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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福特對抗塞爾登及有持執照汽車製造商協會

汽車製造業

一九○三年,誕生了兩個徹底改變製造一詞意義的團體──但這個改變要等到長達八年之久布下陣勢的大會戰以後才出現。在爭鬥結束的時候,福特汽車公司和出生於美國中西部小城的亨利.福特戰勝了其所憎恨的美國東部地位已確立的「持有執照汽車製造商協會」業者和喬治.塞爾登。

如果當時失敗的是福特,則這些業者便會壓制了初生的美國汽車工業,而此一工業在短短的幾年之內,引發了美國工業威力的引擎,並永遠改變了製造業的面貌。

在這個過程中,福特成為世界上最受讚揚的人,他的傳記作家雷西形容他是:「創新者、屠宰巨人的人和人民的保護人。」

這個故事涉及塞爾登一方的壟斷和暴烈策略;以及福特一方的宣傳、欺騙、和勇敢。它開始於一九○三年以前的二十五年;其時一個精明的專利權律師想到一個賺大錢的方法。

源起

機動化運輸工具的「想法」,先前已有一段時間的蘊釀。一八六三年,也就是福特出世的那一年,麻薩諸塞州羅克斯百利的羅帕事實上還製造了一輛。實在說,它不過是以一個小但頗重的蒸氣機所驅動的老爺車。兩年以後,他改良引擎的設計,這部老爺車於是有了雙汽缸的木炭燃燒器,或許也成為美國最早的可用機動車輛,不過沒有剎車。要停車的時候,司機關閉節氣閥以減低車子的速度,或使用倒退的裝置。

到了一八九○年代,蒸氣車已經普遍,而且即使在內燃機遠超過蒸氣和電而成為最受歡迎的汽車動力以後,蒸氣汽車中的「多伯」牌,到了一九三○年代,仍有人購買。

但在羅帕的時代,馬仍是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他的「漂泊者」被視為珍品,而非有潛力的重要交通工具。至少大家懷疑是否坐在充滿活動蒸氣的汽鍋上顛簸而行,是一件聰明的事;因為據說這樣的汽鍋不時有爆炸的情形,而且很貴,並不易操作和控制。

十幾年以後,德國的實驗家奧圖發明了可用的、以汽油為動力的「內燃機」。用現代的話來說,「內燃」只不過是說在引擎內部點燃燃料,而非像蒸氣機那樣由外面點燃,它的動力實際上來自以汽油為動力的小爆炸,這些小爆炸把汽缸中的活塞前後推動。不過奧圖的引擎(所謂的「壓縮機」)雖不到這個程度,卻也接近這個程度,成為亨利.福特的墊腳石。在這個以前,有各種發明家想用氣體或液體的燃料。他們的辦法大多是蒸氣機和現代汽油機器的混合種。將奧圖的引擎用於汽車還是以後的事。

亨利.福特

亨利.福特出生於底特律市附近的一個農場。到了一八七○年代的中期,也就是他剛過十歲不久,大家已看出他將來不會是一個學者。事實上,他終身都不喜歡書本。他也不喜歡馬匹和一般農場上的工作,不會是農夫的料。他所喜愛的是機器,由鐘錶到引擎什麼機器都喜歡。

他日後在自傳中寫道:「我曾試著把一隻壞了的鐘修好。我十三歲那年,初次設法湊拼成一個錶為我計時。拼拼湊湊、摸摸弄弄可以學到很多東西。一個人不可能由書本上學到每種東西是如何製成的,而真正的機械士卻應當懂得幾乎每一件東西是如何製成的。機器與機械士的關係,和書本與作家的關係一樣。他由機器中得出構想,如果他還有頭腦,便會應用這些構想。」

他接著說:「我一開始便無法對農耕發生興趣,我喜歡機械方面的事。」他也談到耕作太過於勞苦,並常想到用機械取代馬匹。易言之,他最初對於使用馬達感興趣不是為運輸,而是為減輕農夫的負擔。

他說:「在那些年間,最大的一個事件莫過於見到一部以蒸氣為動力的機械。」

那個時候,這種機械通常用於農場上驅動像打穀機這樣的農耕設備,或者作為鋸木廠的動力。福特說:但是這部以蒸氣為動力的機械,是我除了馬拉的車輛以外,所見到的第一部車輛。我曾見過許多馬拉的機械,但是這個機械卻有一條鍊子,把機器和上面放了汽鍋的拖車框架後輪連接起來。

「自從我在十二歲見到這樣的機械以後,我最感興趣的便是製造一部可以在路上行駛的機器。」他後來製造了一部可用的、由蒸氣驅動的汽車。但是在兩年間以部份時間做實驗以後,福特由於看出因為使用蒸氣的機械需要高壓,必須強固和厚重才能安全,於是放棄了這個想法。

