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編輯實務
作  者╱
陳謙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通識系列
出版日期╱
2021/09/14   (1版 1刷)
  
即日起五南舊官網僅提供書籍查詢,如欲購書,請至五南新官網 https://www.wunan.com.tw/
I  S  B  N ╱
978-626-317-055-1
書  號╱
1XKZ
頁  數╱
164
開  數╱
20K
定  價╱
210



這是寫給大學生,或針對出版編輯有興趣的社會新鮮人之入門讀本。

出版向來習慣以編輯為中心,但出版其實包括了編輯、印刷與發行三個主要環節。本書以編輯人為中心出發,也針對印刷、發行等項目盡可能提供相關經驗與資訊,以便編輯出版人的基礎養成。

編輯出版和採訪寫作等專業技能,這些項目近年來漸漸取代公文簡牘等較為樣板的應用文書課程,中文的應用在環境需求下逐漸被重視,本書的出版也希望能提供大家學習上的參酌。

陳謙,本名陳文成,1968年生。佛光大學文學系博士、南華大學出版管理碩士。現任教於國立台北教育大學語文與創作學系,學術專長為編輯出版學、故事行銷學、台灣當現代文學。

1991至2012二十年間供職於出版發行、印刷、編輯企劃等相關工作。歷任前衛出版社圖書發行、永豐餘集團沈氏藝術印刷業務、秋雨圖書物流連鎖通路業務,河童出版、博揚文化、華文網集團、新絲路網路書店、華杏機構華成出版、鷹漢文化企業、漢湘幼福文化擔任專業出版經理人兼總編輯。其間兼任耕莘文教基金會《旦兮》雜誌主編,《時報周刊》、《新台灣新聞週刊》特約文案編輯,傳播公司電視編劇,《笠》詩刊編輯委員,翰蘆圖書、縣市文化局出版顧問等。

2013年轉向學術圈發展且持續貢獻出版專業與技能,曾籌設中原大學出版社、創辦並主編《北教大通識學報》,目前擔任台北教育大學語創系《當代詩學》學刊主編、博揚文化「民眾經典」大系特約主編、文薈樓出版編輯合作社總編輯,兼任小雅文創、《野薑花》詩季刊、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出版中心顧問,政府機構、NPO、基金會等出版或文化創意項目評審及諮議委員。
2015及2017年二次獲得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教學實務或教材教法」研發獎助,出版教材《故事行銷:劇本企劃寫作實務》(2017,小雅文創初版/2020二刷),《編輯出版實務》(2021,五南)等二種。另有文學創作與文學批評凡十七種。專書著作詳見個人新聞台「黑眼睛」http://mypaper.pchome.com.tw/0121/post/1366854087

自序

上篇 基本實務篇

第一章 出版與文化創意產業
一、出版定義:發表是否即為出版?
二、文化創意產業出版的位置
三、「選題」是出版傳播的核心
四、ISBN國際書碼的認識
五、專業出版與獨立出版經營

第二章 著作權精神與合約規範
一、認識著作權
二、著作權人格權
三、著作權財產權
四、著作合約的規範

第三章 專書/雜誌的選題策略與企劃
一、選題策略
二、專書企劃
三、雜誌企劃
四、採訪寫作

第四章 印刷企劃與美術設計
一、印前企劃
二、美術設計執行
三、編輯人的「印務」養成

第五章 出版物流概說
一、出版通路型態
二、發行的定義
三、圖書通路成員與圖書類型

參考書目

下篇 批評論述篇

一、洛陽紙貴的變貌:當代文學事業的挑戰
二、大學體制內的出版編輯課程創新與改革:以臺北教育大學通識與語創系列課程為例

附錄一:專題採訪稿常見的兩種類型(附文本範例)
附錄二:台灣現行著作權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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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著作權精神與合約規範

