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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15

NO.24

雙 週 報

 
 
 
編輯的話|
法官不是神,卻判人生死  
博雅選書|
一個殺人犯,遇上不同的法官,結局是??  
延伸閱讀|
《走鋼索的律師》《我在最高法院的日子:歐康諾訴說法律的尊嚴》《法官不吐不快的內心話》《律師的貪婪之路》《羈押魚肉》  
近期好書|
《言語不只是言語-誹謗、歧視與言論自由》《隱私不保的年代:網路的流言蜚語、人肉搜索、網路霸凌和私密窺探》  
名家觀點|
法律,不只是法律/范立達 
最新訊息|
2/22 19:30 信義講堂:好一個棒球樂事/4/7 13:30 何嘉仁民權店:《讓老師自由》新書座談會  
   
 

法官不是神,卻判人生死

 

文/Sherry

最近最紅的社會新聞,非Makiyo跟友寄隆輝毆打計程車司機事件莫屬。各家電視台以及談話性節目,幾乎都在談論此新聞,甚至還邀請友寄隆輝上節目,感覺這新聞比連續劇還精采。一開始先是警察去飯店找人撲空,之後她們出現在警察局說明事件經過,再去醫院跟林姓司機道歉。過了幾天,另外兩名同車女子也被揭露身分,然後關鍵影帶在讀者的爆料之下,神隱六天突然出現,顛覆了Makiyo與友寄的證詞,也讓另外兩名女藝人恐吃上偽證罪。目前台北地檢署先以重傷害罪起訴兩人,但外界認為林姓司機已經好轉並轉到普通病房,應該以普通傷害罪論處。

  究竟毆打林姓司機的Makiyo跟友寄兩人,到了台北地方法院會被以何種罪名審判呢?這是法官的工作。但是法官如何去判定她們有罪,該判何種刑期,該用哪種罪名,並不是只依靠地檢署提供的證據而已。因為刑事法官判的,不只是約束人身自由而已,更可能會剝奪生命。

  現今很流行『恐龍法官』、『奶嘴法官』等名詞,指的是剛通過國家司法官考試,但社會經驗非常缺乏的法官。此類法官除了自身對於法律上的知識之外,還需要參考行為事實以及社會事實幫助判斷,才能做出比較恰當的判決。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Holmes)曾說:「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就是最好的例證。

  一個判決,並不是單看有無犯罪來論定,還要聽被告的自白、檢方蒐集的證據、專家的意見、證人的證詞等等,法律中有規定刑期,但要不要重判或輕判,也是要從這些行為事實去做分析判斷。如果每個法官都能夠認真看待每個判決,或許可以減少冤獄或是人民的不滿。司法院最近在研擬「人民觀審條例」,若通過的話,未來事實的認定,不再由法官一人獨攬,但加入人民聲音的判決,是否妥當?也是將來值得列入觀察的重點。

  除此之外,法官本身是否謹守公平正義,最近也成為熱門話題。自民國99年7月起,作為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竟然接連發生法官集體貪瀆、最高法院法官關說及背離國民法律感情的性侵害爭議判決。而當國人滿心期待司法部門進行改革,且討論超過20年的法官法終於完成立法之際,卻仍持續發生多起社會矚目案件判決歧異、收賄法官被判決無罪定讞及關說法官申請回任最高法院法官職務等事件。這告訴著我們:司法改革仍未完成,國人仍應持續共同關注與努力。

  如果審判是神的工作,代替神工作的法官們,要怎麼樣扮演好自身的角色?除了審判時多依據社會事實以及行為事實之外,自身的品德也極為重要。如何不被凡世的人們所收買,而做到真正的公平正義,我想,司法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彼德•英格利許、布魯斯•塞爾斯◎著/龐元媛◎譯


定價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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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只是法律:行為與社會事實在法律判決時的角色


 

法律不是律師看守的堡壘,以遙不可及、晦澀難懂的條文,將市井小民擋在門外。

  法官必須先釐清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的爭議,才能運用法條做出判決。

  如果缺少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只單用法條來判罪,就會產生所謂的「恐龍法官」。

  因此,錯綜複雜的法律問題並牽涉具有爭議的事實,需要尋求專業意見。此類案件,法律判決者通常會向各領域如行為、社會、生物醫學或自然科學專家詢問意見解決糾紛。

  本書以簡單易懂的方式一一介紹法律判決中可告知和應告知的行為和社會知識及其可能造成的誤用。總共11個案例,集中探討校園藥物使用、墮胎、死刑等重大的法律判決。藉由這些案例,就能了解到事實對於一件案子的成敗,會有多大的影響力,讓判決能夠更符合人性,貼近真實。..more
   