福特在當了一陣機器工廠的學徒以後,成為西屋公司在當地的代表,裝設和修理以蒸氣為動力的機械。到了這個時候,也就是一八八三年左右,這樣的機械往往已是自動推進的,在路上每小時可走十二哩。但是它們十分沉重(通常有幾噸重),而且非常昂貴。福特感到困擾,因而在西屋公司工作了一年便離開了。在做了一些雜活以後,由於福特的父親給了他一些森林地產,他乃回家伐木和耕作。可是他同時也在附近地區擔任巡迴的機械士,和修理損壞機器的人,也在農場上設立了一個工廠,在其中做早期研發汽車的工作。在同時,他也注意奧圖發動機的進展。他對這種發動機已頗有經驗,一八八五年曾修理了一部,一八八七年又製造了一部。

內燃機需要電力作為小爆炸的動力,因而福特認為,他在這方面需要訓練。一八九一年,他在底特律的愛迪生照明公司的分所找到一份機械士/工程師的工作,監督發電機。

一八九六年,他見到湯姆斯.愛迪生,後來他們成了好朋友。福特在其自傳中形容愛迪生為「世界上最偉大的科學家。」

他讚頌的評價反映了這兩個人之間有趣的差異。愛迪生設法研發他所製造和出售的每一樣東西。福特沒有這麼大的野心。他的天才在於應用新的構想,不論這些構想是從那兒來的。到一八九六年,他在自家屋子後面存放柴薪小棚中所設立的實驗工廠裡,製造了一部架在腳踏車輪上,由農夫駕駛的新奇機械。他的四輪車乃由奧圖式內燃機所驅動;內燃機也是福特自己所製造的。這是他在汽車大賽之中所登記加入的第一項;它製成的日期在未來的爭鬥中將發生重要的作用。

喬治.塞爾登

喬治.塞爾登像福特一樣,是機械方面的天才。但是他們二人的背景,除了這一點以外完全不同。他於一八四六年出生於紐約州羅契斯特市,家境富有,並曾在耶魯大學就讀。他的父親乃一法官,希望他進法律界。為遷就父親,他成了一名專利權律師,並在羅契斯特開業。從事法律方面的工作乃為取悅於父親,但也把時間花在自己所愛的機械裝置上。他很早便想到機械化的交通工具,也在閒暇的時候做過這方面的實驗。由一八七三年到一八七六年,花了很多時間在地下室的實驗室中,測試不同發動機燃料的特性。他和福特一樣,認為以蒸氣為動力的車輛缺點太多,因而開始鑽研另外的驅動辦法。

但這是在奧圖的發動機出了名以前。一八七六年,塞爾登出席費城百年紀念博覽會。博覽會上展出了許多引擎,包括美國工程師布瑞登所設計的一架。它乃是柴油機的先驅,壓縮汽缸外面的燃料,而後燃燒而不爆炸燃料。它是早期登記進入汽油引擎世界的一項發明,燃燒分裂成原子的汽油;但仍然體積笨重,而且是放置在一個長十呎的基座上。然而,塞爾登認為可以逐漸把它弄小一點、輕一點,它或可成為自己夢寐以求的交通工具的基礎。

一八七七年早期,他因忙於專利權方面的律師事業,只能間歇的研發自己的構想。但他仍得以畫出一個驅動馳行於路上車輛的軸的引擎草圖。到了年底,他已詳細說明減重的布瑞登引擎的規格,並且僱用了一個富有經驗的機械師克勒門,按照布瑞登的設計,製造了一架多汽缸、以汽油為動力的引擎。到了一八七九年,他們已經將一點四馬力的布瑞登引擎,由一一六○磅減輕到三七○磅,但只設法製造出一個汽缸。如果三個汽缸同時作業,塞爾登的設計可以產生二馬力。應當注意的是,在這個時候,奧圖的引擎也是笨重的。

因而塞爾登確有一點進展,但他也不過是以一部份時間在拼湊這個;要完成馬達並把它放入一輛車中,則遙遙無期。因而他決定利用它在專利權方面的經驗。

一八七八年時,他請一位製圖員畫出一輛車和引擎的圖式,並請另一機械師戈姆製造了一個專利權主管機構所規定提出的模型。這個模型並不是可用的模型,但塞爾登希望他只要提出對於以布瑞登式引擎為動力的汽車特徵的簡略描述也就夠了。一八七年春他申請專利。

巧妙的計畫

他的專利權申請,據說涵蓋「自動推進的車輛,包括駕駛盤、其壓縮式液體碳氫引擎(引擎速度大於被驅動的車輪)、二者之間分隔的設計,以及適於乘客或運載的貨物車體。這些事實上只是泛泛的說法,措辭屬於技術性的領域,而非關於特定的裝置。」