本章學習重點:
一、認識著作權
二、著作權人格權
三、著作權財產權
四、著作合約的規範


一、認識著作權
     出版人要知悉的法律問題當推認識台灣著作權法,不只高階經理人要明白,一般編輯從業人員更需具備著作權基本常識,以避免公司因觸法等考慮失當的行為而蒙受損失,且可進一步協助作者釐清著作物相關規範,比如著作物合理使用範圍、他人圖片或文字使用之授權等問題。出版合約主要規範作者與出版者間相對的權利及義務,也在於釐清授權雙方責任與著作物歸屬等。著作權目的在保護著作人其個人人格、財產及其延伸權利,不可輕忽。一般出版單位多有法律顧問之設置,但多數對於著作權這項專法就連律師也要深入法條查尋,所以從業人員擁有著作權常識,才是自保之道。
     根據2019年台灣最新審定頒佈的著作權法計一萬七千多字,出版從業人員不必死背,但有些規範必須將其融入常識成為職場通識能力之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參照: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 (一) 、 (二)、 (三) 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參考資料:中央法規標準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讀法列舉)。
     所以「條/項/款/目」便作為檢索的依據。明白閱讀方式後,首先就範圍來了解,著作物範疇首先從名詞定義了解,就第3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條文表示: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基於「創作」保護原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為其保護範疇,因此採「創作保護」的立意基礎。順道提及不保護的,則為第9條第一項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包括︰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簡言之,政府出版品除了「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範圍之外,皆如道教善書般「歡迎助印」。國家考卷試題等文書亦無法擁有著作權,2018年散文作家張曉風指稱指考國文題目未經其授權而逕自使用,殊不知大考中心題庫所研議之題目,亦屬「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如果是民間出版社使用作家張曉風的作品而不告知,則因為出版社有營利之行為恐觸著作權法。而民間之「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包含報紙或各式廣告標題或新聞寫作皆無法列入保護範圍。4至16款專有名詞,亦請出版從業人員了解,其間「重製」山寨亦可屬之,不可不慎。第十一款「改作」如係著作人健在,或著作人亡故未滿五十年,宜先查證著作權繼承權是否有疑慮,再進行改作。第十六款「原件」係指創作原稿或發表之認定屬之。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以上著作權法引自「全國法規資料網」修正日期版本:民國109年5月1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以下引用同,不另做註解)

必須更留意的是第十五款「公開發表」,很多創作者創作完成PO上臉書等社群軟體,且設定為向第三人傳播,事實上就有公開發表的事實,要特別在意這種狀態的發生,近年來很多文學獎得獎作品遭取消資格,多半與此相關。

以下就從常見的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著作合約規範三方面來談起。



二、著作權人格權

     著作權區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大類。著作財產權一般可設定使用對象、範圍與年限,並作財產所得之分配設定。財產設定者有其著作延伸權利的範圍,在未約定的狀態下,人格權與財產權永遠歸屬著作人,並無疑義。

2019年高雄市政府出現一則案例,顯示對著作權法的了解,就算是在公家單位,仍有很多人有相當程度誤解且需再教育,報載:

白冰冰代言高雄觀光的《來去高雄》MV,因為內容大量使用齊柏林的空拍作品,引發侵犯著作權風波,齊柏林的電影公司也發出聲明,表示不希望擷取畫面重製。高雄市政府表示,已針對疏失向齊柏林的公司致歉,但仍強調擁有該影片的著作權和「著作人格權」。對此律師表示,著作人格權永遠歸屬個人,不可轉移,高市府這番話顯示其對此概念並不了解。(李育材:2019)

這邊提及的著作人格權永遠署名為:「齊柏林」或其代表之稱呼,自然不可轉移。且依據第 16 條文字陳述:「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也就是說創作者以本名,別名,藝名或筆名完成之著作,只要證明其完成之「確實歷程」,無論有無正式公開發表,皆屬著作完成,受到法源的保護。何況曾經公開發表,更屬明確之事證。台灣著作權法屬積極創作保護原則,若未公開發表,事實上相關爭議不在少數,著作人當妥善管理之,適時發表為自我保護之道。




三、著作權財產權
     與著作人格權最大的不同在於:著作人格權無消滅時限,著作財產權有其滅失年限。作者死亡後有繼承權達五十年,五十年後自然成為公共版權,但作者本名或其他冠名之人格權不得侵犯,甚至作者若不署名,亦不可佔為己有,或胡亂署名,均屬違法。

     而財產權是可分配的,當它得到著作人同意時,可以就授權時限,授權權責,授權地方,授權語種,或獲利分配等等條件限制授權範疇。但當著作人亡故後五十年,任何公版著作均不得主張單獨持有著作。最有名的就是法國政府於1993年片面宣告聖修伯里所著《小王子》因作者失蹤而進一步認為其為政府繼續持有著作權,自然為識者所笑。當作者將文圖創作的心血交付出版單位,完成合約的議定,就可以在「合作」的基礎下商議合作模式,將甲方作者的智慧所得結合乙方的資金財務以及專業的編輯印刷發行人員進行書籍行銷,這是最常見的模式。在世界各地都有作者自費出版的現象,他們捨棄或者說自行承攬編輯及印刷業務,當然發行仍須仰賴經銷商向實體書店或網路書店通路報樣,據筆者觀察,台灣自費出版不是銷量極佳就是極差,一律都在此兩極擺盪。此現象待下節「獨立出版」時再行補述。
   所以甲乙雙方合意立下的契約就是雙方的權利與規範,向來並無定本,端看如何協議而已,而兩造在合議時限內共同擁有「著作財產權」,彼此一本合約精神,共同承擔盈虧方式與責任界定。

四、著作合約的規範
     作者提供文圖稿件與出版者提供資本與製作條件,本於合作原則出發的合約規範自然是一種定型化的契約行為。在著作權法醒覺的今日,多數作者以不再簽署所謂:著作「賣斷」行為。除非原創者覺得可放棄,一次收益較版稅情形更多的報酬而放棄著作財產權,否則多為一次性,且可限制版本的合作行為。以下就常見合約文字稍做說明。