   
   
 
 
         
 

走鋼索的律師
理查.席川(Richard A. Zitrin)、卡羅.朗佛(Carol M. Langford)著/陳岳辰譯
定價:300元

 

我在最高法院的日子:歐康諾訴說法律的尊嚴
珊卓拉.歐康諾(Sandra Day O'Connor)著/信春鷹、葛明珍譯
定價:300元

 

法官不吐不快的內心話
長嶺超輝 著/林錚顗譯
定價:250元

 

律師的貪婪之路
德博拉.羅德(Deborah L. Rhode)著/張群、溫珍奎、丁見明譯/楊智傑校訂
定價:320元

 

羈押魚肉
林孟皇
定價:350元

 
                     
 

凱瑟琳.麥金儂(Catharine A. MacKinnon)◎著/陸詩薇等◎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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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不只是言語-誹謗、歧視與言論自由
 
   
 
   

請別輕易『說說』而已,它可能會傷人生命,致人於死!

 
   
麥金儂在女權主義法學領域做出過傑出貢獻,她不僅僅是學院中的教師、專家,更是實踐其言的律師和社會活動家。

  「性騷擾」的概念就是她最早提出並積極推動了相關的立法工作。這本書是她的講座合集,共三個部分,思維敏銳,視角獨特,語言犀利。

  本書試圖使人們關注透過所謂言論所實施的傷害事實:它對女性、兒童、受壓迫群體的平等可能性,尤其是對婦女的人權的所作所為。多年的行動主義實踐和研究表明,正如作為色情文藝客體的婦女所描述的那樣,傷害事實從她們的體驗進入了色情文藝。從這一角度出發,本書的討論試圖透過包括仇恨宣傳、種族侵擾、性騷擾和書面誹謗在內的表達,來界定和探究法律與社會的不平等形態。本書旨在了解言論在促成不平等方面所起的作用,詳述平等在言論中的地位。筆者提出的觀點是:制止傷害,為那些在不平等的表達形式下被隔絕、被拒斥的受壓制的呼聲開闢空間。..more
 
         
 
隱私不保的年代:網路的流言蜚語、人肉搜索、網路霸凌和私密窺探
 

丹尼爾.沙勒夫(Daniel J. Solove)◎著/林錚顗◎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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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或任何網路社群上發表的個人資訊,是你未來潛在的包袱!

 
 
分享八卦和散佈謠言似乎是人類的天性,網路提供了比現實生活中更能暢所欲言的空間。網路始終不停地發展擴大,每天有超過65000部影片在YouTube上發表,過去七年全球已成立5億多個部落格。但稍作仔細回顧就會發現,一九九○年代中期人們才開始大量使用網路。換句話說,網路正處於其青少年階段,而冗長的法律制定程序及難以界定的模糊地帶,使它更顯得自由不受拘束,卻也引人憂慮。

  網民集結的意見暴力加上「人肉搜索」可能讓某人名聲毀於一旦,無論強勢的政治人物或普通小學生,都可能招到網路欺凌。另一方面,人們越是上網,就越有可能將生活細節洩露到網路空間去,在無形中也為他人及自己設下陷阱。作者提供了大量個人名聲因網路而遭受永久損害的驚人案例,如狗屎女、星際大戰小子、手機賊、幽靈教授……無不發人省思。

  丹尼爾.沙勒夫為個人隱私法的權威。他透過這本著作確切的點出,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不容置疑的重要性,而法律則須在這兩項看似對立的權力間,極力作到平衡。這是生在網路世代的我們要面對的兩難困境,我們要如何捍衛人們的言論自由,並同時確保攸關個人名聲的資訊受到保護?..more
 
         

法律,不只是法律

范立達
新聞評論人
高坐在審判席上的法官,在聆聽完控辯雙方的說詞後,必須依據證據、認定事實,然後依法作出判決。這也即是法律人常說的「認事、用法」程序。但其實,在整個審判的過程中,適用法律只是完成判決的最後一個動作,在此之前,法官要做的,都是事實認定。

  通常來說,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裡,能披上法袍成為法官的人,應該都接受過一定程度的法學教育,因此,在適用法律上,不同的法官彼此間對於法律的見解,其差異性通常都不大;不過,由於每一位法官出身背景不同,對於人情世故及生活體驗也大相逕庭,從而,在事實認定上,就可能有很大的出入。

