譯
定價:400元

 

走鋼索的律師
理查.席川(Richard A. Zitrin)、卡羅.朗佛(Carol M. Langford)著/陳岳辰譯
定價:300元

 

律師的貪婪之路
德博拉.羅德(Deborah L. Rhode)著/張群、溫珍奎、丁見明譯/楊智傑校訂
定價:320元

 

羈押魚肉
林孟皇
定價:350元

 
                     
 

阮富枝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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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活動之侵權責任-民法一般危險責任及特別法之特殊危險責任
 
   
 
   

認識危險活動可能帶來的侵權責任,自能趨吉避凶,永保安康!

 
   
現代科技發達,伴隨而來之危險及損害,經常為人類所無法預知,自無從就特定危險活動制定完備之特別法,以使相關受害者獲得實質補償,而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對於他人有生損害危險之活動者,因事先不知危險性,亦無從預以責任保險或由商品價格分擔其危險,因此,立法者乃增訂民法第191條之3危險活動之一般概括性侵權行為責任條款,以備特別法不足時之用。本書首先就民法第191條之3一般危險責任之法律性質(定性)、適用主體、危險活動之界定、保護客體、因果關係與過失及違法性之推定、損害賠償之範圍等加以說明,並分析其與民法規定一般及其他特殊侵權行為,乃至特別法所定特殊侵權行為之適用關係,以供實務界及學界之參考,並進而促使高科技產業經營者得事先予以避險,被害人亦得因之獲得滿足之補償。..more
 
         
 
國際法
 

魏靜芬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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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國際地位,爭取國際承認,就從認識國際法開始。

 
 
國際間各項主張或訴求,其論理都是以國際法為基礎。在臺灣,或許因為國際地位的影響,使得國際法似乎一直不算是法律學科的顯學。然而,相較於許多已成文化、體系完整、架構嚴謹的法律學門,仍屬「原始法」型態而可見其進化的國際法領域,提供對法制發展及核心價值演變的學子們許多研究的課題。本書定位屬於國際法入門之教科書,架構清楚,深入淺出,並酌以圖、表、案例說明,適於學子了解之用。..more
 
         