著作出版合約書

立約人    黃大同     (以下稱甲方),河童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茲因甲方將其創作《龍的船人》(書名暫訂,以下稱著作物)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乙方,供乙方集結其他著作編輯成書或製作成電子數位產品發行(以下稱出版物),並在全球獨家出版及發行簡/繁體字版,雙方合意訂立本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著作物約計   120000字。(含圖表、照片)

第二條
本著作稿作定於   2021年1月15號前   交付乙方。

第三條
甲方同意將本著作之全部著作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改作、出租及其他權利,轉讓予乙方。

第四條
甲方擔保對本著作權有全部著作權,並保證本著作之內容並無侵害他人權利之不法情事。

第五條
甲方不得另以自己或第三人名義,出版發行與本著作內容雷同之著作,致妨礙本著作之行銷。

第六條
本著作稿件應由甲方整理齊全,交予乙方。乙方得經甲方之同意,將著作內容進行增刪修改或編輯處理。

第七條
乙方不得以不正常方法改變甲方著作之內容、形式,致損害甲方名譽。

第八條
乙方應以適當格式印刷著作物,並應為必要之廣告與推銷。


第九條
一、本著作財產權讓與價金議定為書籍出版實際印刷量乘以書籍出版物訂價之8%;乙方知悉首刷版稅均以書籍定價六折購回,以利文化傳播之流通,襄助書香社會之形成。
其餘各印量之價金於出版之次年十二月底依實際售出數量依版稅給付。
二、前項所稱實際銷售量指乙方實際取得價款之出版物數量。
三、其他形式之出版物準用上述約定。
四、實際印刷量於出版之前乙方得先依市調訊息口頭或書信方式知會甲方。

第十條
本著作印刷時,乙方得請求甲方無償擔任最後一次之校對。

第十一條
「出版物」應載明著作人姓名。如有改作或衍生著作者亦同。

第十二條
一、經乙方要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著作財產權讓與登記有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身分証明、印章及授權書等。
二、甲方同意出席由乙方或第三人與出版物有關之各項公開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書展、簽名會、座談會、演講、訪問等。各項活動主辦機關支付予出席者之車馬費、出席費或其他名目之報酬應歸甲方所有。
三、乙方應贈送甲方出版物二十冊。甲方若自購出版物,乙方應以出版物定價之六折售予甲方。

第十三條
甲方之著作如經乙方授權第三人改作成廣播、電視、電影劇本或改編為其他表演形式使用,乙方取得之對價扣除相關費用後所得淨利之二分之一,應歸甲方所有。

第十四條
甲方擔保未以本著作權為標的,為第三人設定質權。

第十五條
任一方有違反本約之情事時,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本契約自簽約日生效。合約期限五年(自 2020年12月15日至
民國2025年12月15日   )整。

第十七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本約未盡事宜,應由雙方依誠信原則協議之,未能協議時應依民法、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定之。
本約為雙方之惟一且完整之協議,任何修改或變更應由雙方以書面方式為之。

本約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 方: 黃大同                  
身分證字號:H1218022222                
地 址: 新北市城中區大同二路36號                  

乙  方: 河童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香銀               
編一編號:968222222             
地 址:台北市北投區南華街一段428巷6-1號

   西元     2020     年 12     月    5           日



合約的抬頭,首先載明甲、乙、雙方法律上有效的正式的名稱,一般著作物出版前仍會更名,故多括弧(暫訂)兩字,此即著作物名稱。議定的著作財產權也有其比例的版稅分配,這經常是作者最關心的數字。所以重點就先落在第九條的第一款以及第二款。但書籍印製數量與成本有絕對的關係,以內文黑白呈現方式的文字稿為主的圖書,業界行情一千本以下(包含一千本)為銷售定價的百分之十,一千到三千百分之十二,三千到五千百分之十四,五千以上都在百分之十五。數字採累進的方使計算。當然多人合著,還是以以上基礎作為拆分比例,比如說2人合著,初版一千本量為作者各取百分之五,當然實際選稿或撰寫的比例作者們知道,通常會自行協調拆分比例,常見三七、
八二、五五各種不同的數字。
   出版單位出書有其流程安排,常配合學校開學或節慶等因素。而稿件拖欠經常是出版社遭遇的最大問題,所以常見上述規範完成後,對作者交期的約束。台灣寫作者八成都其他正職,如何分階段檢視作者進度是執行編輯一大挑戰,逼稿成能成篇,利誘或威脅都有其必要。這些項目通常最在合約中最先呈現,如範例第一二條載明。第三條為限定出版社的主要著作可授權的範圍並載明是否有代理作者也就是甲方行使的權力,這是個跨域的時代,一篇小說改編成電影舞台劇或廣告都有其可能,持項條約精神其實也可界定,甲方是否有意授權已方進行著作財剷權延伸全益之行始。
   第四條為著作擔保,一般是要求甲方對於著作權之保有,因自古以來屢見抄襲之情事,作為責任確保,出版社對作者的責任確認以便將來有訴訟,用以究則。