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
Ethics
原文作者╱
Benedictus de Spinoza
作  者╱
斯賓諾莎
譯  者╱
國家教育研究院 主譯、邱振訓 譯、王超群 策劃、整理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經典名著文庫
出版日期╱
2021/09/01   (3版 2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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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I  S  B  N ╱
978-957-11-9432-5
書  號╱
1D26
頁  數╱
440
開  數╱
25K
定  價╱
450

※書籍推薦人
收錄台灣哲學研究奠基者 錢志純主教「斯賓諾莎哲學導論」
台大哲學系陳文團教授、輔大前校長李震教授序
※推薦文
斯賓諾莎哲學導論/錢志純主教

一、斯賓諾莎傳略及著作

  巴魯赫•斯賓諾莎(Baruch de Spinoza),係於一六三二年十一月廿四日,在荷蘭阿姆期特丹市(Amsterdam)誕生。父母皆為猶太人的後裔,因宗教緣故,其祖先從西班牙流徙到葡萄牙,復由葡萄牙遷至自由之邦的荷蘭。
  斯賓諾莎六歲時失恃,由其父與繼母撫養成長。其父為當地富商與猶太團體之會長。因此,斯賓諾莎自幼接受了良好的猶太教育。最初,他師事當時頗負盛名的莫德來經師(Morteira),學習聖經註釋(Talmud);稍長,他又研讀舊約釋意(Kabbala),並接觸一些猶太神哲學家們的著作;其中有幾位學者,對於傳統的猶太教義皆持懷疑的態度,例如:愛斯拉(Ibn Ezra)懷疑梅瑟五書後部為正經;梅蒙(Ben Maimon)懷疑個人的靈魂不朽;克雷斯加(Crescas)認為上帝係有形體,並肯定上帝的存在、永生與自由,皆非理智所能證明;斯賓諾莎多少受到他們的影響。
  斯賓諾莎諳許多語文,計有西、葡、荷、義、法等文;廿二歲時,又結識荷籍的鄧恩騰醫生(Franz Van den Enden),向他學習拉丁文及自然科學。由於語文的方便,斯賓諾莎不僅接觸古代的拉丁作家,亦涉獵一些古典哲學與當代思想,特別是笛卡兒的哲學。
受過猶太教育的斯賓諾莎,於接觸各種哲學思想之後,對猶太信仰逐漸冷落,反而傾向自由的基督教派。人們發現他的思想言論中有異端,遂到教會當局告發他。但斯賓諾莎仍主張思想自由,終於被猶太教會開除教籍。
  斯賓諾莎被開除教籍以後,境況頗為蕭條。猶太經師要求市政府將他驅逐出境,以免他散播異端,擾亂市民的思想,於是市政府將他驅逐出境。但不久後他又重返故居,改名為本篤(Benedictus de Spinoza)。
  一六六○年,斯賓諾莎正式遷出阿姆斯特丹。他先隱居於萊頓(Leyden)附近的小鎮林斯堡(Rijnsburg);後來,又遷往海牙附近的福兒堡(Voorburg)。在林斯堡,斯賓諾莎結識了一些新朋友,其中英國皇家協會秘書歐登保先生(Henry Oldenburg)常與他通信。斯賓諾莎在隱居的歲月中,生活頗寧靜,他以磨鏡為業,維持其日常所需。
  斯賓諾莎性情愛好自由與獨立,澹泊明志,不求聞達。有人曾聘請他為海德堡(Heidelberg)大學的教授,他斷然拒絕,深恐其自由受到限制。他最得意的弟子西滿代弗理(Simon Joosten de Vries, 1633-1667),請求他每年接受二千法朗的養老金,亦被拒絕;後來代弗理再三地請求,他纔接受了三百法朗。
斯賓諾莎著作等身,但生前發表的著作,僅有兩部:

  「笛卡兒哲學大綱」【1】係斯賓諾莎首先亦為唯一以真名發表的著作,於一六六三年出版。該書原為他的一位學生所寫的講義,後來因朋友的請求,纔將之付梓;書末所加之「形上默想」附錄,為斯賓諾莎對笛卡兒哲學的意見。
  另一部「神學政冶論」【2】,則於一六七○年在漢堡和阿姆斯特丹,以匿名的方式出版。該書主張在自由社會中,各人應有思想及言論的自由。此書出版後,立刻遭到各教會的攻擊,且被政府列為禁書;斯賓諾莎為避免在荷蘭滋事,遂立刻阻止荷文版的刊印。
  斯賓諾莎的主要著作「倫理學」及其它著作,皆於他死後由其友代為出版。
  「倫理學」【3】乃斯賓諾莎多年心血的成果。自一六六一年開始,已有撰寫此書的計劃,而於次年寫出第一部,三年後全書始告成。斯賓諾莎在世之時,此書僅為一手抄本,供他的朋友們傳閱。他所以不願立刻出版,是該書的輿論對他不利。因此,一六七七年斯賓諾莎去世後,此書纔與「政治論」【4】,「改造理智論」*【5】──兩本未竟之作,以及一些書信,一齊編入他的「遺著」【6】中出版。一八五二年,有人發現他的一篇短論「論神、人與其幸福」【7】,而將之譯為荷文出版。斯賓諾莎的著作皆以拉丁文撰寫。
  斯賓諾莎在世的最後幾年寓居於海牙。一六七六年,萊布尼茲曾前往訪問;一六七七年二月廿二日,斯賓諾莎因肺病逝世,享年僅四十四歲。
  斯賓諾莎終其一生,志於研究哲學,並完全按其哲學思想生活。他沒有任何的嗜好,僅一心嚮往自由。羅素(Bertrand Russell)稱讚他說:「斯賓諾莎是偉大的哲學家中,最可愛且又最高尚的一位。在智力上有人能夠勝過他,但在道德上他卻是無與倫比。」【8】。羅素的話未免有些言過其實,然而吾人該當承認,像斯賓諾莎這樣理論與實際生活一致的哲學家,委實不可多得。寫他傳記的人無不推崇他的人格:生活樸實,不圖名利,專心追求真理!

斯賓諾莎(Benedictus de Spinoza, 1632-1677),西方近代最重要的哲學家之一,與笛卡兒和萊布尼茲齊名。他運用笛卡兒的形上學及知識論研究方法,結合斯多葛學派與猶太教理性教義,形成了他個人獨創的哲學體系。神、世界、人三者是他心中最重要的關注對象。
1632年11月24日生於荷蘭阿姆期特丹市,父母皆為猶太人的後裔。父親是富商與猶太團體之會長,自幼接受良好的猶太教育,並諳許多語文,計有西、葡、荷、義、法等文;二十二歲時,又結識荷籍的鄧恩騰醫生,向他學習拉丁文及自然科學,亦涉獵一些古典哲學與當代思想,特別是笛卡兒的哲學。在接觸過各種哲學思想之後,對猶太信仰逐漸冷落,反而傾向自由的基督教派,因而受到告發,被猶太教會開除教籍。1660年遷出阿姆斯特丹隱居,以磨鏡為業,維持其日常所需。曾有人聘請他為海德堡大學的教授,他斷然拒絕,深恐其自由受到限制。1677年2月22日,因肺病逝世,享年僅44歲。著有:《笛卡兒哲學大綱》、《神學政冶論》、《倫理學》、《政治論》、《改造理智論》等。
※譯者簡介
國家教育研究院 主譯、邱振訓 譯、王超群 策劃、整理
譯者簡介:
邱振訓,臺大哲學系博士生。主要研究領域為倫理學、斯賓諾莎哲學。譯有:《哈佛諾頓講座之大師與門徒》、《自己拯救自己》(立緒出版)。

導論者簡介:
錢志純,1926出生,原籍浙江省玉環縣,米蘭聖心大學哲學博士,1953晉鐸。曾任台灣駐教廷大使館的宗教參事(1979-1980)、天主教輔仁大學哲學系第一任主任(1966)、哲學研究所所長(1970)、藝術學院後首任院長(1984)。1992年榮升天主教花蓮教區主教,2002年自教區主教牧職榮休,2009年2月17日病逝花蓮。

策劃、整理:
王超群,「開放社會中心」台北執行長(CEO of Open Society Center-Taipei)。方法論者、大眾文學作家與藝術工作者,畢生致力於思想方法研究與應用。「開放社會中心」乃研究思想方法應用之專業研究機構,我們的基本信念是相信人類社會之所以能不斷進步,是藉由素樸之理性思維與論辯,集思廣益激發潛能的「開放社會精神」所促成。

出版緣起
總序
李震:「斯賓諾莎哲學導論」
陳文團:和諧與仁慈的哲學家錢志純教授

錢志純:斯賓諾莎哲學導讀
 一、斯賓諾莎傳略及著作
 二、斯賓諾莎在哲學史上之地位
 三、斯賓諾莎哲學思想想之起點
 四、倫理學研究之一:神
 五、倫理學研究之二:理智
 六、倫理學研究之三:情緒
 七、倫理學研究之四:桎梏
 八、倫理學研究之五:自由
 附錄:年譜與著作