法律倫理:專業法律人應遵守的倫理道德準則

東吳大學法學院 潘維大教授
任何職業皆有其職業倫理,而職業倫理的範圍非常廣泛,但一定有其核心價值之倫理。例如醫師之職業倫理為救助病患;會計師之職業倫理為提供正確之財務報表以供客戶評估未來之經營管理策略及方法。但醫師除了救助病患之核心職業倫理外,當然亦有其他應遵守之倫理,例如醫師看診應出於和藹親切之態度、應安撫病患及親屬心靈上之恐慌等等。會計師製作正確財務報表為核心倫理外,另外亦應主動提供客戶有關各種稅務或會計上之諮詢。法律工作者亦有其職業倫理,法律倫理之核心價值應為實現公平正義,除此核心價值外,亦有非常多的規範應予遵守。因此,能充分理解法律倫理並決心將法律倫理切實實踐,才可能做好法律的工作,才不辜負法律人應盡的職責。
  有人認為法律倫理根本不該成為一門學科,亦不該成為司法考試之內容,其認為所謂之法律倫理不外乎僅是要求要說好話、做好事、成為一個好人而已。而此一部分,從小到大的生活教育對此皆有不斷的加強,並無必要再為另外的學習。但法律工作者無論其所從事之工作係法官、檢察官、律師或是公司法務,其工作內容皆為處理利益衝突之問題,此一利益衝突可能是雙方當事人之利益衝突,亦有可能是法律工作者本身利益之衝突。故而法律工作者必須時常處於各種利益衝突中擔任調和及平衡的角色。若有特別傾向於某一利益之立場,即可能造成不公平之結果。在調和平衡各種利益時,不但需要法律專業的素養,更經常需要自身道德良心上的判斷,若無特別的學習,法律工作者很可能在此種利益衝突中迷失了自我。故法律倫理對於法律人而言係一門不但必要且更應加強學習的學科。
  亦有人認為法律倫理主要之精神在於實踐,各式各樣的倫理教育,從小學開始即存在於各級教育體系當中,法學院教授法律倫理這一個科目並不足以使法律人的倫理道德增加,因此,無須設立獨立的科目加以學習。以教育工作者的角色立場而言,我們當然相信教育是可能改變一個人的,我們相信透過教育可以將一個人陶冶塑造成一個好人。當然,並不能保證所有受過教育的人都一定會是個好人,但是我們當然相信教育是能將大部份的人變成好人。法律倫理之教育亦是如此,雖然不能保證所有讀過法律倫理之人皆能擁有崇高之倫理道德,但至少給予法律人一些得以依歸之標準、規範,使其知道應如何去遵守,進而實現公平正義。
  由於法律工作者所處理之事務大部分皆為人與人之間的矛盾與各種利益的衝突,更由於工商經濟的發展,企業對於法律專業服務的需求,經常僅是以何者能為其解決困難、何者能為其賺取更大利益為做為取捨標準。因此,在處理各種利益衝突時其所能採取之態度,是否能真正符合法律倫理所要求之標準,恐有疑問。又,現今社會絕大多數之民眾皆受有相當之教育,對自己之權利以及法律上所得以主張之事項皆有些許之認識。在其自身碰到法律問題時,通常會極力要求執法者為其主張權利、伸張利益,並盡量規避其可能相應產生之義務。對於當事人此一類型之要求,執法者是否皆能正確的處理,端視其是否具有充分之法律倫理而定。
  社會是由各形各色的人所組成,各種不同類型的職業為社會所需提供服務,並由服務中賺取生活所需。然而,在社會中各種人相互執行其工作內容時,難免會發生衝突而必須藉由第三者之立場加以解決。另外,社會中亦有少數不肖份子利用不法手段偷竊、搶劫、詐欺等行為來獲取本身之利益;此等衝突及不法行為透過法律之規範,而應由法律人依法律規範來處理此類衝突及不法。因此,司法被認為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其道理即在於此。而此公平正義即為法律倫理之最重要核心,任何利益衝突的衡量標準皆應以公平正義為最後之衡量。而法律人即肩負此一社會正義最後防線之重擔,不但需要有法律專門技術修養,更須在利益衝突中時時省思自己之社會責任與公共利益,以期能達到公平正義的結果。
  佛教禪宗的神秀和尚曾有一首詩:身是菩提樹,心如明鏡台,時時勤拂拭,莫使有塵埃。而六祖慧能亦有一首詩: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法律人的責任重大,又經常處於各種利益衝突的灰色地帶中,為能做出恰當之處理,除了應精進自己之法律專業知識外,更應念茲在茲提醒自己之社會責任,必須以公共利益為依歸,而能有公平正義的結果。很難要求每個法律人皆能達到禪宗六祖慧能的境界,但至少應有神秀和尚之勤奮,要能時時勤拂拭,刷亮法律人的招牌。
  美國政治學家威爾遜與犯罪學家凱林曾提出「破窗理論」,如果有人打壞了建築物上的一塊玻璃,若未能及時修復,則其他人將接受到暗示性的縱容而打碎更多玻璃。此理論在八零年代紐約市交通警察局局長布拉頓曾經加以實踐,當時紐約地鐵中的犯罪率相當高,而布拉頓處理的方式是嚴格取締地鐵逃票者。逃票者當然並不等於犯罪者,但結果發現每七名逃票嫌疑犯中就有一名是通緝犯;每廿名逃票嫌疑犯中就有一人攜帶武器。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從嚴格取締逃票者起地鐵犯罪率急速下降,治安亦因而好轉。
  法律人應謹守法律倫理之界線,不要以為某些時候對於某些利益稍微傾斜無傷大雅,依據破窗理論,破了一扇窗就會有其他的窗不斷地被打破,希望所有的法律人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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