他取得專利權,但時間是在十六年以後──一八九五年。這一漫長的時間間隔對塞爾登而言再好不過,事實上,這也是他的妙計的一部份。因為到了一八九五年,汽車世界已有巨大的改變。一八八○年代中期,兩位德國的工程師/發明家──丹姆勒和賓士想出以汽油為動力的汽車設計辦法。丹姆勒而後製造出第一具高速內燃機,並取得專利權。這種內燃機比奧圖等人的低速引擎輕便和有效率得多。他也發明了汽化器,使引擎可以使用液體汽油,不必依靠用起來昂貴得多的氣態碳氫化合物。

一年以後,賓士取得以他在前一年設計製造的四沖程循環驅動車輛的專利權,與丹姆勒引擎的出現同年。這種四沖程循環引擎,一直到今天仍是標準引擎,其好處是所有的程序──燃料的吸入、氣體的壓縮、點火和排氣──都是迅速的連續在汽缸中發生。

有人說賓士的車輛乃是世界上第一種以內燃機驅動的實際交通工具。另有一些人認為,這項研發的功勞應由這兩個人分享。不論如何,在以汽油驅動的汽車這方面最初所做的工程學工作,是在德國做的。此處雖未敘述,但在法國也有若干項重要的發展。

在美國也有幾個人申請外國的專利權,但是一般而論,美國的市場是敞開的,而有些專利權已經過期。到了一八九三年時,登記進入以汽油為動力的汽車競賽的最初美國汽車,乃由查理和法蘭克.德雅兄弟所製造。在其後幾年間,許多小製造商也開始一試身手,而汽車的研發開始轉移到美國。

但是看看塞爾登的計畫有多精明。因為當新的研發產生的,他得以智巧修改在他的申請中所謂他自己發明了些什麼的說法,而將這些研發納入他的專利權中。曾徹底研究福特與塞爾登之戰的格林里夫,形容塞爾登為「有計劃和故意拖延的高手。」

譬如,塞爾登有時會提出一項和多項對他自己說法的修正,這是他充份了解主管專利權的機關不會接受的。但是由於對這些點長期的磋商,他的專利權時效也得以延長。到了他取得正式的專利權時,其歷史上已有大約一百次的修改,他最初所提關於什麼是他發明的說法中,有十九項為日後所修正的說法所取代!

引擎是這個情形的一個好例子。雖然塞爾登不曾明確說明,他設計的引擎乃根據了當時已存在的布瑞登引擎,但事實卻是如此。然而,他最後所取得的專利權,同時涵蓋了上述的一般特色,和使用液體碳氫燃料的壓縮式內燃機。如果塞爾登維持他最初申請專利權時的措辭,他只能對使用布瑞登式引擎汽車有控制權。但是由於他智巧的變戲法,他得已改變原來的措辭,而把所有各種壓縮引擎都包括在他的專利中。(所謂壓縮引擎,也就是奧圖比較進步的汽車引擎。)

塞爾登並非第一個使用這種拖延技巧的人,摩斯和愛迪生都曾用過。但塞爾登似乎是箇中高手。他乃得力於當時主管專利權機關所面臨的兩重困難。首先,專利權的規定允許長期的程序。此外,為勃興中的工業革命所觸發,這個機關已被壓在排山倒海而來的記錄之下。它的人手不夠,工作人員也過於勞累。

如果塞爾登是在一八七九年取得專利權,則這個專利權到此時應已過期,而他也不會得到什麼好處。他也許還想拖延下去,但是到了一八九○年代中期,主管專利權機關的規則,卻開始愈形嚴格,不再輕易允許拖延。這個措施可能與當時塞爾登取得的專利權有關──他在最初申請以後的十六年六個月才取得。

一八九五年時,他專利權中的因素,在設計上已無新穎之處;塞爾登自己也不說他有什麼新穎的設計。他說新穎的是這些性能,與使用液體燃料的壓縮式內燃機的合併使用。

不論如何,塞爾登的專利權現在很具威脅性。它事實上使塞氏在初生的美國汽車工業的許多方面都有了據點。他只需要坐在那兒看著錢滾滾而來。每一個想製造和出售以汽油為動力的汽車製造商,都必須由塞爾登處領取執照,而此時這樣的製造商很多。

但是塞氏不想自己奮戰,他決定利用一個較大機構的資源。一八九九年,也就是他終於取得專利權以後的四年,他把自己的權利出售給哥倫比亞電力車輛公司。這家公司乃華爾街一個強大的集團,其利害關係涉及許多方面──如電車、電池、汽車,尤其是電動車輛。

這個集團之所以購買塞爾登的專利權,最初可能是為了想以其電動車輛抑制競爭對手。但是他們旋即了解自己下錯了賭注,而集團中的一個主要部門「電力車輛公司」,生意很不好。為了錢的需求,他們最初想到對抗意欲購買使用塞爾登專利權執照的任何公司,以求逆轉財務上的頹勢。

但是內燃機方面的迅速發展,使這個集團有了另外一個想法。他們允許以汽油為動力的車輛進一步研發和出售,但卻由自己挑選製造商;這些製造商因為中選而享有特權,必須付出很多錢給他們,而他們用這個錢來支撐「電力車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