《倫理學》正文
第一部份 論神
第二部份 論心靈的本性及起源
第三部份 論情感的起源及本性
第四部份 論人的苦役,或說情感的力量
第五部份 論理智的力量,或說人的自由

李匡郎:人師.經師

純粹理性批判(
上) (限中國
大陸以外地區銷
售)
詩學
形而上學 (限
中國大陸以外地
區銷售)
小邏輯 (限中
國大陸以外地區
銷售)
君主論
存在主義即人文
主義 (限中國
大陸以外地區銷
售)



書評
◆成為斯賓諾莎的追隨者,是一切哲學最根本的起點。──黑格爾

◆要說這部著作可以給予我什麼,或者說我能對這本書說些什麼……在這裡頭我充分感受了滌淨情感的東西:一幅廣闊而自由、超越物理世界與道德世界之上的圖像呈現在我的面前。但是把我拉向斯賓諾莎的主要力量,卻是在他字裡行間閃閃發光的無限精神。──歌德

◆我們現代的所有哲學家,都經常無意識地透過斯賓諾莎研磨的鏡片在觀看世界。──海涅

◆我徹底地驚訝、完全地著迷……在他的學說中我認識了自己……總之,使我經常像是處在高山上難以呼吸卻又熱血沸騰的那份孤寂,原來還有另一個人也承受著。──尼采

◆斯賓諾莎是偉大的哲學家中,最可愛且又最高尚的一位。在智力上有人能勝過他,但在道德上他卻是無與倫比。──羅素

第一部份   論神

定義

一、我把自因(causa sui)理解為本質包括存在的事物,或者說是其本性除了存在之外無法被設想的事物。

二、能被相同本性事物所限制的東西,就被稱為在自類中有限(in suo genere finita)。
   舉例來說,物體是有限的,因為我們總是可以設想有另一個更大的物體。而思想則同樣被另一個思想所限制。但物體不能被思想所限制,思想也無法被物體所限制。

三、我把實體(Substantia)理解為存在於自身之中,並且藉其自身而被設想的事物;亦即,形成實體的概念不需要其他事物的概念。

四、我把屬性(attributum)理解為由理智看來,就是構成實體本質的事物。【2】

五、我把模態(modus)理解為實體的應變(affectio)*,或是存在於他物之中,並藉由他物而能被設想的事物。

*Affectio一詞並無固定中文譯法。賀麟譯本採「理一分殊」概念,譯為「分殊」;錢志純譯本譯為「感受(或變化)」。按此詞衍自ad (at, to) 與facere (do) 而來,故依「隨機應變」、「應物變化」概念譯為「應變」。

六、我將神(Deus)理解為絕對無限的存有,也就是擁有無限多屬性的實體,而其每一個屬性都表現出一種【3】永恆與無限的本質。
   說明:我所謂絕對無限,就不是在自類中無限;因為若有事物只是在自類中無限,我們仍可對它做出無限多種屬性的否定{亦即,我們可設想有無限多種屬性不屬於這事物的本性}*【4】;但若有事物是絕對的無限,那它所擁有的本質就可以為一切所展現,而不包括否定。

*根據荷蘭文本《遺著》增補處以{}標示,以下例同。

七、事物若只依照自身本性的必然而存在,而且只受自己決定而行動,就被稱為自由(liberta)。事物受其他事物所決定而存在,並且依確定與限定的方式產生結果,則被稱為必然(necessaria),或者說是受迫(coacta)。

八、我將永恆([ae]ternitas)理解為單從永恆事物之定義所必然得出的存在本身。
   說明:因為這種存在,就如一個事物的本質一樣【5】,會被設想成永恆的真,因此不能藉由存續時段(duratio)或時刻(tempus)來說明【6】,雖然存續時段可被設想為沒有終始。


公理

一、凡存在物,若不是存在其自身之中,就是存在於他者之中。

二、一事物若無法藉由他者而被設想,必藉由其自身而被設想。

三、若有確定原因,必然得出結果;相反地,若無確定原因,不可能得出結果。

四、關於一個結果的知識有賴於對其原因的知識,也包括了對其原因的知識。

五、彼此毫無共通點的事物,不能藉由理解一事物而理解另一事物,或者說,對一事物的設想不包括對另一事物的設想。

六、真觀念必定與其對象相合。

七、任何能被設想為不存在的事物,其本質不包括存在。

命題一:實體【7】在本性上先於其應變。
證明:自定義三及定義五即可明白。

命題二:兩個具有不同屬性的實體,彼此無共通點。【8】
證明:同樣自定義三即可明白。因為實體必在自身之中,並藉由自身而被設想,或者說對一實體的設想不包括對另一實體的設想。