  舉司法實務界最常引的例子來說吧!假設張三揮刀殺李四,一殺就殺了三十幾刀,李四幸而未死,法官該如何對張三作出判決?甲法官認為,張三是基於殺人故意,所以才會連殺了李四三十多刀,因此判決張三殺人未遂罪,處以十年重刑;乙法官認為,張三根本沒有置李四於死的意圖,否則一刀即可斃命,怎可能連殺三十幾刀還不致死?因此判決張三傷害罪,處刑三月。

  十年重刑對上三月輕刑,誰判得對?試想,如果案子不幸落到甲法官手上,張三下半輩子人生差不多就得在牢裡待著;但若由乙法官審判,三個月徒刑還能易科罰金,張三等於連一天牢飯也不必吃,只要繳幾萬元罰金,就能安然脫身。這兩項判決豈非天差地遠?對受審者而言,難道不是天堂與地獄的差別?

  問題出在哪裡?不在用法,在認事。

  認定事實容易嗎?其實非常不容易。因為,訴訟兩造在法庭中所陳述的事實,一定大不相同,這其中,有可能一方所述為真、一方為偽,但更有可能的是,兩造都沒有說真話,都隱暪了部分事實,只在法庭中披露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而法官既然不可能在事發時出現於現場,僅於事後聽取兩方南轅北輒的說法,他要如何判定誰說的才是事實?這也難怪法官常嘆稱:「審判,是神的工作,而我們常常替代神在工作。」真的,孰是孰非?只有天知道!

  但很明顯的,神不可能為了人與人之間的各項爭執,就下凡來逐一審判。替代神從事這麼高難度工作的法官,要怎麼扮演好他們的角色?這裡,就涉及了事實認定的功夫了。而這部分,也往往是一件案子裡最不確定的、最常受爭議的焦點。
舉例來說,總統的法定職權包不包括主導二次金改?這部分的事實認定就涉及了前總統陳水扁有罪或無罪的關鍵;猥褻女童是不是要先考量有無違反其意願?當街強吻女性算不算公然猥褻?不慎把玻璃娃娃摔傷的同學,該不該負起民、刑事責任?如果法官對於這些爭點的判斷標準和一般民眾的認知或期待相距太遠,作出的判決自然容易產生驚聲尖叫。

  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Holmes)說得好:「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經驗豐富的資深法官,在認定事實上或許會比初出茅廬的菜鳥法官來得強,但就算法官的人生閱歷再豐富,還是有其極限。這時,法院就必須引進外部專家,協助法官作出正確判斷。而這些專家們所提供的,就是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的專業知識。

  本書提到的各項案例,就是討論法官認定的事實,與社會科學專家所認知的事實,之間究竟有多大的鴻溝。透過一則則案例,以及專家們精闢的分析說明,很多在法官(甚至我們)想當然爾的觀念,都被逐一推翻,也開啟我們另一層面的思考方向。

  但值得注意的事,審判究竟是法官的工作,社會科學家無論如何不能越俎代庖,替法官審斷案件。在有陪審團制度的國家(如英、美),控辯雙方為了勝訴,必須舉出對自己有利的專家證人,提供堅強有力的論證,說服陪審團,以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在沒有陪審團制度的國家(如我國),專家證人就必須說服法官,甚至改變法官的成見,才能扭轉判決結果。但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專家證人有時就算講得再口沫橫飛,陪審團或承審法官卻不一定採納其意見,而這時,社會科學家所能致力的方向,或許就只有透過修法途徑,把不合理的制度、規範修正了。

  最近,司法院正在研擬「人民觀審條例」,打算對沿襲已久的訴訟體系作些制度性的修正。在新制度的設計中,事實認定的權力不再由法官一人獨攬,法庭上的觀審員也可以參贊意見。可以想見的,未來的法庭活動中,控辯雙方所要設法說服的,不再只是深諳法律的審判長,而是與你、我無異的一般人。也因此,高深的法律用語或許只能在書狀中出現,在口頭論告或交互詰問時,任何人都必須用大家都聽得懂的淺顯白話說明。透過這種程序所產生的判決,是不是就比較不會背離人民情感?或許值得觀察。

  法律,是社會科學的一部分,本就不該只是圍繞在艱深枯燥的專業名詞和複雜難懂的程序打轉,透過本書,或許我們也能了解,事實認定對一件案子的成敗,會有多大的影響力。而司法從業人員若能從本書中獲得些許啟發,爾後斷案在認定事實時不致與一般民眾的認知相距太遠,或許,所謂的「奶嘴法官」、「孔龍法官」的污名,終能成為絕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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