命題三:若事物彼此無共通點,其中任一均不能為其他事物的原因。
證明:若他們彼此無共通點,那麼(根據公理五)他們就不能藉由彼此而被理解,也因此(根據公理四)不能成為其原因。得證。

命題四:兩個以上的不同事物,其分別若不是由於實體屬性不同,就是由於它們應變相異。
證明:凡存在物,若不是存在自身之中,就是在他者之中(根據公理一),亦即(根據定義三及定義五)在理智之外,除了實體與其應變,沒有其他事物。因此,理智之外沒有他物;除了不同實體,或也可說(根據定義四)除了實體的不同屬性與其應變之外,沒有可藉由理智區分的事物。【9】得證。

命題五:在事物本性中,具有同樣本性或屬性的實體不能夠有兩個以上。
證明:若有兩個以上的不同實體,他們必定因為其屬性或應變有所不同而彼此區分(根據命題四)。若只是因其屬性相異,就必須接受同樣的屬性只能為其一所有。但若是因其應變相異,那麼由於實體在本性上先於應變(根據命題一),若擱置應變,就〔實體〕*其本身加以考慮,亦即(根據定義三與公理六)真正考慮,此一實體將無法被設想為與另一實體有所區分,亦即(根據前一命題),〔具有同樣本性或屬性的〕實體只有唯一一個,而不能有多個【10】。得證。

*根據柯爾里譯本補足句意之處,以〔〕標示。以下例同。

命題六:一個實體不能由另一個實體所產生。
證明:在事物本性中,沒有兩個實體具有相同屬性(根據前一命題),亦即(根據命題二),他們彼此不具共通點。因此(根據命題三)一實體不能為另一實體的原因,或者不能由另一實體所產生。得證。
繹理:從這裡可得知實體不能由其他事物所產生。因為在事物本性中,除了實體與其應變外,別無他物,這自公理一、定義三與定義五即可明白。但實體又不能為另一實體所產生(根據定義六)。因此實體絕對不能由其他事物所產生。得證。
別證:這道理【11】自其反面的荒謬不通更容易證明。因為假如實體能夠由其他事物產生,要認知此實體就必須仰賴於對其原因的認知(根據公理四);因而(根據定義三)這東西就不會是實體。

命題七:存在屬於實體的本性。
證明:實體不能由其他事物所產生(根據前繹理);因此它必為自因,亦即(根據定義一),其本質必然包括存在,或者說存在屬於其本性。得證。

命題八:所有實體都必然是無限的。
證明:只具單一屬性的實體【12】,除非它獨一無二,否則不會存在(根據命題五);而且存在屬於其本性(根據命題七)。因此,其本性要不是有限的存在,就是無限的存在。但實體不會是有限的。因為那樣(根據定義二)它就會被其他具相同本性的事物所限制,因而另一個具相同本性的事物也就必然存在(根據命題七);這就是說有兩個相同屬性的實體,而這是荒謬不通的(根據命題五)。因此,實體必定是無限的。得證。
附釋一:有限存在其實是部份否定,而無限存在則是對於某種本性之存在的絕對肯定,所以單從命題七就可得出每個實體必然是無限的。{因為若我們假設有一個有限實體,那我們就可部份否定其本性存在,而這(根據命題七)是荒謬不通的。}【13】
附釋二:【14】對那些昧於判斷事理,又不習於藉由事物的第一因來加以認知的人而言,我毫不懷疑他們實在難以明瞭命題七的證明;這當然是由於他們毫不區分實體的模態【15】及實體本身,也不知道事物要如何產生所致。因此他們看見自然事物有其肇始,也就誤認實體也有肇始;那些不知事物真正原因的人會混淆一切,心中毫無躊躇地假想樹木與人一樣都會說話、想像人會由石頭或種子長成,幻想任何形式都會變成另一種形式【16】。所以,將神的本性與人性混同的人,尤其是一直不明白情感如何在心中產生的人,也就容易將人類情感比附到神身上。
   但若人們留意到實體的本性為何,就絲毫不會懷疑命題七為真;進一步說,所有人都會把這命題當成是真的公理,更可說是種共同概念。他們會把實體理解為存在自身之中並藉由自身而被設想的東西,也就是說,他們知道關於實體的知識毋需藉由認知其他事物【17】。而他們會將模態理解為存在其他事物之中,對模態的設想則要藉由設想模態所存在的那些事物才能形成。
   這就是我們對於不存在的模態如何擁有真觀念的原因;因為儘管這些模態並不確實存在於理智之外,但其本質仍在其他事物之中而被掌握,藉由這些事物而可被設想。然而,除非關於實體的真就在實體自身之中,否則在理智之外沒有關於實體的真可言【18】,因為實體只有藉由自身才能被設想。
   因此,如果有人說他對實體有一個清晰而明白的觀念,亦即真觀念,卻又懷疑這樣的實體是否存在,這就等於他說他有一個真觀念,卻又懷疑這觀念是否為假一樣(對夠認真的人而言,這道理顯而易見);或者,若有人主張實體是被創造出來的【19】,他同時也就是主張假觀念為真【20】。我們實在沒法想像比這更荒謬不通的事了。所以必須承認,實體的存在,正如其本質一樣,為一永恆的真。
   在此還可用另一方式推論出只能有一個同樣本性〔的實體〕,我認為這值得花點功夫在此闡明【21】。而要按部就班地進行,就得注意:
   (一)每個事物的真定義既不包括,也不表示被定義物之本性以外的任何東西。
由此又得出:
   (二)沒有定義會包括或表示個體的任何特定數量{註}*,因為定義只會表示被定義物的本性。例如,三角形的定義除了三角形的簡單性質外無所表示;也不表示三角形的特定數量。
   
* 荷蘭文本註:{我把個體理解為同屬一種的個別事物}。
   
   (三)要注意,任一事物存在必定有特定原因【22】,因此得以存在。
   (四)最後要注意,這個事物賴以存在的原因,若不是必定包含在此存在物本性與定義中(存在無疑屬於這事物的本性),就必定在那事物之外。
由這些命題可得出,在自然中若有特定數量的個體存在,必定有為何不多不少是這數量的原因存在。
   舉例而言,若在自然中有二十個人存在(為易於了解起見,我假設他們同時存在,而在自然中沒有其他人比他們更早存在),要以普遍人性來表示其原因,並不夠充分(亦即要說明為何有二十個人存在的理由);還必須要表示出為何不多不少是二十個的原因;因為(根據上述第三項)任一事物必定有為何存在的原因。而這原因(根據上述第二及第三項)不能包含在人的本性之中,因為人的真定義不包含二十這個數目;所以(根據上述第四項)為何這二十個人存在的原因,及為何每個人分別存在的原因,必定在他們每個人之外。
   而且絕對可以推論出,所有的事物,若能有多個〔具該本性的〕個體存在,必定有一外在原因使其存在。現在,既然存在屬於實體的本性(根據這條附釋所示)【23】,其定義必定包括必然存在,因而其存在也必定只從其定義而推論得來。但自其定義(如我們在上述第二及第三項所示)無法推出實體的數量;所以,依此必然推出,只存在一個同樣本性〔的實體〕,正如先前所述。

命題九:擁有愈多實在或存在的事物,也就有就愈多屬性。
證明:自定義四即可明白。

命題十:實體的每個屬性必定只能藉由其自身而被設想。
證明:由於屬性其實是從理智看來構成實體本質的東西(根據定義四);所以(根據定義三)必定只能藉由自身而被設想。得證。
附釋:從這些命題中可以顯見,儘管兩個屬性可被設想為真有區分,亦即,理解一個屬性可以不藉助理解另一個屬性,我們還不能由此推論它們構成兩個東西,或兩個不同實體【24】;因為實體的本性是它的每個屬性都要藉由自身而被設想;所有屬性又總是一起存在於實體之中,此一屬性又無法為另一屬性所產生;然而每個屬性又同樣表示出實在或實體的存在。
   因此將許多屬性歸諸於一個實體並非荒謬不通。的確,在本性上最明白不過的,就是每個存有都必定被設想為具有某屬性,而且擁有愈多實在或存在,也就有愈多表示必然、永恆及無限的屬性。因此,同樣再明白不過,絕對無限的存有必定被定義為(如定義六所言)由無限多屬性組成,而每個屬性又表示永恆與無限的特定本質【25】。
   但現在若有人問我們能根據什麼標記可以區別實體間的殊異,讓他讀讀以下命題,底下將昭顯在自然中沒有別的事物,只存在唯一一個實體,而且這實體會是絕對無限的存在。追問那區分的標記只會是徒勞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